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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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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知故問 :laugh: 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12吋晶圓」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以12吋男性生殖器及****從事援助交際」,不可能解讀為「12吋晶圓」產品,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難怪國內某知名12吋晶圓廠大老闆急著改入新加坡國藉 :tu: |
鴿子表示:連釣魚都省了
:laugh: :laugh: :laugh: 李應元表示:...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李慶元表示....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有意圖即能判罪!? :stupefy: |
引用: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我的看法就是... 法官依法的判決過程與理解並沒有失當;但法條本身有爭議! 該討論的,是要不要再修法好更符合公理與正義,而不是針對此一判決的法官部分... |
引用:
這是醫療行為,無罪 :laugh::laugh::laugh: |
引用: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
引用:
"散佈援交訊息或意圖" <-- 這種行為,便是此案的罪責所在! 怎會沒有行為? :think: |
連大法官都不認為這條法律有爭議到需要修法的地步了
更遑論這些判案的一般法官? 由此可知, 鄉民們的腦殘言論更顯得微不足道了! |
引用:
問題是"殺人未遂"或"意圖殺人"等..要怎認定? "殺人未遂"=已有結果發生之事實. 那"意圖殺人"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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