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不錯的文章:「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25821)

TRG 2011-04-07 06:45 PM

引用:
作者sp004697
我舉個實務好了
P.S我學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

之前被一個勞動檢查員檢查,他說只要是在戶外,就是潮濕的工作場所
因此開立停工通知書

引用法令如下:
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
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當天候晴天,已...


沒裝漏電斷路器是事實吧?

勞工自己顧性命,電死活該。

等地面濕了,業主會停工,馬上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dabochi 2011-04-07 07:40 PM

引用:
作者sp004697
我舉個實務好了
P.S我學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

之前被一個勞動檢查員檢查,他說只要是在戶外,就是潮濕的工作場所
因此開立停工通知書

引用法令如下:
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
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當天候晴天,已...


今天的問題是:做為加強強制****罪 法律上已有明確的判例可以做判斷
但是今天 檢警沒做夠功課 第一時間沒有確保證據
也沒有去重新尋找可以支持可以判加強強制****的證據
那法官就應該服從社會觀感 無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盲從斷案嗎?

如果這個就是我們今天的法律制度
那跟半世紀前的白色恐怖相比 大概只差在:
以前 是看上面的上面下了什麼條子來判案
今天 是看鄉民30CM的X具期望的是什麼來斷案

同樣引個兩句曾經出現在國文課本上的人說過的話來說這件事吧

"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Elros 2011-04-07 07:44 PM

引用:
作者sp004697
很多名詞未有明訂,也未有解釋涵去定義,只憑相關檢查員片面認定就予以停工
更何況是民法,刑法很多証據是要由法官去做自由心証來判定証據足以証明?

So?

用錯誤的法條去定人的罪本來就是錯的
221條不能用又怎樣 高院還為此弄個可笑的統一見解更是好笑甚至打算修221條
(227條表示:E04 你們是當我已經被廢止了是吧! :mad: )

引用: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就有現成的不管被害人意願 只要年齡符合 也有性侵的事實就能判刑的227條

幹麼沒事一直跳針去討論啥"女童有行為能力嗎?""女童知道甚麼叫性嗎?" 等... 跟形成221條無關的要件
而且使用227條也沒有刑責比較輕的問提
引用: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可笑的是法務部及高院為了補外界所謂的破洞所形成的統一見解及打算修改221條的動作

破洞?! 洞在哪裡?!
我看有洞的是那些法務部的高官跟做出統一見解的高院法官們吧 :unbelief:

sp004697 2011-04-07 08:02 PM

引用:
作者TRG
沒裝漏電斷路器是事實吧?

勞工自己顧性命,電死活該。

等地面濕了,業主會停工,馬上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你真的懂得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嗎?
就算是相關法令也是視情況才予以裁罰

今天沒有明訂什麼情況下是潮濕場所的情況下就任意以這條來停工,

請問你們公司的插座有沒有裝漏電斷路器?
如果今天片面就說你們公司室內算是潮濕場所,辦公室裡所有插座都沒有裝,或是在某個小角落裡有一個插座沒有裝,所以有立即性危險,禁止人員進入作業
或是總電源有裝,但是分電電路沒有裝,就說有立即危險
你能接受嗎?
然後再以一個大義,
我是為了勞工安全著想,所以你們公司被停工是應該的
這種情況,你能接受嗎?

重點是什麼"定義",還有相關名詞的認定是否符合大眾的常識規範
今天在批邵燕玲也就是在於這裡
他的認知與大多數人的常識不符,
而且她無法說服大多數人尊重他的判決,
所以才不爽她

ashin037 2011-04-07 09:29 PM

引用:
作者Elros
政治服務下所形成的統一見解看看當笑話就算了

認為統一見解沒問題的
簡單回答我2個問題就好


1.高院的見解在層級上是否有比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來的高?!
如果沒有這個見解憑甚麼要求檢察官起訴、法官審判時加入罪行形成要件上所沒有的年齡來作是否適用該法條的要件
(拿來當罪責判斷因素很正常 拿來當罪行形成要件就...)

2.高院是否有修法權?!


嗯..報導也有寫這不是法律..因為修法總是比較難
但也有寫到:".....這個結論幾乎等同判例"
既然判例本來就是最高法院從以往的裁判中選出,那我覺得以上的過程也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吧..?
雖然不是真的法律,但還有些拘束力..
你說以後律師可不鳥這的決議,可是法官都遵守就好了不是嗎,判決的又不是律師
法律可以慢慢改,可是太慢了就要先想想辦法..我是這樣覺得

Elros 2011-04-07 09:41 PM

引用:
作者ashin037
嗯..報導也有寫這不是法律..因為修法總是比較難
但也有寫到:".....這個結論幾乎等同判例"
既然判例本來就是最高法院從以往的裁判中選出,那我覺得以上的過程也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吧..?
雖然不是真的法律,但還有些拘束力..
你說以後律師可不鳥這的決議,可是法官都遵守就好了不是嗎,判決的又不是律師
法律可以慢慢改,可是太慢了就要先想想辦法..我是這樣覺得

爭議可大了勒

甚麼時候高院有了修法的權限
今天高院可以為了平眾怒隨意以一個見解來增加定罪的要件
他哪天就可以把所有的刑法罪刑所需要的要件加入"只要有意圖就可以判罪"

拿統一見解來約束法官一定要遵照高院的看法來審判更是荒謬
引用: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你高院的見解是有比憲法大是吧?!)

說高院的見解沒爭議那真的是腦袋壞掉了....

另外為啥一定要修221條 你當227條是死人了嗎?
目前來說227跟221在性交部份的刑責是一樣的
如果嫌227條刑責太輕
你可以去修改227條的刑責 而不是再去疊床架屋的修改221條
放著現有的法條不用 反而刻意去修改原來就不適用的法條是有比較高明嗎?!

TRG 2011-04-07 09:56 PM

引用:
作者sp004697
你真的懂得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嗎?
就算是相關法令也是視情況才予以裁罰

今天沒有明訂什麼情況下是潮濕場所的情況下就任意以這條來停工....


1. 抓緊法條定義的話,檢查員下雨天再來開單才合法。會被批為墨守法條的恐龍檢查員嗎?

2. 再次請問,如果地面濕了,業主會立即停工,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如果答案是 No的話,以勞工的立場,個人覺得擴張解釋,未雨綢繆,才能收保障之效。

畢竟,法令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不過,不論室內外場所,都有機會變成潮濕場所,所以該全面加裝斷路器,不然就停工,也算架空原本法條了。

hueia1983 2011-04-07 10:00 PM

引用:
作者palmdeve
以台灣的人文素養..大家會去聽嗎?
少呆了
就算真的聽了,還不是找些543理由頂回去


以台灣記者的人文素養..記者會去聽嗎?
少呆了
就算真的聽了,還不是找些聳動性十足的標題及內文來寫。

COPY真好用 :laugh:

是人民的問題,還是新聞台的問題?
是新聞台的問題,還是背後財團的問題?
是財團的問題,還是政府的問題?
是政府的問題,還是人民的問題?

結論是...大家都有問題。...歡迎來到台灣 :p

ashin037 2011-04-07 10:05 PM

引用:
作者Elros
爭議可大了勒...!


嗯..這只是無形的拘束呀,就是類似判例
如果又發生一樣的事,你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那也可以不是嗎?
你說的假設意圖就判罪也只是你的假設呀,又不是大家都是沒判斷力的人..
就說了是在還沒修法前做的小補救而已...另plus你說的安撫社會情緒作用..恫嚇作用之類的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22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