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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沒有身分證的脫逃外勞, 等這個人渣出獄的時候, 喝個爛醉開車把牠撞死, 這樣才是皆大歡喜的結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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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本來就有規定哦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不過這是參考性的標準 沒有任何強制力可言 端視法官的良知 |
引用:
放心,法律不會因為死一兩個高官貴人而去改了... 會 "專.案.處.理" 連修法啥的都省了 :stupefy: |
引用:
他坐完牢就要遣送回國了........ :stupefy: 引用:
所以才感到無力..... 說句缺德一點的話,有的時候蠻希望這些高官貴人的親屬都發生車禍.... :jolin: 也許這樣他們才會因為重視他們的親屬的生命才會連帶重視我們這些一般大眾... :tu: |
撞死人還死不認罪,判4年太輕了
-- 撞死人逃逸英商林克穎 2審遭判4年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2.07.26 12:14 pm 發生於前年3月間的印度裔英國籍商人林克穎,酒後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給他2年6月的判決,依酒駕、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等罪,加重改判他4年徒刑。 【中央社/台北6日電】 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罪判處林克穎4年徒刑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 送報生黃俊德的父親得知判決後表示「勉強」可接受,但可能會再上訴。他說,林克穎(Zain Dean)從未表示歉意也不認罪,態度惡劣。黃父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律師還為林克穎辯護說沒錢賠償;黃父說:「1000萬元算什麼,人命價值更勝這筆錢」。 檢方當時起訴指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於民國99年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時,涉嫌撞死身擔家計的黃俊德,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起訴林克穎,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克穎於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駕駛是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他在車上睡著,不知道車禍發生。 法院一審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6月;高院勘驗現場監視畫面認為,酒店的代客停車人員駕車後,林克穎執意自行駕駛,肇事時的駕駛確實是林克穎。 高院審理認為,全案案發已逾2年,林克穎漫指警方蒐證不實,媒體炒作他外國人的身分、扭曲真相;審酌林克穎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刑,其中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是累犯,判處林克穎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 【2012/07/2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樓主給的連結~有3個yahoo不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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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撞死人才判4年 (呆灣郎命賤?)
有學法律的出來說明一下嗎... |
犯後囂張的態度 , 真是可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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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是台灣~~~~~ |
引用:
新聞連結過了2年失效也是合理 誰會知道pcdvd 老是有人要挖考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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