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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擋車調戲害死女 「有悔意」只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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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德國綁架撕票案件裡,我突然醒悟到一點。
在該案當中,警方有刑求這個綁票犯,因為不相信他已經撕票了(推論只為求財,沒必要殺人),為了救出可能凍死餓死的小孩子,於是毅然刑求……可惜最後白作功一場。 該犯人後來控訴刑求這一項舉動,人權團體並指責法蘭克福地院輕判刑求警方。 我突然領悟到了,我得到了。訂定法律、執行法律的人都希望我們在處理時,儘量不要涉入個人的感情,事實上這點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 也許有位法官有一位大吵一架分離多年的兒子或女兒,也許犯人跟他的兒子(或女兒)年齡相近,氣質相仿,他的心中,很順理成章的會帶有同情的意味。 看判決書只能看到法官選擇的法條,但你無法看到他為何選擇某項法條不選擇其他項法條的心路歷程--他根本提都不會去提它。 我相信法蘭克福地院的法官,選擇性的選了可以輕判的法條,而且是由於情感的驅動,而這一項情感恰好為一般大眾所認同。 問題就在於,某些我們所無法認同的其他案例了。而我相信這種情形難以避免,而且不同法官經手,也許會有不同的結果出現。 |
如果我是被害者家屬
我會買把槍把力口害人及氵去官幹掉 :tu: |
業務過失?? 它的業務是調戲良家婦女啊? :tu:
這罪名誰找的? :tu: |
引用:
我覺得法官以自由心證用業務過失致死去判,真的很荒謬 如果一個怪手操作者,在馬路上不小心操作失當,把路人砸死,這個可以使用業務過失致死。 但是那個司機,他並非是不小心,他是在玩人,玩弄調戲一個在路上騎車的女騎士。 這跟業務過失,有啥關係? TMD, 這是我不服的地方。 |
引用:
依此看來,台灣刑法應該增加一項〞非故意殺人罪〞(美國似乎有這樣的罪罰?) 上次那位SM女友致死的後來也是因沒有殺人之故意而沒判殺人罪, 然而改用其他較輕罪責去判似乎又太輕了....... |
引用:
美國殺人罪有分一級二級三級 台灣是有故意殺人、傷害致死及過失致死這幾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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