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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2006-04-11 03:50 AM

這種情況之下要是換成美國警察早就一鎗送歹徒回去見上帝了吧..
台灣......唉.....法官是吃X長大的嗎?腦殘成這樣... :tu:
話說該員警是國內史上年紀最輕的二線三星偵察員耶(自由時報,若有錯煩請指正)..
一個腦殘法官的判決毀了一個年輕有為的警員...

sorinan 2006-04-11 05:10 AM

有沒有官方的判決書啊?

一本道 2006-04-11 05:20 AM

唉..心情蠻down的
辛辛苦苦作到法官竟然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John Wel 2006-04-11 06:06 AM

:unbelief: 難怪有好多人都喊司法不公 :nonono:

sonyman 2006-04-11 09:41 AM

在美國拒捕警察就有權開槍了. 台灣治安會亂就是這樣,沒擔當的警察只會拿老百姓開刀. 有擔當的警察經此判決後也沒擔當了. 司法人員是台灣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我只看到台灣的司法一再沉淪.

作奸犯科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罪大惡極者,一審,二審, 再審....重審....仍再審...審了三四年仍還再審... 即使判決,只要不是死刑,關個幾年,假釋出獄又是一條好漢.

不倒翁 2006-04-11 10:21 AM

警察以後配帶麻醉槍好了
或是用吹箭如何

wuero 2006-04-11 10:36 AM

引用:
作者不倒翁
警察以後配帶麻醉槍好了
或是用吹箭如何


這個建議不錯喔^^

....

cycpc 2006-04-11 10:41 AM

這個法官真是腦殘了

沒看到警察說犯人拒捕,這已經符合現行犯的條件,想漏跑可以先對空鳴槍,先行警示

難道四槍都打在嫌犯身上嗎?那就真的會變成蜂窩了 :laugh:

如果沒四槍都打中嫌犯,應該有對空鳴槍警示

而且嫌犯還打算開車衝擊員警,那如果員警因此被撞死,那不就反過來了,員警反告殺人犯

只能說判決的那個法官真是一個 DT

引用:
作者lorenchao
找到新聞了
逮捕通緝犯被告用槍不當 高雄警察李泱輯被判賠104萬(東森新聞報) (http://www.ettoday.com/2006/04/10/138-1927253.htm)

發生在民國90年,刑事局警官為了偵辦立委許舒博服務處遭槍擊案,循線找到嫌犯王明助的下落,只是一見面,歹徒拒捕,警方連開4槍,王明助中彈送醫,事後嫌犯不服提出告訴,指控警方根本要致人於死,告上法院求償,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判賠104萬,警官李泱輯聽到要賠錢給殺人犯,直呼沒道理。


hgmis 2006-04-11 10:52 AM

不,法官的真正意思是怪罪警察當時沒把犯人給斃了
害法官還得處理這個案件,讓社會付出這麼多的社會成本

EDWINDIN 2006-04-11 02:16 PM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看完判決書後..
個人覺得..
由於雙方距離很近..
被告為了保護自身安全..
沒有時間和空間可以對空鳴槍警告..
必須立即制止原告朝被告前進的行為而開槍..
且原告受到的槍傷中..
第一、二槍是打到左大腿處..
但第三槍是由背部射入..
因此法官接受原告的論述..
第三槍是己在非急迫性的情況下所擊發的..
因為先前的兩槍己有制止原告之效果..
且造成原告向前傾倒..
以致於第三槍是由背部進入..
顯有槍械使用過當之情事..

判決之原文節錄:
被告的射擊原無必要,即使讓原告喪失逃離的能力,所為射擊的次數及身體部位亦業已超逾必要的程度,且於原告因大腿受傷業已喪失逃離的能力後,又從背後射擊,其係故意違背職務致原告受有上述的傷害等情亦甚明,是原告之主張堪屬有據,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得認定。


因此原告要求的三佰萬的賠償..
只允許了一佰萬+醫藥費(4萬多)..
法官認為原告當時的行徑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以判決書中所述當時的情境..
被告的槍械使用是可以在謹慎一點..
前兩槍是為維護被告執法上的安全被迫使用的..(我支持這兩槍的適當性)
第三槍才是造成槍械使用過當的關鍵..

不過..判賠的金額應該要再低些才好..
如果被告有出席最後的言詞辨論..
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判少一點..

另外..
整個判決文中..
並沒有提到所謂的"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
不知新聞中的"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是哪來的..
還是我看錯判決文了??..請問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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