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理財第一堂課 拋棄繼承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83793)
|
---|
問一個比較奇特的問題:
某甲跟某乙或銀行借錢,一年後還,某丙作保,可是一個月後掛掉,某甲在11個月時,發現還不出錢落跑,這時候某丙的繼承人是否要幫忙還,若是需要,那不是變成死人可以作保。 |
死前財產移轉 免贈與稅【12.30╱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三年多前曾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被繼承人(如父母)死亡時, 若遭稽徵機關發現曾在死亡前三年內贈與財產給他人時,這些財產一律視為遺產, 除課遺產稅外,稽徵機關另可向繼承人(如子女)課徵贈與稅,昨遭司法院大法官 以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再援用。 已繳的不能退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當時的決議內容,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規定,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規範,已屬違憲。 解釋文指出,過去若遭稽徵機關發現過世前三年(一九九九年間修正為二年)贈與財 產給其他親友且未課徵贈與稅,不僅須繳遺產稅,獲贈親友還得代替死者繳贈與稅。 昨解釋文出爐後,就不須再繳贈與稅;但過去已繳的,也不能要求退回。 遺產課稅新舊規範 資料來源:司法院 過去規定 當事人發現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曾贈與財產給親友,未被課徵贈與稅 時,親屬除須繳遺產稅,獲贈與的親友還須付贈與稅。 622號解釋文規定 當事人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曾贈與財產給親友且未遭課徵贈與稅, 親屬須繳納遺產稅,但獲贈與的親友昨日起不必再付贈與稅。 |
引用:
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 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 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 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
補充一下
限定繼承 也沒那麼簡單喔 要在3個月內 提出被繼承人的所有資產 向法院列報 若有故意漏報 或 列舉 會變成 單純繼承 所以 還是 拋棄繼承比較保險 另外 得知 被繼承人死亡 若 被繼承人 以死亡超過3個月 且留下債務 而你想用 你不知道 被繼承人已死亡為由 這是有爭議的 ㄧ般你都輸 要繼承 台灣法律是採用 默認繼承 也就是 你不表示意見的話 就是你想要繼承 只要到你的順位 就是你要繼承 除非你提出拋棄繼承 至於債權人 要跟他要錢 那下輩子吧 誰叫你要借給人 |
引用:
父母離婚只是解除婚約關係 父母親所生的小孩是無法無法解除的 , 換句話說小孩一出生 , 親子關係是永久不滅的呦...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父母親離婚後如有一方生前有留下債務 , 敬請在2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 , 不然過了期限可是會很讓人抓狂的.. :D |
隔代繼承4000萬巨債
打工錢遭查扣 天哪!隔代繼承4000萬巨債【2007/08/12 聯合報】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與兩個就讀大學的妹妹,父親早歿, 母親哀傷過度精神異常,前年提款時,發現戶頭內辛苦積存的助學金遭 行政執行署查扣,始知媽媽沒幫他們拋棄繼承, 致兄妹「隔代繼承」祖父留下的四千餘萬債務,人生變色。 何承驥說,有聽過「父債子還」,卻從沒聽過祖父的債由孫子來償還, 對他們兄妹而言,情何以堪。建議立委修法採限定繼承,不能債留孫子, 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廿三歲的何承驥月前獲悉,台中縣青年林學鎮與他有同樣處境, 繼承父親上千萬元債務,因律師林瓊嘉免費幫忙打官司勝訴,免除了千萬元父債。 他不希望將滿廿歲的小妹跟他一起背負重債,日前請林律師幫忙。 何承驥說,五歲時阿嬤過世,阿公再娶,爸媽搬到高雄苓雅區投靠舅舅, 爸爸與外祖父分在八十四、八十五年病亡,他母親連連失親人,心情受到重創, 從此精神就處於不穩狀態。 九十四年十月,他兩個妹妹到郵局提款,發現帳戶內打工積存的學費近兩萬元, 遭高雄行政執行署查扣,查詢方知阿公病逝後,二房子女個個拋棄繼承, 當時他媽媽重病,未辦拋棄繼承,阿公拿土地向高雄縣仁武農會 抵押借款兩千多萬元加上遺產稅、滯納金計四千多萬元債務就由他們兄妹承受。 何承驥說,當時感覺猶如青天霹靂,難以接受這筆天外掉下來的巨額債務, 向高雄地院民事庭訴請拋棄繼承,但一審法官查出他的祖父過世後, 「二房」曾寄存證信函通知他媽媽,他卻到九十四年底才聲明拋棄繼承, 已逾越法定知悉兩個月內期限,判決駁回。 何承驥不服再上訴,他以當時父親、外公接連病逝,後有內公病歿的沉重壓力, 致他媽媽精神不穩定,又不諳法律,雖收受拋棄繼承書,但根本無從主張權利, 但二審法官依然判決駁回。承審法官同情的說,這是「天外飛來的債務」, 但礙於法令,只好判決駁回。 |
引用:
前面有提到...... 1.某甲如果"落跑",銀行會先從甲名下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銀行戶頭存款)開始處理, 而且會讓甲"信用破產",如果甲未死亡的話,銀行還是可以有辦法追回債務 2.丙當初做保人的時候並不是"死亡狀態"(死人沒辦法簽名蓋章),跟前面所提,如果丙的子女 知道丙有幫人作保,一樣要拋棄繼承,要不然一樣會繼承到丙的債務 順便一提,信用破產是很恐怖的喔........ 當初我大伯就是用我堂哥的名字去開支票,結果支票跳票變"信用破產", 結果我堂哥的名字全部都不能使用有關於"金融方面"的戶頭(存款,信用卡,買房子)..... 如果有錯誤請指正...... |
我叔叔這個月過世了~而我的爺爺奶奶也不在了~
那我叔叔的債務繼承順序應該是 1. 他的配偶 , 已經離婚了應該就不用繼承了吧?? 2. 他的子女 ,不過我叔叔沒子女 3. 父母 , 不過父母也都不在了 4. 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 祖父母也已經不在了~~ 所以我有疑問的是關於第四順位~ 我爸已經過世了, 如果我叔叔有債務的話我媽媽會繼承到嗎? 需要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還有民法裡的規定我看不太懂~~ 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第三點裡面說的 其子女無繼承權 那是表示我不會繼承到我叔叔的債務囉?? 麻煩瞭解法條的大大解惑一下~~感謝~~ |
引用:
照字面上來看.. 你媽媽應該會繼承到... 但是跟你應該還沒有關係... 除非你媽繼承了,而後你又繼承了你媽的財產..才和你有關.. |
引用:
感謝你~~照字面上來看我也是覺得我繼承不到~~ 我是比較擔心我媽拉~~我想我要來去提醒一下我媽了~~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44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