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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哇...誰這麼無聊跑來告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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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後告人只是給你個教訓(因為你罵他) 讓你出個庭他也爽 總之先不要想太多~對方要幹嗎~等你真的碰面就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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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應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惟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只要不要合意就不會在台北了 |
引用:
是這樣嗎? 只要在台南開 我有跟他玩下去的精力 在台北是對我不利 |
引用:
這裡有些許錯誤。 至少,第一次要到庭(提告審案所在的法院),在合議之前跟檢察官提出更換審理法院,經檢察官與審案法官同意之後才有機會(因為還要提告者同意,不過看起來不太可能)換。 步步為營,必要時鬧上媒體(不過可能反被媒體操弄,此為最下策)。 |
引用:
那看來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我查了刑法309、310條 我覺得他用309條機會比較大 不過基本上我也不認識他 而是對報導的行為提出我的看法 只要法官能認同的話 其實我覺得我贏的機會還比較大 可是對方是法院常客 我在這點上遠不如,加上我也不是很會說話那種人.... 遇到這種人還真的是後悔我沒有法律系的朋友~"~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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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是故意把你的攻防策略在這裡寫給他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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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差阿 反正對方是輸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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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ck: :shock: :shock: :laugh: 生意開幕時記得叫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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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院常客反而讓法官討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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