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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部闊少酒駕開賓士害兩死 1女身首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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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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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可能,我們不是美系的法律系統,沒辦法將謀殺罪分級制,這樣才能酒駕以低標的謀殺罪起訴求刑. Wiki 法律體系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
刑法 -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關鍵點在於:已經酒醉超標之人,就已經是客觀上不能正常駕駛、有極高肇事風險,乃至於致人死亡之風險。且酒醉後再駕車,亦是該駕駛自己的選擇... 為何還能主張【過失】? |
引用:
這要從人的行為能力來看 例如某甲喝酒發酒瘋在山上亂舞,突然有登山客從他旁邊經過被推落山谷身亡,此時某甲是否有殺人之故意?如何曲辨? 雖然我亦痛恨酒駕撞死人的行為 但法律如此設計實在沒有辦法 除非從根本排除吧 |
對於立委 交通部 司法部 我們還能期待什麼?
上次酒駕條例修法 有修跟沒修一樣 :jolin: |
引用:
法規設計是一回事 主要是實務上要去證明有"漠視的故意"這種主觀想法存在 是不可能的 再說,換個聽起來比較嚴重的罪名,結果量刑相差不多 也沒有實質的意義 :think: |
引用:
R.I.P.....唉 |
我只能說,法律人有時候討人厭的地方就在細微處...
法律對酒駕殺人的態度只顯出人命多麼的卑賤 邏輯?邏輯最終是隨人解釋的,不是嗎?真的有法律人可以反駁?(請捫心自問,不必問我) 也許最後又會推給立委沒立法吧 |
立委沒LP啦~
從以前到現在都這樣~ 酒駕都不知道發生幾次,那些屌立委 跟渣一樣 |
引用:
+1 :think: 最好北部人都沒出事∼核一爆了更好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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