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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要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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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會中亮票才是一種對支持的選民表示負責的表現
這很難懂嗎 |
引用:
當初搞單一選區和立委減半,造成這種票票不等值的嚴重情形 單一選區還出現台北市立委選區比議員還小這種怪現象 然後台灣現在確實是超級總統制,有權無責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只對總統負責,總統是實際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卻又不需要面對國會的監督 |
引用:
缺點是可以修正的,只要修憲就好吧 |
實際上沒人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選罷法的“罷免法” 應該也要拿出來討論,不可能每四年輪一次,太慢了,應還權於民 |
在台灣不亮票就沒人知道那些立委的立場
放在明面才有辦法監督 台灣的立委沒有那麼清白 但至少有一個政黨以清白打選戰 亮票才能讓政黨/選民知道每個立委的立場 不然不要說立委,這次投票自己投的人選,跟與家人講得不一樣的 自己站出來 :yeah: 至於會不會被懲處,那要看黨意是不是很有爭議 想三分鐘過服貿,就算人數超過一半也不敢硬幹 總之,雖然違背黨意會有後果,但是如果堅信自己站在選民那一邊 也幾乎不會一次就被開除黨籍 會一次就開除黨籍的,都是違背基本立場 |
引用:
記得這在當時是有時空背景的支持,也有部份是條件交換 :jolin: :jolin: :jolin: 所以那位斗笠人現在可是藍綠都酸他 只不過現在回過頭看,直接減半是有點減過頭了 可能減個4分之1差不多 |
引用:
單獨罷免很難的,但一年解散國會兩三次,在內閣制國家倒是常常發生。(因為沒有政黨過半,但還有另一種反例,就是比利時五百多天組不出執政聯盟) 所以我才會認為年年選立委才是正解。 以前中華民國的選制,是總統六年立委三年,類似美國的期中選舉精神(總統四年議員兩年),覺得一年太短的話也可以先實施兩年,我相信很快的就會變成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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