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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樣也開單><真他媽的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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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帶證件的紅單是不列入紅單業績...
那些在猛喊為了績效的人,真不知道是居什麼心? 台灣還不夠混亂嗎? |
其實有列入績效的,才那幾項
別去違規那那幾項,被開紅單幾乎是比被雷擊還困難... 為何員警有績效壓力? 還不就是上面長官要求的 那上面長官是誰監督的? 還不就是那些縣市議員 那些縣市議員是誰選出來的? 還不就是小老百姓... |
法外不外乎人情
第一次警察通融大眾認為是應該的 但是如果發生第二次未帶證件被罰 就是你目無法紀 |
違規就是違規了,管人家是為業績還是因為無聊,是偷拍還是正大光明拍,
被嫌是因為他總是在自己違規的時候出現, 別人違規時他又沒有及時出現吧!! 不過大部分的時間就算出現了也不過是去簽到罷了...... |
說大大太客氣了
說話這12月我才讓台北市捷運局長蔡輝昇寫E-Mail以及相關人員打電話來道歉 還送我免費的捷運卡^^ 因為我當時只撂下"如仍未接到相關人員的書面道歉,本人將會訴諸媒體,公告天下週知" 身為市井小民,一定要為自己的權益奮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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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 ..等 它是有明文規定免予舉發 因為不會貼網址, 請自行到”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 |
引用:
大麻上面沒有被搜身者的指紋,可不可以告搜身者誣陷? |
年初大執法 大家的荷包要看緊點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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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公(發)布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不是只有新聞 法條真的已經通過實施了 |
引用:
有空再去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查查吧~~ 修正的法條已經通過也開始施行了~~你查不到不代表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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