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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 2019-02-15 07:12 PM

引用:
作者poenxu
原則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你們在討論納稅才有投票權,就是在用錢來"衡量"人。

如果你們認為"錢"可以是投票的根據,那法官也可以認為"錢是無罪的根據"。

不要再犯蠢了。

錢當然不是無罪的證據

但是可以賠錢換無罪

EAC212 2019-02-15 07:21 PM

不都一堆罰責都是可易科罰金嗎?
有錢就免關了.....

poenxu 2019-02-15 08:26 PM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錢當然不是無罪的證據
但是可以賠錢換無罪

可以賠錢換無罪,那就表示有罪了呀...
原本就無罪的話,還需要賠錢嗎?
本來就沒有罪刑跟賠錢擦掉罪刑是兩回事。
我講的是給法官錢換取從頭到尾都無罪,你不能這樣拿易科罰金打我臉啦。 :cry:

EAC212 2019-02-15 09:46 PM

有沒有罪..應該算是小事了.
我想大部份人不爽的不是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令人滿意的處份"..
不然舉個例子嘛..酒駕就罰 600NTD好嗎? 也是有罪...

sclee 2019-02-15 10:06 PM

引用:
作者poenxu
可以賠錢換無罪,那就表示有罪了呀...
原本就無罪的話,還需要賠錢嗎?
本來就沒有罪刑跟賠錢擦掉罪刑是兩回事。
我講的是給法官錢換取從頭到尾都無罪,你不能這樣拿易科罰金打我臉啦。 :cry:


下面這個算不算~緩起訴 拿錢逃掉五年有期的詐欺罪

這個案例不等同判有罪緩判或是得易科罰金,是用錢換緩起訴,完全逃過進入法院審理

引用:
【綜合報導】英業達集團會長葉國一因以人頭低價收購士林官邸重劃區22戶拆遷戶炒房,涉嫌詐欺,為免鋃鐺入獄,葉同意吐錢換自由,士林地檢署要他吐還北市府22戶房產,並支付共5000萬元創紀錄的緩起訴處分金後,昨給予葉及妻子、涉案會計3人緩起訴2年。檢方估計葉共吐出逾3億元買屋成本及稅捐,損失可能獲利4.1億元,等於葉以7.1億的代價換取緩起訴,逃過最重可判5年的詐欺罪。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906/34490169/

EAC212 2019-02-15 10:46 PM

雖然. 看起來已經離題了,不過還是用力轉回來一下..
論串至此可以發現一件事,
本島並不是真民主社會,
而是確確實實的資本社會,
民主只是方向和口號....假的..
現實是,台灣是資本社會,看錢的.........
頂多好聽一點講"台灣正在追求民主",
可是. 只要還有人心裡認為"林北交的錢比較多,權力應該大一點".
那民主就..........繼續追求吧!_

muq643 2019-02-15 11:43 PM

就很多人都說台灣民主
但 你去仔細看選罷法
不僅是限制年輕人的選舉權
還限制年輕人的被選舉權

我之所以要提出來講
實在是因為這些規定真的很不合理
限制20歲才有選舉權
不限制高齡沒有選舉權
限制參選立委跟議員要23歲
限制參選縣市長要30歲
限制參選總統要40歲
"就是不限制各公職多高齡就不能參選"
那 請問這樣的單方面年齡限制有何道理?
難道年輕人就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嗎?
難道老年人做的決定就一定是對的嗎?
在台灣說公平
但是 光一個 選罷法 就充滿著年齡歧視
如果說好人跟壞人都有公平的一票
那為何年輕人跟老人就不能有平等的選舉跟被選舉權
年輕人又不是生下來就被褫奪公權.
為何選罷法要剝奪他們的權力
還是選罷法本身就是違憲的東西?
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EAC212 2019-02-16 12:13 AM

你要這樣子想..也行,

就你是否願意反思一下,你認為的合理才叫作合理嗎?
我以為啦,光是在本論串裡都看不到你的觀點能取得多數共識了..........
雖然我也能認同為何"難道老年人做的決定就一定是對的嗎?",
甚至反過來説....如果90高齡腦子不清楚的傢伙如果他繳的稅比你多呢?
是否你就要認同他應該有比你更高的影響力決定權?!!!
我不能也不想去修正或者是企圖影響你的觀點或決定,
會發言只是覺得..恩. 我不認同你的觀點,然後做一點點簡單的說明。

muq643 2019-02-16 12:34 AM

就現有的選罷法本身來說
他並不是以金錢去衡量一個人的選舉權跟被選舉權
而是以"年齡"
我也不知道為啥討論到會變成用金錢去衡量
但 就現有的選罷法來說
這樣的年齡限制可能是有瑕疵的
我只是想知道為何選罷法會是這樣的規定?

lifaung 2019-02-16 12:54 AM

引用:
作者muq643
就現有的選罷法本身來說
他並不是以金錢去衡量一個人的選舉權跟被選舉權
而是以"年齡"
我也不知道為啥討論到會變成用金錢去衡量
但 就現有的選罷法來說
這樣的年齡限制可能是有瑕疵的
我只是想知道為何選罷法會是這樣的規定?



那為什麼出生後住滿當地滿一年不能夠選該區域市長
為什麼要有年齡限制?

--
投票權中限制年齡在20歲是因為民法中規定你20歲後才能完全為自己負責(不會究責到你的監護人)
或是說20歲為民法上你被承認具有行為能力

要修法到18歲可以, 那就把民法中的成年改定義為18歲也行, 但是沒有道理有權利卻沒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至於用金錢甚麼而定, 那你應該是弄錯了, 我個人提的是以有沒有繳到所得稅來定
用所得稅定義, 你要是繳得起所得稅, 當然是有能力為自己負責
至於某些後面偷換概念的網友, 得請他們來解釋為什麼會有那種繳一塊錢要投一票的想法
(至於我個人, 就算是被偷換成那概念我也不覺得我會是受害的那個)

再來有網友討論到用服兵役, 我也很贊成, 可能的話最好還取消替代役, 大家一起來服兵役

至於那票職業學生?(職業型高中學生, 還是職業型大學生等等)或是根本沒能力照顧自己的
老實說讓這些人決定其他人的命運還滿微妙的
目前民法中有訂"無行為能力者"不應該擁有選舉與被選權, 最明顯的案例應該是"禁治產"

如果無條件要降低年齡限制到18歲, 那乾脆就直接取消年齡限制, 讓只要住滿選舉地年限的都可以獲得投票權與被投票權還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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