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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換新身份證後 ......是夢魘的開始!!(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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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假定按指紋,保管,使用單位的法令問題及權限問題齊備好了 假設指紋保管為A 可申請查調指紋的單位為B,C,D B,C,D B,C,D又有附屬單位B1,B2,...Bn,C1,C2,..,Cn,D1.D2.....Dn 為了簡化問題起見僅以B單位舉例 如果我是B單位首長 我會想辦法將B1,B2,....Bn曾經申請查調的指紋紀錄統一做拷貝 以後在這個拷貝中查調即可,如果查不到再向A申請查調補充之 原本法令中應該只有A才有的指紋資料庫 只要時間拖長B,C,D都可以有相同版本的部份集合 這樣在完全合乎法令的情形下指紋資料庫就會有"異地備援"的功能 :p |
樓主引用的文章說法是誇張了一點,但按捺指紋確實很有疑慮。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 你可以認為政府絕對會好好保管這個資料庫,不讓它外洩; 你可以認為犯罪率會因此大幅下降; 你可以認為不會有什麼因指紋而引起的法律、行政糾紛; 你可以認為利用指紋的犯罪不會普遍化; 你可以認為不會有人想去掃公共場所的指紋,以瞭解有誰到過這裡; 你可以認為指紋被別人拿去也沒有關係; 你可以認為商人不會想利用指紋搞一些把戲。 而我呢,對以上論述全部存疑,所以反對這個措施。 指紋不同於 姓名及其他身份資料:指紋可以證明你的出現,或者表示你的簽署同意。而且你無法變更指紋。 簽名:你會到處留下指紋,但不會隨便簽名。 眼球虹膜掃瞄:同上,你不會隨便讓別人掃你的眼睛。 DNA:同上,而且比對指紋要來得簡單多了。 |
指紋領身分證有什麼不好??應該要吧!
大家去美國不用按嗎?當然要.那台灣就不需要沒人權.. 身分證上面有照片這要抗議嗎.有號碼要抗議嗎.有出生年月日要抗議嗎.有其他資料要抗議嗎.您可以說只要晶片內容就可以了不需要顯示在外.這合理嗎. 領身分證贊成按指紋.但指紋資料不是在身分證上的. 不想按可以不領.但是小弟認為必須到警察局說明-預備犯案意圖.. |
這個問題應該分幾個層面來看....
第一個....按指紋的措施有沒有法源? 還是這個跟提款機轉帳的措施一樣, 只要行政院通過, 就可以任意實施? 如果沒有法源, 那我到時候如果不按指紋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沒有違法憑什麼不發身分證給我呢? 第二點, 政府是從那一點來說全民按指紋就可以降低犯罪或是提高破案率... 有哪一些數據可以證明這些論點? 目前指紋的認定對於犯罪的認定有多少案件的幫助? 這個問題是可以實際有數字看出來的.... 而不是用想當然爾的態度來當成一個政策執行.... 很多事情都是想當然爾....但是結果真的是想當然爾就可以解釋的嗎? 第三點, 目前說要按指紋, 其相關的配套措施到底做了多少... 什麼機構需要負責這個安全措施... 什麼主管機關需要為將來如果出了問題負責? 到底是內政部管? 還是警政署管? 還是到時候在弄個黑單位出來? 還是到時候在互踢皮球.... 講個最簡單的, 光身分證上的照片就很擾民了... 然後被批圖利照相業者之後就提出個什麼可以由戶政單位當場幫民眾照相的措施, 然後台北市區公所的人就出來說.... 如果真的要當場拍照當場拿可能要半年才有辦法把整個台北市的人口消化完... 迷之音:不曉得是不是因為台北市老愛跟中央作對才這麼說的... 從這麼簡單的一件事就可以知道, 政府的很多措施都是隨便提出, 然後被人民幹攪... 然後趕快隨便提出一個解決方案... 目前政策的制定都是急就章式的... 從來沒有想到所謂治本的方法... 利用一些取巧的方式讓犯罪率短時間內變的好看.... 是啊....犧牲大部分人的權利來換取一些政績? 這樣是好事? 我覺得比例原則是很重要的... 你做一個政策所得到的效果跟所花費的社會成本是要符合比例的.... 就像大家會覺得胡洪九跟葉夙菲所交保的金額跟她們所污的錢不成比例... 那大家有想過犧牲人民的自由和權利所得到的帳面上的成績能夠成比例嗎? |
不按捺指紋就喪失國民投票等權利
