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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ney 2012-09-02 01:25 AM

引用:
作者天生帥哥
你父母能不能住台灣美國都是問題,不用嘴硬。

台灣人買大陸房子不是為了自住居多,我指"自住"不要跟我離題。
大陸房子要拆就拆,這跟台灣不同。共黨不會比北韓好。


1.台湾和美国的帮助父母移民的政策你自己去查吧

2.大陆的搬迁政策,你自己去多问几个大陆人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吧。

除了说你井底之蛙,我真没必要给你说什么了。

Select_from 2012-09-02 02:09 AM

引用:
作者Romney
规定是入籍台湾的时候要放弃之前的国籍,实际操作中可以只放弃一个国籍就好了,这就是为什么我需要花钱再买一个小国国籍。


沒這回事吧?那只拿美國護照的林書豪要拿民國護照或國籍,應該不用放棄美國籍吧?

您這資料是哪來的?懇請提供!!

Select_from 2012-09-02 02:13 AM

引用:
作者天生帥哥
大陸人要拿美國護照的難度...

那我覺得看胡錦濤跟習近平休旰比較容易點。


聽說現在投資移民拿綠卡50萬美金就可成行,沒那麼難的...

就算不是投資移民,只要畢業後找得到工作,機會其實是一樣的....

天生帥哥 2012-09-02 02:19 AM

引用:
作者Select_from
聽說現在投資移民拿綠卡50萬美金就可成行,沒那麼難的...

就算不是投資移民,只要畢業後找得到工作,機會其實是一樣的....


請參考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E7%BE%8E%...-021021495.html

據統計,2010年來自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占美國移民局全年發放EB-5簽證總數的41%,共772人;2011年比例大幅上升至75%,共2969名中國公民申請投資移民EB-5簽證,其中934人獲批。

僅數百人,你覺得這很容易嗎?個人覺得不容易。:think:

天生帥哥 2012-09-02 02:26 AM

引用:
作者Romney
1.台湾和美国的帮助父母移民的政策你自己去查吧

2.大陆的搬迁政策,你自己去多问几个大陆人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吧。

除了说你井底之蛙,我真没必要给你说什么了。


再怎麼台巴子,就不信大陸人那一套。

台商朋友剛剛說的:
現在大陸買房不合適,大陸的土地都是公家的,買房子實際上只是買厝殼,
很多地方實際上算起來都是"比台灣貴"
地是租的,住宅租約都是70年,
到期後再簽約,並付一定比例的使用費就可以再租,

但70年很長,政策會怎麼變不知道,
被拆國家雖然賠你厝殼的錢
但是這個價值是"國家說了算"(哇哈哈哈~~~)

天生帥哥 2012-09-02 02:36 AM

实际生活中,我入籍了美国之后我不告诉中国大使馆的话,他们并不知道我入籍了,所以我仍然可以使用中国护照,实际的双重国籍

引用:
作者Axel_K
剛拿到美國護照,有可能短期大使館是不會發現,
不過我聽到了例子是撐不了多久,很快的,人一入境大陸,在海關就直接把紅色護照沒收了


其實有雙方有通報機制,倒不用想得很難。這個大陸人不誠實,不揭穿他的真面目,還一堆人以為大陸人也愛台灣咧。

dreamlay 2012-09-02 02:38 AM

大陸。已經不算是 信仰 馬克思主義了
有人資本主義 的外形了

Romney 2012-09-02 02:45 AM

引用:
作者Select_from
沒這回事吧?那只拿美國護照的林書豪要拿民國護照或國籍,應該不用放棄美國籍吧?

您這資料是哪來的?懇請提供!!


國籍法 【公布日期】民國95年1月27日

第三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五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六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七條(歸化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八條(申請機關及生效日)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九條(喪失國籍證明)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Select_from 2012-09-02 03:25 AM

引用:
作者Romney
國籍法 【公布日期】民國95年1月27日

第三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


感謝。但我覺得這實在沒道理,外籍新娘如越南者嫁來台灣,為了拿民國國籍居然叫她先放棄母國籍?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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