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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部闊少酒駕開賓士害兩死 1女身首異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6672)

ruinousdeity 2012-04-30 12:24 AM

引用:
作者小建
已經酒醉超標的人,本就有極高可能會肇事,致人傷害或死亡... 當然不能再以『過失殺人』定義!

就是回歸到刑法的殺人罪論處! :mad: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71

刑法 -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E.A.G.Y.O.O 2012-04-30 12:25 AM

引用:
作者小建

就是回歸到刑法的殺人罪論處。


不可能,我們不是美系的法律系統,沒辦法將謀殺罪分級制,這樣才能酒駕以低標的謀殺罪起訴求刑.

Wiki
法律體系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小建 2012-04-30 12:52 AM

刑法 -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關鍵點在於:已經酒醉超標之人,就已經是客觀上不能正常駕駛、有極高肇事風險,乃至於致人死亡之風險。且酒醉後再駕車,亦是該駕駛自己的選擇...

為何還能主張【過失】?

notee 2012-04-30 01:00 AM

引用:
作者小建
刑法 -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關鍵點在於:已經酒醉超標之人,就已經是客觀上不能正常駕駛、有極高肇事風險,乃至於致人死亡之風險。且酒醉後再駕車,亦是該駕駛自己的選擇...

為何還能主張【過失】?

這要從人的行為能力來看
例如某甲喝酒發酒瘋在山上亂舞,突然有登山客從他旁邊經過被推落山谷身亡,此時某甲是否有殺人之故意?如何曲辨?

雖然我亦痛恨酒駕撞死人的行為
但法律如此設計實在沒有辦法
除非從根本排除吧

eduso09 2012-04-30 01:05 AM

對於立委 交通部 司法部 我們還能期待什麼?
上次酒駕條例修法 有修跟沒修一樣 :jolin:

ruinousdeity 2012-04-30 01:56 AM

引用:
作者E.A.G.Y.O.O
不可能,我們不是美系的法律系統,沒辦法將謀殺罪分級制,這樣才能酒駕以低標的謀殺罪起訴求刑.

Wiki
法律體系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法規設計是一回事
主要是實務上要去證明有"漠視的故意"這種主觀想法存在
是不可能的
再說,換個聽起來比較嚴重的罪名,結果量刑相差不多
也沒有實質的意義 :think:

museshuner 2012-04-30 02:06 AM

引用:
作者E.A.G.Y.O.O
東森新聞記者吳錫河、湯暉恆/高雄報導

高雄市葉姓大學生25日酒後開賓士車肇禍,造成一名早起運動的李姓婦人斷頭慘死,當時婦人丈夫還載女兒上學經過肇事現場;根據東森新聞了解,李姓婦人的丈夫在28日晚間被發現倒臥在家中,疑似心肌梗塞死亡,不排除是傷心過度導致,留下一名還在念小二的女兒。

25日清晨6時35分,葉冠亨駕駛一輛白色賓士車C63 AMG,載著陳姓(24歲,軍人)、楊姓男子(22歲)、李姓女子(30歲)從中華三路由南往北,行經光復一街口,先撞上一輛垃圾車尾端,再撞斷安全島交通號誌桿,並將過馬路的李婦撞飛慘死;賓士車上的陳姓男子則是送醫不治,根據賓士車儀表板顯示,當時車速高達130公里。

李姓婦人發生不幸後,她的丈夫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忍不住痛哭,旁邊的人還不停拍肩安慰他;令人遺憾的是,李姓婦人頭七還沒過,28日晚間,她的丈夫被發現倒臥家中、失去生命跡象,檢察官勘驗現場...


R.I.P.....唉

blair 2012-04-30 02:20 AM

我只能說,法律人有時候討人厭的地方就在細微處...

法律對酒駕殺人的態度只顯出人命多麼的卑賤
邏輯?邏輯最終是隨人解釋的,不是嗎?真的有法律人可以反駁?(請捫心自問,不必問我)

也許最後又會推給立委沒立法吧

workduck 2012-04-30 10:49 AM

立委沒LP啦~


從以前到現在都這樣~



酒駕都不知道發生幾次,那些屌立委 跟渣一樣

chunhui_wu86 2012-04-30 11:00 AM

引用:
作者bass .
沒辦法,黨工都這樣

+1 :think: 最好北部人都沒出事∼核一爆了更好 :tu: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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