瞿海源(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最近行政和立法兩院不斷公開聲稱七月份換發身份證,一定要依法按捺指紋,行政院長先還有所保留,後來也和內政部長強調依法行政。朝野立委都聲稱民意支持按捺指紋。其實乘換發身份證按捺指紋事,早在一九九八年就有很深入的論辯,當時國民黨政府要發行智慧卡型國民卡來代替身份證,主要兩個爭議,一個是智慧卡內載資料涉及人權問題,另一則是當時智慧卡委託財團發行,政府奉送龐大商機給財團。由於反國民卡很動聯盟全力反對和阻擋,政府和得標廠商後來在價錢上沒談攏,國民卡發行事才知終結。然而,在民進黨執政後,歷任內政部長以及法務部長卻都主張發身份證按捺指紋建立全民指紋檔。雖有所謂的總統人權諮詢委員會一再建議不可違反人權來按捺指紋,一度也成為主要決策,同時民間也建議修法和釋憲法方式解套,然而,依目前情勢來看,總統府和行政院已決定在換發身份證時必須按捺指紋。政客真是健忘而又善變!回顧一下歷史,民進黨顯然是大大地在退步中。 一九九七年白曉燕案發生後,立法院火速修改戶籍法規定每一個人請領身份證時,要捺指紋,否則不發給國民身份證。這是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訂公布實施的,如今已經八年,前三年是國民黨主政,並未施行,民進黨執政拖了幾年,雖然總統人權小組一時曾發揮阻擋作用,但未能有效修改戶籍法,又不提出釋憲,在行政部門堅持下,目前大體上要依法要求人民按捺指紋。八年可以不依法,現在就一定要依法,顯然本身就是問題。換個角度來看,即使七月換身份證不按擦指紋,看似未依法行政,實際上也是可以的,甚至是有充分理由不依倉促通過的法律從事,因為這個法律明顯違憲。行政部門也可將此爭議訴諸釋憲。 按捺指紋才能領身份證是違憲的,因為這剝奪了人民很多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簡單地以個人為例來說明。如果政府決定請領身份證時要捺指紋,否則就不發身份證。一個人決定不捺指紋,於是他就沒有身份證。因為沒有身份證也不能出國,因為請領護照也得要繳驗身份證。若個人不捺指紋,也不能參加健保。更嚴重的是,個人所有依憲法應有的選舉權也完全被剝奪,因為不捺指紋,就沒有身份證,沒有身份證我就不能投票。 其實,因為拒絕捺指紋就領不到身份證,就不是國民,就喪失了所有國民的權利。這明明白白就是剝奪憲法賦予國民的權利。國內人權團體人士早就聲稱若政府堅持要按捺指紋才發身份證,他們就集體拒絕,看看政府如何處理這些人沒有健保,不能參與選舉的後果。 警政和內政當局一再聲稱全民指紋檔的建立有助於改善治安。這個說法早在一九九八年被推翻。簡單來說,實際上,用指紋辦案效果很差。其實,每個人服兵役都要蓋十指的指紋,重大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男人,都有指紋被政府留存,可是哪個案件是靠指紋破案的。犯罪時,不留指紋,已經是常識,尤其犯重大案件的。如果是菜烏,恐怕不用指紋也很容易破案。最近幾個重大刑案,顯然都不是有沒有指紋的問題。警政當局為什麼如此迷信,所要耗費龐大資源來建立全民指紋檔,而號稱人權政府的民進黨政權也支持這個違反人權的做法,實在很難有充分的理由。勉強推測,政府規劃用新型機器錄存,所需經費極為龐大,有極大的商機。目前在倉促之間,就要大量採購掃描指紋的機器,之間的商業利益更是不言可喻。 國民黨都不敢做這種違反人權的事,民進黨執政卻堅持要做,民進黨強調人權難道是假的?也許真的是假的。因為日前阿扁總統自稱過去五年「堅持改革」的成績是軍隊國家化和公投立法與舉辦公投。他自己也沒有提到其他改革的成績,勉強提到經改,但是許多重大的改革,扁政府還是交了白卷。按捺指紋換領身份證的決策也正是證實口口聲聲「堅持改革」,卻是一再迴避甚至拒絕改革。 =============================================================== 強捺指紋 危險又違憲! 呂秀蓮(中華民國副總統、法學碩士) 內政部以戶籍法第八條規定,藉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便,達到全民指紋建檔,我強烈反對,並在此提出理由與解決建議。 我的反對理由是: 一、指紋並非破案關鍵。首先應破除指紋與破案之間的迷思,一般認為按捺指紋之目的有助於治安,但以二○○四年刑事局指紋室送件數為例,總送件數為一四四九○件,此中涉嫌人件數為三六四四件,佔二十五%,但這二十五%並不能解釋為「靠指紋比對而破案」的數據,因為刑事局僅將比對結果交偵辦單位參考而已,因此真正靠指紋而破案的比例遠低於此一比例,尤其全民錄存指紋後海底撈針,純靠指紋破案的比例將會更低。 二、助長智慧型犯罪,危害全民。任何個人資料之收集都有後續被洩漏或濫用的可能性,指紋按捺及錄存尤其如此,現今犯罪技術隨著科技進步不斷翻新,指紋按捺及錄存反而可能促成智慧型犯罪的增長,本來是要用來打擊犯罪,卻可能成為「栽贓」工具,具有相當危險性,因此更要謹慎為之。 三、有違憲之虞。