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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8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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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兄台有當法官的天份 :flash: :laugh: |
那依此不起訴
去公家機關、捷運站接電器充電 也都不算侵佔跟竊盜囉 :unbelief: 電流雖然被我接出來 但立刻又流回插座裡了 我沒有竊盜使用意圖! |
引用:
女方:法官大人,該體液係屬該員無償贈與物,何來侵占之有,況且當時本人有表達謝絕贈與之意,並提供吸管一根供其回收贈與物,是該員自己拒絕的:laugh: .... 法官:該體液既屬無償贈與之物本案自無成案之理,本案撤銷,退庭:laugh: :laugh: .... |
簡單地說,該修法了。
可再抄襲...咳咳..,是參考德國法制,先把這個漏洞(使用竊盜)補起來,再以需為告訴乃論來緩衝主觀要件暨提升被害人法律武器。 嗯...說來說去還是請立委諸公再把沒抄到的抄完整一點就好了。 :unbelief: |
引用:
法這樣訂是ok 保留彈性 我認為本案是法官的問題 因為[使用竊盜]的定義 要如何認定? 比方說你家車庫門口 被人家亂停機車 擋住你的出口 如果要嚴格認定[使用竊盜]的話 你去牽動機車移車時的行為就算是成立了 如果修法之後 法官不判你移車的行為有罪都不行 |
沒有講就借~~就是偷
小學的時候不是都這樣的...... |
引用:
這應該可以主張是正當防衛吧(排除他人對自己合法財產權/通行權的侵害:ase:ase)....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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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下,一年後還,也適用嗎?
我不是不還喔∼只是一年後再還 :flash: 以後小偷真好當,借東西只要現場留下借據就好 |
引用:
這算竊盜喔 請自行參考刑法323條 引用:
該修法與否,我想還需要討論 簡單的說,使用竊盜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制裁? 就本案來說即逕以民事制裁 我想,很多人都是被新聞標題給誤導了,以為行為人沒受到任何制裁 而本案是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被學生時代的室友「使用竊盜」(或許在座不少人本身就有做過) 很多人的「使用竊盜」都只是出自於貪小便宜或省麻煩而已(有時候真的只是要借,但是一時找不到主人) 就這樣背一條前科,會不會太重了?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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