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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_2015 2016-02-01 09:50 AM

引用:
作者jerry20530
台妹 看面相和刺青就知道了........
這種咖小一半都是土台妹 沒什麼教育程度....:D :laugh: :stupefy:
http://twimg.edgesuite.net/images/R...7a201585ff0.jpg


這種話 po到蘋果,一定會有人留言,不偷不搶(只陪酒陪睡),甘你屁事

有沒有同理心啊

然後PO文的FB照片一概是小屁孩樣

:D

BMG 2016-02-01 10:25 AM

引用:
作者PCDVD_2015
這種話 po到蘋果,一定會有人留言,不偷不搶(只陪酒陪睡),甘你屁事

有沒有同理心啊

然後PO文的FB照片一概是小屁孩樣

:D

+1
每次看到那種親友文
點進去FB看大頭照
哈哈都是同種一德性 :laugh:

workduck 2016-02-02 02:24 AM

我突然想到她ㄟ

[YOUTUBE]vHHHz4eRh4Q[/YOUTUBE]

可惜年輕時走歪了。

wavewang2003 2016-02-02 03:43 AM

引用:
作者workduck
我突然想到她ㄟ

vHHHz4eRh4Q

可惜年輕時走歪了。


嘿啊 這當年新聞很紅的
結果呢

有人有她的 八卦嗎
實在好奇之後的追蹤報導 是改邪歸正 抑或是走向更深的不歸路了
當時還有 無名呢
還是現代的她換成了 臉書

E.A.G.Y.O.O 2017-05-10 01:09 PM

2017年05月10日12:53

北市男子李祥榮3年前得知被喻為「艾比女神」的女友林于萱唱KTV與人爆糾紛,急忙撂人護花,在暗巷圍毆與林女起爭執的施姓男子致死,事後辯稱防衛過當且施男先挑釁,但最高法院認定李男等5人共謀糾眾械鬥,今仍依傷害致死罪判5人各4年半到7年不等徒刑定讞,林女先前已獲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事發於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網友稱為「艾比女神」的林女(23歲),和朋友到新北市汐止區的好樂迪KTV唱歌,在另間包廂消費的施男,獲邀帶人進林女包廂敬酒吃喝,清晨4時許結帳時,林女認為施男亂點酒害她多分攤820元酒錢,雙方爭吵拉扯。

林女被朋友帶到無人包廂暫時和施男隔開,正好接到李男(21歲)來電質問:「怎麼還不回家?」林女訴苦為酒帳與人爭吵,「對方人很多,不讓我離開!」李男趕緊撂人,和勞姓、陳姓、吳姓與黃姓男子,分騎機車趕赴現場救駕。

巡邏警員2度驅離雙方不得滋事,李男等人和林女轉進附近巷弄亂逛,突然和正在與警員講話的施男狹路相逢,施男丟下朋友和警員,雙手握拳朝李男跑去,李男也衝向施男不甘示弱,2人接觸5秒內連續相互出招,施男因重心不穩倒地,遭李男持鋁棒打中頭部。

勞男等人也衝上前分持機車大鎖、安全帽或徒手圍毆施男,黃男並持不明刀械刺進施男右側胸腹,造成施男肝、肺受傷與氣血胸,施男痛得狂吼,轉身逃出暗巷倒地,送醫搶救1個月不治。李男等人當時見施男負傷流血逃跑,也趕緊鳥獸散。

李男和林女躲藏旅館4天後投案,李男與勞男一度被羈押,堅稱沒有殺人意圖、只想保護朋友,推稱施男主動挑釁,他們只是防衛過當。林女也否認要李男糾眾圍毆施男,更不知李男等人會帶兇器,她對施男之死「很抱歉」。

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李男5人及林女和當時在場的黃男雙胞胎哥哥,法官認定李男5人共謀糾眾械鬥,但圍毆施男前後共僅約10秒,也沒追擊負傷逃走的施男,應無殺人意圖,一、二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李男8年6月徒刑、勞男等4人各8年徒刑,並認定林女和黃男的雙胞胎哥哥僅在場旁觀,沒共謀或動手,判2人無罪。

最高院去年3月維持李女2人無罪定讞,將李男等5人涉案部分發回更審,李男等5人各賠償施父95萬元到165萬元不等,共675萬元達成和解,請求輕判。

更一審指勞、陳、吳3人年輕衝動,受朋友牽引而誤蹈法網,但終非造成施男死亡的主因,依情堪憫恕規定改判3人各4年半到5年徒刑,期待藉由「以刑為教」,能轉惡為善、化莠為良。此外,更一審也酌減改判主謀李男與刺死施男的黃男各7年徒刑,最高院今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kouiou 2017-05-10 01:21 PM

引用:
作者E.A.G.Y.O.O
2017年05月10日12:53

更一審指勞、陳、吳3人年輕衝動,受朋友牽引而誤蹈法網,但終非造成施男死亡的主因,依情堪憫恕規定改判3人各4年半到5年徒刑,期待藉由「以刑為教」,能轉惡為善、化莠為良。此外,更一審也酌減改判主謀李男與刺死施男的黃男各7年徒刑,最高院今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在我印象中,刑法59條都是用在有理由殺人的情形(雖然殺人仍是不對,但有一點點情有可原) :think: :think: :think:

沒想到這種小混混鬥毆也是用這一條......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Jo Jo Chin 2017-05-10 01:48 PM

引用:
作者kouiou
在我印象中,刑法59條都是用在有理由殺人的情形(雖然殺人仍是不對,但有一點點情有可原) :think: :think: :think:

沒想到這種小混混鬥毆也是用這一條......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59條沒說是只能用在殺人吧...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mhjuang 2017-05-10 02:13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59條沒說是只能用在殺人吧...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眼中大概只有活著的人吧, 死了算你倒霉!!

Keep in touch 2017-05-10 03:27 PM

引用:
作者wavewang2003
嘿啊 這當年新聞很紅的
結果呢

有人有她的 八卦嗎
實在好奇之後的追蹤報導 是改邪歸正 抑或是走向更深的不歸路了
當時還有 無名呢
還是現代的她換成了 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4044113809

kouiou 2017-05-10 04:17 PM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59條沒說是只能用在殺人吧...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沒錯啦!只是感覺怪怪的..... :ase :ase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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