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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輕微竊盜罪 擬改「告訴乃論」~鬼島再次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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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修法+1
鳥事太多 x |
引用:
我個人認為,或許您曾報過案,但是由於不了解警方接受報案的流程與相關法律,儘管報了案也被吃案,有了吃虧的經驗但也沒有想過是哪裡讓您吃了虧? 結果等同於,有了吃虧經驗卻也沒學到教訓,不好意思,說話重了點,但從您對於報案流程與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間的差異似乎並沒有分清楚這點,即可看出 因此,底下也有朋友替我解釋,我就不多說了,免得讓您認為我是來藉此教訓您,但也期望您思考是不是您始終還是沒有理解這個報案的程序,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
引用:
並不是不報警 而是給警察一個理由希望你不要報警 引用:
理論上是如此 可實際上會不會是 比較小的竊案 警察視你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再決定介入偵辦?? |
現在竊盜公訴罪就很多吃案的,變成告訴乃論會不會吃案比例增加呢
找不到人,證據薄弱,就簽結、結案 會不會最後來這一套呢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
引用:
你還在睡嗎??? 該醒一醒了。 |
修法
偷東西砍一根手指, 很難達成嗎 :laugh: |
引用:
「公訴罪」是個蠻奇怪的名詞,因為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都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差別是前者要有人去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後者是檢警知情後就一定要偵辦調查。 如果改成不告可以取消訴訟的話,那跟現在檢察官可以依微罪不舉作不起訴處分差不多,這樣對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比較沒有幫助。 |
引用:
檢:我也是司法人員 :mad: ...送到我這裡才不起訴,乾脆自己決定要不要告,免得白忙一場 :mad: :laugh: |
引用:
告訴乃論的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可是訴訟條件啊 檢察官如果面對無得為告訴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不然就是改成
抓到偷竊一律重判五年不得緩刑 併科10萬罰金 警察得分獎金1000 這樣抓賊的效率就出來了 不過檢察官會先忙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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