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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 2006-12-30 11:33 PM

未帶證件的紅單是不列入紅單業績...
那些在猛喊為了績效的人,真不知道是居什麼心?
台灣還不夠混亂嗎?

supermaxfight 2006-12-30 11:36 PM

其實有列入績效的,才那幾項
別去違規那那幾項,被開紅單幾乎是比被雷擊還困難...

為何員警有績效壓力?
還不就是上面長官要求的
那上面長官是誰監督的?
還不就是那些縣市議員
那些縣市議員是誰選出來的?
還不就是小老百姓...

kidd0114 2006-12-31 12:17 AM

法外不外乎人情
第一次警察通融大眾認為是應該的
但是如果發生第二次未帶證件被罰
就是你目無法紀

kikihu 2006-12-31 12:39 AM

違規就是違規了,管人家是為業績還是因為無聊,是偷拍還是正大光明拍,
被嫌是因為他總是在自己違規的時候出現,
別人違規時他又沒有及時出現吧!!

不過大部分的時間就算出現了也不過是去簽到罷了......

Silimu 2006-12-31 12:51 AM

說大大太客氣了

說話這12月我才讓台北市捷運局長蔡輝昇寫E-Mail以及相關人員打電話來道歉
還送我免費的捷運卡^^
因為我當時只撂下"如仍未接到相關人員的書面道歉,本人將會訴諸媒體,公告天下週知"

身為市井小民,一定要為自己的權益奮鬥~~



引用:
作者jeff641125
看到大大的文章真是爽快阿~~對付這種人就是要這樣~~

現在錄音筆的外型都偽裝得很好~~隨時都可以錄~~有證據有可以搞死那些爛警察了~~

學著長大 2006-12-31 12:53 AM

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
..等

它是有明文規定免予舉發
因為不會貼網址,
請自行到”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

心蝕 2006-12-31 05:33 AM

引用:
作者Blue MarlBoro
小心被叫下來搜身
然後莫名其妙被搜到一包大麻∼∼

參考資料:劇情老掉牙的港片 :D

大麻上面沒有被搜身者的指紋,可不可以告搜身者誣陷?

wh0918 2006-12-31 11:33 AM

年初大執法 大家的荷包要看緊點啊~~ :p

change88 2006-12-31 01:26 PM

引用:
作者darksnow
那個已經是最新版的,
94 12/28修正的,95 7/1行政院公告施行。
並沒有95 7/1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面貼的那也只是新聞,而非法規條例!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公(發)布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不是只有新聞

法條真的已經通過實施了

jeff641125 2006-12-31 02:05 PM

引用:
作者darksnow
那個已經是最新版的,
94 12/28修正的,95 7/1行政院公告施行。
並沒有95 7/1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面貼的那也只是新聞,而非法規條例!


有空再去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查查吧~~

修正的法條已經通過也開始施行了~~你查不到不代表沒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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