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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惡法來了! 小吃店 公園等場所播放CD 要授權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96577)

d61s 2016-01-14 10:51 PM

引用:
作者劍偶
在商業空間、公眾空間不能上youtube嗎?

這個邏輯若會過關,那不就變成我買了CD在店裡公開播放,若違法請你去找那個賣我CD的?

就算是著作權人自己上傳到Youtube,並不代表版權移轉給Youtube
Youtube無權同意你在公眾空間散佈的行為,重點在散佈行為,
你可以說我只是放到電視牆上,或聲音開大了一點,全部人看到聽到,但我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主觀
著作權官司的被告通常講的不外乎都是這些理由,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你有無散佈

laifu 2016-01-15 12:07 AM

引用:
作者ppoq
比較好奇 歐美店家放音樂也要收錢的嗎


除了3500平方英尺 (大概100坪)以下的店家可以在有限制的條件下撥放廣播, 電視, 衛星電視或第四台外,其他的都需要授權。

潘朵拉的網路音樂廣播有商業帳號,只要付了錢就能搞定。

其實大家好像有點驚恐過度,覺得天要塌了。最應該擔心的應該是是否有相關單位可以授權撥放,沒有人希望撥一張合輯要跑12家公司吧。有簡易的授權程序與相對低廉的價格,我想並不會對商業用戶帶來太大的衝擊。如果操作得好,反而能夠帶動本土小型創作者的環境,打破大型唱片公司的打壓。 (有條件的免費撥放等)

sutl 2016-01-15 12:08 AM

很多人都搞不懂,版權公司才不管唱片公司的死活,唱片公司賣再多,版權公司一毛都拿不到,版權公司的收入,就是著作權規定的授權金。

國內只有幾家領有執照的版權公司,立法跟全國人民收版權費,只要有繳費,就算拿盜版MP3來播也不違法,唱片公司也沒人力去查是不是盜版。

ppoq 2016-01-15 12:21 AM

引用:
作者sutl
很多人都搞不懂,版權公司才不管唱片公司的死活,唱片公司賣再多,版權公司一毛都拿不到,版權公司的收入,就是著作權規定的授權金。
國內只有幾家領有執照的版權公司,立法跟全國人民收版權費,


聽起來真像 仲介+訟棍的綜合體 :jolin: :jolin:

d61s 2016-01-15 12:24 AM

引用:
作者ppoq
聽起來真像 仲介+訟棍的綜合體 :jolin: :jolin:

台灣人是最聰明又最美麗的

嗶雞 2016-01-15 12:57 AM

這個法是不是算修正了,之前公車司機在車上放廣播,
廣播剛好在播音樂,結果被告的鳥事?!

而這些法令對我們一般人來說,真是"洨洨PP"耶!
總的簡單說一句,出門在外安靜一點就對了!

heeroyuuy 2016-01-15 01:36 AM

引用:
作者巴豆妖
我是覺的, 少了這些店家, 幫忙免費 "打歌", 唱片的銷路不會變的更好
就跟以前常常有人說, 盜版金額約xxx元, 但這些錢, 並不是一定會流入唱片業者手中
會買正版的人, 就會買正版, 不會買的人, 就不會買, 老話一句, 生命自會有他的出路

限制那麼多, 唱片有買的比較好嗎? 不如把"歌手"本身的品質做好, 週邊商品賺更多
不過那個計程車是誇張了點 :jolin:

以前的話,盜版猖獗,對創作者固然不好
但最近頻頻修法感覺修過頭了,只要創作個東西,類似或一樣的別人就不能再用
然後就衍生出一堆靠釣魚、和解、權利金維生的人

回到正題,有些人可能是無意間接受到廣播、二次創作...等的作品而逐漸對原來創作產生興趣,現在少了這些大量、免費的活廣 告,對創作者或經紀公司來說也未必是好事吧

seachild 2016-01-15 01:40 AM

小吃店老闆在他臥室放cd,但是音量有點大,連用餐空間都能聽見一些些
這例子是罰還是不罰

d61s 2016-01-15 02:59 AM

引用:
作者seachild
小吃店老闆在他臥室放cd,但是音量有點大,連用餐空間都能聽見一些些
這例子是罰還是不罰

有人告才能請法官認定啊

ganbee 2016-01-15 06:46 AM

反正台灣能聽的歌幾乎都沒了,噪音少一點也好,不然還要忍受聽一堆阿貓阿狗在那不知在唱歌還是在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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