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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神說"強占公署罪"早就沒有了,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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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拿"陸海空軍刑法",來套用這個案例..... 他們現在是軍人嗎? 根本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拿這種條例出來說,真的只是徒增對立而已。 你覺得拿這種條例,要來治這次的罪,站得住腳,你就繼續吧! |
引用:
算了 :jolin: 水準就是這樣 …… 早知道 浪費時間 |
我跟你們說,台灣有外星人基地!
在哪?你們自己去Google map就可以找到 找不到是你自己的問題 ps.我沒有要引起對立,揪咪>_^ |
這些警察真是不懂法律,怎麼不是以強占公署罪函送 :mad: :mad: :mad:
學生攻占立法院15天,警方日前已依妨害公務、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2人函送台北地檢署,北檢已分案偵辦。不過,警方對此低調表示,學生行動尚未結束,全案未傳喚任何人,並未正式移送。 |
放心啦~~~不用判死刑的話也沒啥好怕。就算判死刑還有廢死聯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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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定要用"強佔公署"函送,因為可以用"陸海空軍刑法"來治罪。 以他們年紀來推估,遲早要當軍人啊! 只是早點用這個條例來判他們罪,沒有不妥喔。 |
引用:
我也覺得很ok 我都準備提早申請老人年金了 :shy: |
引用:
你想說的是集會遊行法第30條? 整部集遊法已經被大法官釋憲指出違憲的部分千瘡百孔,現在能不用就不用。 至於第30條?其構成要件根本就模稜兩可,刑法140條已經針對污辱公務員、公署訂有罰則。 同一行為同樣程度侵犯同一種法益,差別僅在是否為集會遊行時所做, 在法律上卻有不同的評價、不同的量刑標準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僅適用刑法140。 再者依照30條內容:"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 該法並未保障若行為人所陳述為真時免責,明顯侵犯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之自由。 民眾集會遊行經常是為了陳述表達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的不滿, 如果民眾集會遊行不能自由將真實的心聲反映表達出來,集會遊行等同沒有實質意義, 憲法第14條所昭示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亦無從保障。 不管用什麼法條將佔領立法院的學生起訴,都會引起更大的民怨不滿。 如果你覺得政府可以這樣做,那只表示你還活在戒嚴時代。別再自作聰明了。 |
引用:
那30CM鄉民都要被告傷害罪了 :laugh: :laugh: :laugh: |
一缸子蠢貨
吵來吵去有甚麼用? 不會立即放下你的鍵盤 跑去你家附近的警察局說我是立法院派來佔領這裡設立太陽餅分舵的 看看會有甚麼結果 :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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