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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可能改過很多次名字
說不定查一下他以前的名字 還能找出更多的骯髒事 話說世界真亂,結婚了,還有小三幫他懷胎,這樣還要亂來 |
引用:
要反過來想這種人才容易把到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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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三哥這次不曉得會用何等心情看待這件事。
如果這次運氣很好遇到好法官判這位畜牲死刑,可以求求他簽署死刑嗎? 還是如果不簽,可以連署拉他下來嗎? 台灣法律真的有夠佛,殺人都還有教化這條路可以救。 真的被判死刑,上頭不簽他還是不用死。 |
引用:
這意思是說殺人跟分屍是刑法評價上的二個行為,分別構成二罪,所以需要分開來看。 當然你要把事後分屍列入殺人罪的量刑考量也不是不可以,但是那頂多算是犯後態度的一部份而已,還有很多事會影響犯後態度的考量,單靠這點刑度不一定有辦法加到最高,反之去考慮殺人罪本身的犯罪手法、目的、手段等,反而可能加重更多刑度。 至於說懺悔並非刑法評價上的行為,所以只能列入犯後態度的考量。 |
引用:
可以驗出是生前侵犯還死後侵犯的 會有傷口 DNA等 |
目前士林地院法官蔡志宏回憶,第一次遇到死刑案時,「很煎熬,與其他法官討論刑度前,就要先逼自己做好決定,真的很難做到。」他表示,每次總會不斷反覆思考「他是冤枉的嗎?」、「有沒有比他更嚴重的犯罪?」、「同類型案件是不是也判死?」此外被告偵審過程,有無自白幫助檢警及被害人家屬還原真相,也是他考慮的重點,「畢竟多數被害人家屬都想知道真相,事情是他(被告)做的,想還原犯罪現場就只能靠被告坦承。
蔡表示,在刑庭擔任法官期間他常在想,現在流行用「被告有教化可能性」,做為判被告免死的理由,但「為什麼你有教化可能性,就可剝奪別人的生命,而且還不用付出自己的生命代價呢?」判完死刑,他從不認為自己身上背著一條人命,「我不認為判死是我決定的,那是他(被告)決定的,他(被告)在實施犯罪的當下就已做了決定,即便是他被抓了,他有無悔改之意?如何跟被害人家屬互動?這些都是被告自己可以決定並改變的。」(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170101/1024576/ 個人覺得,第二段黃色字才是法官該有的態度。 |
引用:
這樣驗得出來 :eek: |
引用:
是的 這個應該都有辦法 有看過CSI吧? 就是讓證據說話 我猜會比對嫌疑犯說的去驗證 聽說美國田納西還有一處法醫場所 他是讓屍體自然暴露在外觀察屍體腐敗情形 很多跡證都是這樣比對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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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一堆..不想討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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