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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錯的文章:「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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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裝漏電斷路器是事實吧? 勞工自己顧性命,電死活該。 等地面濕了,業主會停工,馬上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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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問題是:做為加強強制****罪 法律上已有明確的判例可以做判斷 但是今天 檢警沒做夠功課 第一時間沒有確保證據 也沒有去重新尋找可以支持可以判加強強制****的證據 那法官就應該服從社會觀感 無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盲從斷案嗎? 如果這個就是我們今天的法律制度 那跟半世紀前的白色恐怖相比 大概只差在: 以前 是看上面的上面下了什麼條子來判案 今天 是看鄉民30CM的X具期望的是什麼來斷案 同樣引個兩句曾經出現在國文課本上的人說過的話來說這件事吧 "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
引用:
So? 用錯誤的法條去定人的罪本來就是錯的 221條不能用又怎樣 高院還為此弄個可笑的統一見解更是好笑甚至打算修221條 (227條表示:E04 你們是當我已經被廢止了是吧! :mad: ) 引用:
明明就有現成的不管被害人意願 只要年齡符合 也有性侵的事實就能判刑的227條 幹麼沒事一直跳針去討論啥"女童有行為能力嗎?""女童知道甚麼叫性嗎?" 等... 跟形成221條無關的要件 而且使用227條也沒有刑責比較輕的問提 引用:
更可笑的是法務部及高院為了補外界所謂的破洞所形成的統一見解及打算修改221條的動作 破洞?! 洞在哪裡?! 我看有洞的是那些法務部的高官跟做出統一見解的高院法官們吧 :unbelief: |
引用:
你真的懂得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嗎? 就算是相關法令也是視情況才予以裁罰 今天沒有明訂什麼情況下是潮濕場所的情況下就任意以這條來停工, 請問你們公司的插座有沒有裝漏電斷路器? 如果今天片面就說你們公司室內算是潮濕場所,辦公室裡所有插座都沒有裝,或是在某個小角落裡有一個插座沒有裝,所以有立即性危險,禁止人員進入作業 或是總電源有裝,但是分電電路沒有裝,就說有立即危險 你能接受嗎? 然後再以一個大義, 我是為了勞工安全著想,所以你們公司被停工是應該的 這種情況,你能接受嗎? 重點是什麼"定義",還有相關名詞的認定是否符合大眾的常識規範 今天在批邵燕玲也就是在於這裡 他的認知與大多數人的常識不符, 而且她無法說服大多數人尊重他的判決, 所以才不爽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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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報導也有寫這不是法律..因為修法總是比較難 但也有寫到:".....這個結論幾乎等同判例" 既然判例本來就是最高法院從以往的裁判中選出,那我覺得以上的過程也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吧..? 雖然不是真的法律,但還有些拘束力.. 你說以後律師可不鳥這的決議,可是法官都遵守就好了不是嗎,判決的又不是律師 法律可以慢慢改,可是太慢了就要先想想辦法..我是這樣覺得 |
引用:
爭議可大了勒 甚麼時候高院有了修法的權限 今天高院可以為了平眾怒隨意以一個見解來增加定罪的要件 他哪天就可以把所有的刑法罪刑所需要的要件加入"只要有意圖就可以判罪" 拿統一見解來約束法官一定要遵照高院的看法來審判更是荒謬 引用:
(你高院的見解是有比憲法大是吧?!) 說高院的見解沒爭議那真的是腦袋壞掉了.... 另外為啥一定要修221條 你當227條是死人了嗎? 目前來說227跟221在性交部份的刑責是一樣的 如果嫌227條刑責太輕 你可以去修改227條的刑責 而不是再去疊床架屋的修改221條 放著現有的法條不用 反而刻意去修改原來就不適用的法條是有比較高明嗎?! |
引用:
1. 抓緊法條定義的話,檢查員下雨天再來開單才合法。會被批為墨守法條的恐龍檢查員嗎? 2. 再次請問,如果地面濕了,業主會立即停工,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如果答案是 No的話,以勞工的立場,個人覺得擴張解釋,未雨綢繆,才能收保障之效。 畢竟,法令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不過,不論室內外場所,都有機會變成潮濕場所,所以該全面加裝斷路器,不然就停工,也算架空原本法條了。 |
引用:
以台灣記者的人文素養..記者會去聽嗎? 少呆了 就算真的聽了,還不是找些聳動性十足的標題及內文來寫。 COPY真好用 :laugh: 是人民的問題,還是新聞台的問題? 是新聞台的問題,還是背後財團的問題? 是財團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 是政府的問題,還是人民的問題? 結論是...大家都有問題。...歡迎來到台灣 :p |
引用:
嗯..這只是無形的拘束呀,就是類似判例 如果又發生一樣的事,你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那也可以不是嗎? 你說的假設意圖就判罪也只是你的假設呀,又不是大家都是沒判斷力的人.. 就說了是在還沒修法前做的小補救而已...另plus你說的安撫社會情緒作用..恫嚇作用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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