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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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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不懂刑求有什麼意義 講白了點,還是沒得到結果 |
引用:
當然得到結果 唯一的證據就是死者跟三個人的自白 而這四個人的自白都是刑求出來的結果 你說這證據能用嗎? 舉一個剛剛島國殺人事件的例子 三人之一的鄰居,提出劉秉郎的不在場證明 因為鄰居,一對夫妻那天晚上吵架,所以印象深刻 夫跟妻兩個人都說劉秉郎再凌晨三點許回到家 而劉秉郎本身說當天凌晨三點半回到家 檢察官以時間不符合為理由,不予採信證詞 三點多跟三點半時間不符合? 難道要說三點幾分幾秒??? 這件案子太多太多太多這種亂七八糟的依據 件一看清楚再發言,不要像x1013一樣 再上訴就好?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法官我的,法院我的,檢察官也我的 司法體系不改善,上訴有用嗎? 平常大家罵媒體腦殘,現在看到新聞卻講"上訴就好" 為什麼大家不查證,都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
http://0rz.tw/a32Nw
這邊有公視製作的"島國殺人紀事" 麻煩要發表意見前先看一下 有人會說這部紀錄片立場偏頗,偏向被告 但我想問的是,這個記錄片明明就有做平衡報導 是檢方不敢發言澄清,為什麼?心虛嗎? 太多司法黑暗牽扯了 |
引用: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的意思也是如你所說的 求刑的結果是真是假一點意義也沒有...根本不是證據 |
引用:
well, 很久很久以前自白是可以當成唯一證據的 且即使不是自由意志下的自白喔 多久以前 沒記錯 一直到民國92 年 才修改完全終結 以前 只要有自白 即使沒有現場指紋 血跡 兇器 鞋印 等等 只要你有自白 且不論自白是否為自由意志 就可以判你有罪 導致以前的警察 第一件事情就是儘快取得自白 然後帶嫌犯去現場模擬一下 就可以交給檢察官起訴了 另外更早之前 證據使用與否在法官之心證 即使證據之取得為非法搜索 或是暴力脅迫取得 只要法官覺得這個證據有用 就可以用 這樣說夠明白嗎? |
這案子鬧太久了..花的社會成本又多..實在沒必要繼續下去..
大家都只能靠那保存不完全的證物和反覆的自白推論.. 現在的情形: 判死刑--> 沒人敢簽執行 要特赦-->我看也沒人敢..就算執行後還有可能再被追訴? 結果會不會又過了另一個1X年..? 整個變成檢察署少數人的意見相左的堅持造成無止盡的迴圈... 成本卻要由大多數人買單.. 我的感覺是這樣..不過不一定正確..請各位指教以下 三審定讞死刑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可以駁回但沒駁回就得從來-->假設駁回可是法務部不簽核執行還是一直擱在那裡-->無止盡迴圈除非那些少數人肯真的"扛下責任".. 目前看起來似乎我們都支薪給不敢扛下責任的一群人.. |
其他三人都沒判刑,就急著把王文孝槍決
這裡面有什麼內幕..... |
我查了特赦..現在新聞因為最近楊儒門被特赦所以希望也許可以比照辦理此案件:
在台灣地區的「大赦」、「特赦」這兩種赦免形式中,以「大赦」的效力最為徹底和完全。「特赦」只具有「大赦」的一部份效力。「大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效力:一、對於已經被定罪判刑的人,法院此前對他的宣判歸於無效;二、對於還未被定罪判刑的人,司法機關從此失去對他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力。具體地說,未經起訴的犯罪在「大赦」後,司法機關對他的刑事追訴權當然消失。而對於已經起訴或裁判已確定的犯罪,經過「大赦」之後,司法機關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加以追訴。相應地,普通「特赦」只是免除刑罰的執行,但不撤銷對犯罪人的判決。 所以就算特赦後似乎依然可再追訴..?可是大赦比較難..我看幾乎也不太可能: 「大赦」的議案必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等到「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交由「總統」頒佈命令加以施行。而「特赦」的程序則相對較為簡單一些。「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總統」也可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門審議;主管部也可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不過特赦還有這一敘訴..是否表示日後也可不再被依同罪追訴?: 第三條「特赦之權力」:「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有比較瞭解的人可以提出看法嗎..? |
引用:
我覺得用到特赦=三人有罪 不應該提到特赦,應該要把司法所有弊端揭發出來 我在ptt打一堆,那邊也有很多資料,明天在整理一下轉過來 我只希望大家在評論之前,能先了解整件事情的往來 要有獨立思考的精神,而不是說"會被起訴就有罪阿","一定有嫌疑才會被抓拉" 住在台灣,要有同理心 這些惡法就在我們身邊 |
引用:
沒有證據證明有罪 的話 就是清白的 清白是不需要證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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