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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1228 2007-01-04 04:57 PM

引用:
作者teszd
不是有oled螢幕嗎?
怎麼沒看到?


是這一款嗎?.........
覺得這MP3隨身聽外觀神似的不知道有多少,這樣子就仿冒的話!
那很多東西也照這樣子走的話!....不知道要有多少官司要打!........


http://www.luxpro.com.tw/product/Top_Tangent.htm


T.C. 2007-01-04 05:28 PM

真的是標準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小弟不清楚法律,像這件案子能打國際訴訟嗎?
要是可以打的話,我想這家台灣廠商就不太敢囂張了吧!!

leoatx 2007-01-04 07:01 PM

突然想到一句俗語
做賊喊抓賊

nzcym 2007-01-04 07:55 PM

引用:
作者hippo998
英X所見略同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至於
nzcym網兄提的我國採用的絕對創新制
不太了解一時之間無法回應

找資料學習中 :p

如果沒記錯的
照"內地"的法則,只要六面圖其中一個視角有不相同之處,就不算外觀仿冒侵權 :stupefy:
難怪"衍生"車種一大堆 :laugh:

絕對創新制 -- 申請台灣專利的事物必須未曾在其他國家/地區公開發售 , 也不能拿在外國申請的專利英譯中之後在台灣申請 ... 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吧

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B1%F8%A4%E5.pdf

第二十二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P.S. 別太相信專利律師的話 , 有些主張自身權益的事情還是要靠自己去查 . 通常而言 , 律師很難理解技術之所在 , 創新之重點 , 邏輯推理部份就更不想提了 (非理工科出身的大半如此) .... 盲人瞎馬, 泥菩薩過江而已 . 不過它們算鐘點費倒是算得很清楚 (即使只能搞出些答非所問/啼笑皆非的答案) 不過即使如此鐘點費還是照算 .

sunnywalker 2007-01-04 08:37 PM

這樣說好了
同一件訴訟案件,在大陸法系國家與海洋法系國家判出來的結果,可能是天壤之別
大陸法系國家很拘泥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成文法)

海洋法系國家則依循判例.習慣法(不成文法)
海洋法系國家法官,有造法的能力(形成判例.習慣)
大陸法系國家>判例.習慣只能當作補充,不能overdrive

但兩者在互相靠攏中

求償1億美金?

有時候你不再拿石頭丟一隻威脅你的狗之時,牠還會裝腔作勢回頭想咬你呢!

kiang 2007-01-05 01:40 PM

引用:
作者ant1228
是這一款嗎?.........
覺得這MP3隨身聽外觀神似的不知道有多少,這樣子就仿冒的話!
那很多東西也照這樣子走的話!....不知道要有多少官司要打!........


http://www.luxpro.com.tw/product/Top_Tangent.htm

http://www.luxpro.com.tw/product/To...p_Tangent_2.jpg


是這一個



跟 iPod Shuffle 放在一起





http://www.makezine.com/blog/archiv...super_ta_1.html

HeldGreg 2007-01-05 02:02 PM

引用:
作者nzcym
注意到嗎 ? 台灣法官承認 Apple 獨占 =>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所有@#$%^.....的製造販售****權利 . 也就是任何人打算做個白色長方型打火機上面印個扶輪社或是禁煙...之類的圓形標記 , 都有可能落入 Apple 所主張之造型專利的範圍之中 .

請注意台灣專利是所謂的絕對創新制 , 簡而言之就是台灣法官承認以下這段敘述 :

==> [在 Apple 註冊其 iPod 造型專利之前 , 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任何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 . 根據以上的事實 , Apple 應該擁有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的造型專利 , 不論上述之物件的實際功用是 MP3 player, 打火機, 或是紀念碑 .]

很不幸的 , 世界上早就有長方形造型 , 上頭帶著扶輪社之類的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存在 . 所以 iPod 的造型其實是抄襲帶有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顏色與造型 , 這樣明顯的抄襲行為怎麼可以拿來主張造型專利 !? 這位法官應該回學校好好面壁思過 , 我可不喜歡拿稅金養傻蛋 !


法官認為不可以抄襲的是如附件一所示的產品,附件一資料是MP3隨身聽產品,所以你拿打火機、紀念碑來說,根本牛頭不對馬嘴,真的是很扯,不曾好好看過判決,就任意批評法官,法官還真是難當!

公背婆 2007-01-05 02:37 PM

不齒蘋果告茂嘉
不齒茂嘉反求償

所有3C產品外觀幾乎都是天下一大抄,手機、MP3、顯示卡、PDA,甚至計算機...
且茂嘉那支一看就不是iPOD,要告拿技術專利下手吧,而茂嘉也真的該見好就收,
看利用這機會條件交換也不錯。

hippo998 2007-01-05 02:51 PM

什麼人養什麼鳥....什麼公司就賣什麼樣的產品....
 
一時手癢....
跑到士林地院的網頁,把判決全文快速的掃過一遍
(有興趣的人可以耐心看完全文!!)
一面倒的勝訴?! 那也未必....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中略)

五、茲原告主張被告生產、展示及銷售甲、乙、丙、丁商品使用之外觀,違反....(略)....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法律關係應累積適用本國法及侵權行為地法:原告係依....(恕刪)
(二)原告主張....(略)....難認有據,即被告產品是否侵害原告商品之表徵,應僅得針對個別之特定商品論斷。
(三)A 商品之整體聯合式外觀符於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表徵而受保護,但單純其長方形體或其上圓形五向鍵部分之形狀,則不構成該商品之表徵:....(恕刪)
(四)被告在漢諾威展覽展售甲商品,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略)....被告模仿A 商品外觀,而製作甲商品於德國漢諾威展覽時推出展銷如上,易造成交易相對人誤認商品來源企業為原告,且顯然不當影射而利用原告之商品信譽,對原告顯有不 利之影響,是被告上開行為不僅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構成該德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第3 條規定之違反,即依我國法及德國法,被告均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五)被告生產乙、丙、丁商品而銷售或授權他人使用,均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恕刪)
(六)原告得請求防止被告侵害,其範圍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恕刪)

(中略)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xmx 2007-01-05 05:31 PM

引用:
作者公背婆
不齒蘋果告茂嘉
不齒茂嘉反求償

所有3C產品外觀幾乎都是天下一大抄,手機、MP3、顯示卡、PDA,甚至計算機...
且茂嘉那支一看就不是iPOD,要告拿技術專利下手吧,而茂嘉也真的該見好就收,
看利用這機會條件交換也不錯。


不齒蘋果告茂嘉? :confused:
看來你是不曉得事情的原委~
為什麼蘋果要告這家小公司呢?
還不是因為他們在德國漢諾威展中推出這部引人爭議的 mp3隨身聽~
除了被展覽單位要求下架外~
還因展出仿冒品被德國法庭裁判罰款三千歐元~
真是丟臉丟到國外~ :stupefy:
友站這有較詳細的討論~有興趣的可以一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180&t=6726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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