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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午吃飯看到的新聞..警察執勤槍擊通緝犯腳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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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之下要是換成美國警察早就一鎗送歹徒回去見上帝了吧..
台灣......唉.....法官是吃X長大的嗎?腦殘成這樣... :tu: 話說該員警是國內史上年紀最輕的二線三星偵察員耶(自由時報,若有錯煩請指正).. 一個腦殘法官的判決毀了一個年輕有為的警員... |
有沒有官方的判決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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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心情蠻down的
辛辛苦苦作到法官竟然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
:unbelief: 難怪有好多人都喊司法不公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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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拒捕警察就有權開槍了. 台灣治安會亂就是這樣,沒擔當的警察只會拿老百姓開刀. 有擔當的警察經此判決後也沒擔當了. 司法人員是台灣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我只看到台灣的司法一再沉淪.
作奸犯科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罪大惡極者,一審,二審, 再審....重審....仍再審...審了三四年仍還再審... 即使判決,只要不是死刑,關個幾年,假釋出獄又是一條好漢. |
警察以後配帶麻醉槍好了
或是用吹箭如何 |
引用:
這個建議不錯喔^^ .... |
這個法官真是腦殘了
沒看到警察說犯人拒捕,這已經符合現行犯的條件,想漏跑可以先對空鳴槍,先行警示 難道四槍都打在嫌犯身上嗎?那就真的會變成蜂窩了 :laugh: 如果沒四槍都打中嫌犯,應該有對空鳴槍警示 而且嫌犯還打算開車衝擊員警,那如果員警因此被撞死,那不就反過來了,員警反告殺人犯 只能說判決的那個法官真是一個 DT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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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官的真正意思是怪罪警察當時沒把犯人給斃了
害法官還得處理這個案件,讓社會付出這麼多的社會成本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看完判決書後.. 個人覺得.. 由於雙方距離很近.. 被告為了保護自身安全.. 沒有時間和空間可以對空鳴槍警告.. 必須立即制止原告朝被告前進的行為而開槍.. 且原告受到的槍傷中.. 第一、二槍是打到左大腿處.. 但第三槍是由背部射入.. 因此法官接受原告的論述.. 第三槍是己在非急迫性的情況下所擊發的.. 因為先前的兩槍己有制止原告之效果.. 且造成原告向前傾倒.. 以致於第三槍是由背部進入.. 顯有槍械使用過當之情事.. 判決之原文節錄: 被告的射擊原無必要,即使讓原告喪失逃離的能力,所為射擊的次數及身體部位亦業已超逾必要的程度,且於原告因大腿受傷業已喪失逃離的能力後,又從背後射擊,其係故意違背職務致原告受有上述的傷害等情亦甚明,是原告之主張堪屬有據,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得認定。 因此原告要求的三佰萬的賠償.. 只允許了一佰萬+醫藥費(4萬多).. 法官認為原告當時的行徑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以判決書中所述當時的情境.. 被告的槍械使用是可以在謹慎一點.. 前兩槍是為維護被告執法上的安全被迫使用的..(我支持這兩槍的適當性) 第三槍才是造成槍械使用過當的關鍵.. 不過..判賠的金額應該要再低些才好.. 如果被告有出席最後的言詞辨論.. 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判少一點.. 另外.. 整個判決文中.. 並沒有提到所謂的"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 不知新聞中的"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是哪來的.. 還是我看錯判決文了??..請問有人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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