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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柏被揍之關鍵人-方順吉持毒被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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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報導我有看過了 我是說證據,而不是一篇內容混沌不清的報導(疑似、神似?) 例如: 1.有攝影機拍下方某曾與歹徒或中間人同行? 2.有通聯紀錄證明方某曾與歹徒或中間人有聯繫? 3.有目擊證人也可 ... 若祇說"有人目睹他跟黑衣人在華視附近一起吃飯",可說明他也許與此案有關,但實在不足以構成有力證據,這應該是警方約談重點 報導 藝人包小柏被毆,藝人方順吉牽扯其中,主要是他把黑衣人帶進華視,雖然方順吉極力撇清彼此的關係,但今天有媒體爆料,方順吉在事發當天,對外界表明,要搭機趕回南部,卻出現在台北的酒店,而且疑似跟一群江湖味很重的朋友,目前警方不排除將方順吉列為關係人,要他到案說明。 小柏被痛毆後8個小時,當天坦承帶4名黑衣人進入華視的藝人方順吉,原本告訴媒體要搭機回高雄,卻出被媒體拍到出現在台北市林森北路的酒店。 在媒體披露的照片中,隱約可以看到一名神似方順吉的男子,他戴著黑色毛帽,跟一群男女,有說有笑的走出酒店,交友關係引人連想。面對上酒店曝光,上午方順吉沒有回應,只透過平面媒體表示他只是停車。不過方順吉這幾天說詞反覆,產生更多質疑,一開始他說帶人進華視謊稱是舞群,但是警衛登記的明明是觀眾。 而方順吉說他不認識黑衣人,但卻有人目睹他跟黑衣人在華視附近一起吃飯。方順吉的說詞反覆,加上交友關係複雜,現在警方不排除將他列為關係人,近日要他到案說明,以協助釐清案情。 再次強調聲明,我並非認為方某一定與此事無關,當然可以合理的懷疑,但是請不要跑到證據前面,請別誤會我的立場 另外網友why提及的問題 台灣屬「無罪推定」喔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及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號:92年 台上 字第128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觀察到,吸毒的人都會
1.異常的乾瘦,尤其觀察方順吉在受採訪時,可以看到他尤其是額頭與眼睛的部份,額頭竟然塌陷下去 2.眼神呆滯 3.因為可能持有毒品,心虛,講話語氣都會有點裝天真裝無辜的感覺 當過警察的網友是否也有同樣的觀察經驗? |
本來就是「無罪推定」.
看到樓上某位網友提到「台灣是屬於有罪推定」就覺得匪夷所思, 也沒有拿出明確證據就發言, 真是..... >___< 謝謝聖行者提供相關法律條文, 辛苦. |
引用:
周杰倫跟你講的這幾點也蠻像的 :D 台語叫做藥仔臉 |
引用:
可是台灣媒體是屬有罪推定 :think: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N :think: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0.1公克而已 :laugh: 看來跟我猜測的劇情很相似 :unbelief: |
要在TW的演藝界待下去
一是不段提升實力向上爬 (不過還要看機運), 不然就是向下沉淪 靠關係 希望警方能"秉公"處理 |
引用:
第四部 下跪道歉認錯懺悔開記者會囉 :laugh: |
口德不佳的下場就是停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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