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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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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法最大的問題,是律法制定的"利怨豬公們"素質不良與官商勾結下,產生許多惡法
有很多一般人認為的腦殘判例,不過是那些一般人缺乏法條上的常識 你要贏得官司訴訟,還要跟你引援的法條與訴訟律師的功力如何有關 當然最後是採用法官的"自由心證",這一點也是很大的問題,因此產生很多不合理的判決 但你不給法官自由心證,要怎麼判?不去引用先前的案例,那先前的案例不會不平? 這也扯出之前有人行賄法官,我覺得這應該行之有年,只是最近才被爆出一件而已 最後要強調的,不是每件你看不過去的事就是腦殘,麻煩請回去弄清楚再來 要罵連罵的重點都抓不到,只能概括亂罵一氣,跟嘴炮沒什麼兩樣 |
學德國那套做什麼,德國威碼憲法被一些亞洲20初新興國家引用,結果還是出了納粹黨出來 :jolin: :jolin: :jolin:
陪審團制度從中世紀流傳到現在必然有它的道理,就現在來看引進陪審團制度已經是時候了(至少不會偏離大眾觀感太多,不過還是出了辛普森這個例子:jolin: :jolin: :jolin: ) |
不知道有沒有可能
把開庭搞成CALL IN現場直播 觀眾票選有沒有罪 |
直接請媽祖跟關老爺來裁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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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辛普森我也覺得有罪,但是被判無罪才表示這些陪審團的民主素養夠,因為關鍵證據被被告律師抓到非法取得,所以本來有罪變成無罪,這要是在台灣早就管你三七二十一判有罪了,不過就算在美國也是一堆冤獄,也有處死刑找錯人的∼∼ |
引用:
這樣以後要打贏官司只要花錢打**** :stupefy: |
引用:
案例: 業餘拳手王大明住公寓五樓,某天深夜返家,於二樓至三樓轉角,見一女子倒臥地面,原來是住三樓,曾拒絕他追求的張美美。 只見張美美衣衫不整,而另一名瘦小的黑衣男子正動手撕扯張美美的衣物。張美美向王大明呼救,王大明僅冷冷看了一眼,便若無其事跨過張美美的身體,逕行回家,事後亦未打電話報警。張美美於是遭到強制****,並被殺害。 如果你是陪審員,請問王大明是否有成立犯罪? |
引用:
沒正義感、沒道德,我還是判他無罪。 |
真是個好題目...不知美國陪審團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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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我會說處理弊案或是有關政治人物案件的時候使用陪審團制度,避免法官被人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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