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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 1.「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誣告罪是否得易科罰金? 誣告罪依刑法第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因最重本刑為七年,所以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因此,如果法院對行為人未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行為人自有可能獲得法院處以易科罰金之判決。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
在美國,加拿大,歐洲,許多地方有所謂的good samaritan law,
也就是法律規定你要助人,不助人是犯法的,而且對助人的當事人, 有一定的保護,看樣子,台灣也需要引進類似的法條。 |
引用:
處罰誣指行為的配套要先做好,否則不助人犯法,助人有被誣指為肇事者的風險, 天理何存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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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應該先問清楚上的到底是不是法院。因為很多人對司法系統不熟悉,其實弄不清楚檢察署和法院的分別,對著檢察官喊「法官大人」的更是大有人在。 老實說如果真的沒證據還被起訴,還要上法院才能搞定,那我認為司法系統中檢察官問題更嚴重。 |
引用:
檢察官只要有告就要受理 所以應該一定會叫被告和關係人去問話 但最後不一定起訴 不過即使這樣也很麻煩 但這是沒辦法的 也許檢察官查明事實後 主動對誣告者提起公訴才能真正維護正義 |
我也覺得台灣人要懂得互相相親相愛
有能力幫助人就是好事 救日本很好,但要也要把台灣同胞們顧好阿!! |
除了顧好自己以外有餘力也要好好幫助別人壓
像樓主說的中信捐款方法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有做事天公都在看囉~ |
引用:
不要捐錢給日本,日本政府在災後花了幾千億日幣在買ETF保護日本股市, 其實捐現金都被當傻瓜了.... |
深有同感!
不過我比較看到的都是大家會出手相救的畫面... 不過我記得前陣子日本震災那時候爆出相關新聞真得蠻不舒服的 感覺就是利用大家的愛心去賺錢... 真的還不如直接自己去AMT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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