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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狼師猥褻女童1136次 判662年 合併執行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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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能理解你的立場是小錯不重罰, 即使累積起來很驚人. 至於錯了就是認錯, 這點跟你的作風肯定不同, 別訝異. |
引用:
是不是學法的問題不大 有不同的看法也很正常 問題在於明明有資源可以求證 卻不願多瞭解 只喜歡想當然爾的空口白話 好發議論 然後覺得台灣越來越向下沉淪 這樣 很意外嗎? |
引用:
假設, 我是小偷.... 反正不幹都幹了, 多偷幾次還有打折 請問是降低犯罪? 還是鼓勵犯罪者多犯個幾次? 比如偷一次 關兩年, 偷五次 合併執行關三年, 當然多做幾次案比較賺啊 教化? 我也不認同刑法是為了報復 我主張 刑法是遏止犯罪; 可教化是學校的事, 不是司法的事 如果一個人可以受教, 教育部就搞定了 法官認為罪犯可教化而輕縱, 我會認為這法官是個渾球 |
引用:
不用把立場往那個方向帶, 發覺你真的很愛這種手段, 我的主題是累積犯罪. 要延伸頂多是: 讓電腦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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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連續100天殺100人 跟1天殺1人 或是說酒駕撞死1人判5年,跟每天出去喝酒撞死100人,都是合併執行5年? 也不用一罪一罰判都只算殺一人的罪嗎? |
引用:
刑法跟刑罰是兩個不同觀念 犯了哪一項刑法的刑罰/罰責是什麼?很明顯"罰"字就不是教化的意思,不然判死刑怎麼教化? 判了有期徒刑之後,教化工作也不是法官管的,是法務部的責任 |
引用:
你的引言第一句就說了「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所以你的問題跟引文說的量刑原則相關性不大。 再者酒駕撞死人跟偷錢的法益差很多,每天撞死人(姑且不論實際上有沒有可能性)跟常常偷錢的惡性也明顯不同,這沒有可比性吧。 |
引用:
有看過湯姆克魯斯的黑色豪門企業這部電影嗎 我們的一最一罰根本是笑話. |
引用:
鄭捷是4個死刑呀... 你能槍斃他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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