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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要求全面捕捉流浪狗 動保團體挺身抗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0727)

jamin 2011-09-03 04:1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只會罵動物保育人士,一股腦力挺郝龍斌的人...

有沒仔細看看上面動物保育人事提到的問題點? :flash:

選擇性忽略, 這不是第一次這樣.

比起解決問題, 攻擊不同團體比較爽.



 

josetsun 2011-09-03 05:12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只會罵動物保育人士,一股腦力挺郝龍斌的人...

有沒仔細看看上面動物保育人事提到的問題點? :flash:


飼主不帶狗結紮或棄養,政府當然只能用捕捉加人道毀滅來解決

不然你們這些愛狗人士通通帶回家養啊 :jolin: :jolin: :jolin:

阿奇 2011-09-03 05:14 PM

難得郝市長做的一件事是我讚同的…

ndk27238 2011-09-03 05:1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這才是問題點... 沒發現到嗎?


為何棄養的人,這些元兇,北市府遲遲沒有作為?!
如果今天北市府有針對這些元兇嚴懲、落實晶片查核及結紮政策... 然後,再做合理的捕捉與撲殺 --> 那今天動物保育團體反彈可能就不會這麼大!


偏偏北市府前面的源頭迄今仍毫無作為,卻只想要撲殺... 這算啥?
:flash:



請問憲法那一條有規定棄養寵物的主人要受刑罰呢?如果沒有請問台北市市長有何權利開罰這些寵物主人。

jase 2011-09-03 05:16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飼主不帶狗結紮或棄養,政府當然只能用捕捉加人道毀滅來解決

不然你們這些愛狗人士通通帶回家養啊 :jolin: :jolin: :jolin:


可以考慮把飼主結紮

小建 2011-09-03 05:20 PM

引用:
作者ndk27238
請問憲法那一條有規定棄養寵物的主人要受刑罰呢?如果沒有請問台北市市長有何權利開罰這些寵物主人。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M0060027&FLNO=5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josetsun 2011-09-03 05:23 PM

引用:
作者jase
可以考慮把飼主結紮


你如何知道飼主是誰...

yougenmi 2011-09-03 05:42 PM

是政治人物都會選擇撲殺的
只單單罰元兇等於流失後頭廣大的選票
怎麼罰

撲殺犬隻
雖然有失人道
但也是必要的行徑

如果今天是你的小孩被流浪狗咬死
你的長輩被流浪狗嚇到出車禍致死
你會不會回頭找流浪狗出氣

被狗咬死的那種慘劇
才可謂是真正的屠殺
試想當時的恐懼
當下的恨意

所以我才支持四管齊下
一方面撲殺
一方面管制(任何配套措施)
一方面用高牆圍起來,讓他們自給自足,生人不得接近(第九禁區那樣)
一方面設立監獄,硬體由政府出資,人員跟開支由所謂的寵保或是動保人士負責

四管其下
單管的壓力才不會那麼大
也可交互支援

如此一來
中短期應該可以收到成效

piyopiyolee 2011-09-03 06:19 PM

很多人搞不清楚因果關係

動保團體不是製造流浪狗的源頭
那些叫他們自己帶回去養的是腦殘嗎?

只會抓流浪狗,源頭都不敢動
這就是台灣的流浪動物政策,寵物沒打晶片不能販賣這很難做到嗎?
多少賣的寵物是非人道繁殖出來的?有人管嗎?

棄養的罰則有確實執行嗎?
沒有的話當然沒有嚇阻力,大家都想寵物丟掉沒關係

一堆人養寵物不結扎
請問生出來的有多少人願意繼續養?送給別人養棄養率超高

老柏(第三) 2011-09-03 06:23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只會罵動物保育人士,一股腦力挺郝龍斌的人...

有沒仔細看看上面動物保育人事提到的問題點? :flash:

所以有這些問題癥結點就可以上馬路人肉檔車???民主訴求是這樣搞的喔??

引用:
作者小建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M0060027&FLNO=5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要搭第19條才有用吧,不然不登記誰知道寵物是誰的,又不知道是誰棄養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60027&FLNO=19


引用:
作者piyopiyolee
很多人搞不清楚因果關係

動保團體不是製造流浪狗的源頭
那些叫他們自己帶回去養的是腦殘嗎?

只會抓流浪狗,源頭都不敢動
這就是台灣的流浪動物政策,寵物沒打晶片不能販賣這很難做到嗎?
多少賣的寵物是非人道繁殖出來的?有人管嗎?

棄養的罰則有確實執行嗎?
沒有的話當然沒有嚇阻力,大家都想寵物丟掉沒關係

一堆人養寵物不結扎
請問生出來的有多少人願意繼續養?送給別人養棄養率超高


因果關係是....不做沒事,做了被人罵
治標的事做了都被幹絞,治本的事當然更不用提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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