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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耀兄 2009-12-01 06:15 PM

引用:
作者sutl
以色列女生就要當兵。

要是覺得女性不用當兵,就去修改憲法,反正憲法只要75%立委同意就可以修。

所以我一直說台灣離法治國家還很遠,立委每天服務地方就可以當選,專心研究法律的反而會落選,這就是台灣選民的素質。

民主能演化成前進動力的前提是 社會以成熟到中產偕級為主幹

type100 2009-12-01 08:02 PM

引用:
作者orea2004
行政機關之所以叫"行"政機關,就是因為他負責執"行"。
當然,行政機關對於他們的責任範圍內可以向立法院提出建議。
再由立法院討論是否通過或是有沒有需要修改的部份。


剛好相反,目前的慣例,幾乎是由行政院提立法案(提案權),再由立法院審核
包含立法與修法案都是先由行政單位來決策立法並做成法案
才送交立法院排入會期後經三讀制度審查
所以今天才會有總統找來部會首長說要救棒球
而不是由立院諸公們自行設計法律

sutl 2009-12-01 08:16 PM

引用:
作者type100
剛好相反,目前的慣例,幾乎是由行政院提立法案(提案權),再由立法院審核

台灣民主沒幾年,以前立法院跟國民大會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而已。

type100 2009-12-01 10:57 PM

引用:
作者sutl
台灣民主沒幾年,以前立法院跟國民大會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而已。


這...我想不是這麼單純的
在黨國的時代裡,如果說國民大會是黨(國民黨)的力量表現還說的過去
如果說國民大會是總統的直接權力表現
你要怎麼解釋李登輝受選任為總統那一段呢

況現在國大也廢了,時代變遷,連政黨輪替8年都過了
不要還把記憶停留在20年前的時代
當年台灣錢淹腳目,垃圾也淹腳目
現在二個都不復見了
同樣整個政治跟法律的生態也改變非常多了
--
最近選舉到了,看到還有人還在講記票時突然停電
然後整個票箱被掉包的事情,想到就覺得好笑

sutl 2009-12-02 12:13 AM

引用:
作者type100
況現在國大也廢了,時代變遷,連政黨輪替8年都過了
不要還把記憶停留在20年前的時代
當年台灣錢淹腳目,垃圾也淹腳目
現在二個都不復見了
同樣整個政治跟法律的生態也改變非常多了

才20年而已,成長當然有限。

不知道到哪一年?立法院才不用接受行政院的立法指導。

drasil 2009-12-02 12:26 AM

引用:
作者sutl
給行政機關制定細則是當然的,但細則不是無限寬廣的,甚至用來重新解釋法律。(大法官?)

以安全帽來說,行政機關的細則就是規定什麼才叫安全帽?(以免有人戴航空帽當安全帽)


那是大法官說的,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可參照著名的釋字443號解釋

type100 2009-12-02 06:48 AM

引用:
作者sutl
才20年而已,成長當然有限。

不知道到哪一年?立法院才不用接受行政院的立法指導。


.......立法指導?啥鬼?
先不說日本的提案制度,免得你又說民主也不到百年(二戰後起算)
那你可以研究一下美國的立法機制跟實際運作的成果
(反正台灣介於總統跟內閣制之間,二者皆可參考)

批判不是用想當然爾,只要會反政府就好
然後一句話打翻一船人就可以搞定
你要這樣搞,請去政治區,那邊很多人陪你這樣玩

Axel_K 2009-12-02 07:05 AM

有人說小題大作...這我到不認為...
認同樓主的說法

1.法本來就該嚴謹,否則都以人去詮釋法,就真的是人治,
今天可罰可不罰模擬兩可,就有後門可走......

2.從而看出,立法機關的怠惰..法本來就是要隨時代而修改
若不然,幹嘛要有立法機關??
只要每四年開一次會,其他交給行政機關去定就可....這樣行得通嗎?

若說,三 . 五年跟不上時代,還可以歸咎效率
十年二十年跟不上,只能說瀆職了

Axel_K 2009-12-02 07:59 AM

引用:
作者drasil
不是這樣的,舉例來說憲法第二十條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是兵役法第一條說「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那麼女性不用服義務役豈非違憲,不符合平等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指出,「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


其實,你如同你所言,
憲法已經賦予法源,必要時(例如:動員時)全民皆兵的法源
只是,平時"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也就是說,非戰時可以是"不需要")
所以...合理(因應需要)並符合公平原則(男女平等)
結論是"可以做,但未必要做"...

但如果"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條款未變更
那的確就符合"可以開罰..未必要罰".....
只是,這"可以罰"在此就出現"不合理"的狀況

orea2004 2009-12-02 10:16 AM

引用:
作者type100
剛好相反,目前的慣例,幾乎是由行政院提立法案(提案權),再由立法院審核
包含立法與修法案都是先由行政單位來決策立法並做成法案
才送交立法院排入會期後經三讀制度審查
所以今天才會有總統找來部會首長說要救棒球
而不是由立院諸公們自行設計法律

這也跟我說的相去不遠啊
只是由權責機關提出建議
立法還是要由立法院處理
三讀通過後在交由執行機關執行
立法院未通過前還是只能擱置在那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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