政府對個人指紋按捺及錄存是對於個人資料收集,事涉個人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的保障,依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因此政府強制人民捺指紋並錄存,很可能違反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同時違背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之,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戶籍法所規範者為「戶籍行政管理」事務,超越此一目的範圍外即非法所容許,若將之拿去作為偵辦刑案的用途,顯然與其目的不符合,有違憲之虞。 四、戶籍法第八條不得擴大適用。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特別是可能侵犯人權時,應以最小範圍為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因而就算戶籍法第八條在沒有被確認為違憲之前,行政機關實行此法律亦不應擴充解釋所有人民均需指紋按捺及錄存,以及進一步地使用指紋檔作為犯罪偵查等目的,如果擴大適用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個人隱私資料蒐錄使用必須依法行政,以DNA為例,為維護人民安全、協同司法鑑定、協尋失蹤人口、確定親子血緣、提升偵查犯罪效能、有效防制性犯罪,政府在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制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DNA)」,其中規定除志願自費採樣者外,如要強制採樣則限於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應建立紀錄及資料庫,妥為備存,非依法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使用。DNA如此,指紋亦是如此。 五、有害國際形象。全世界只有極少數威權或是集權國家採用全面採集人民指紋之作法。台灣身為民主國家一員,如果全面採集人民指紋,恐將成為國際笑柄。人權價值是台灣與中國的重要區別,因此如果我們實行全面採集人民指紋之作法,恐將失去台灣與中國人權價值區別的優勢,同時將備受國際質疑實踐人權立國政策的決心。 因此,我提出建議如下: 一、由立法院修法廢除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且將國民身分證之製發,改為政府主動為之而非由滿十四歲之國民請領時才發給。 二、依法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而在提起釋憲案時應申請暫時處分,停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之執行,希冀一方面得以順利換發新身分證,同時避免指紋之按捺及錄存侵犯隱私權。 三、行政機關適用戶籍法第八條時不應擴充解釋。 (一)戶籍法第八條所規定是「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該條規定只適用於年滿十四歲時第一次請領身分證時,而非「換發」新身分證時,故不得擴充解釋為所有人民均需指紋之按捺及錄存。 (二)有關已錄存指紋之運用及管理屬於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授權得為之,而戶籍法第八條只規定指紋之錄存,因此不能提供任何用途。 |
不過就是想促進經濟吧了.
搞一堆有的沒的.....就是要買設備....這個有油水撈啊. 至於 指紋.....不重要, 外流.....無所謂, |
大家都說役男體檢時都按過指紋!!
我也按過!! 這就是我們現在政府的弊端!! 資源系統不會整合!! 各個部門像多頭馬車一樣的前進!! 結果把政府五馬分屍.... 什麼都做不好...... |
引用:
有!立法院通過的,行政院是執行單位,行政院態度是反對的, 行政院已在四月六號通過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刪除按捺指紋規定. 但還是得執行,除非立法院修法. 而立法院在野黨傾向按指紋,只能聲請大法官釋憲. 行政院:按指紋爭議遵守大法官決議 http://tw.news.yahoo.com/050525/43/1vhzd.html 按指紋 在野黨雙手贊成 http://tw.news.yahoo.com/050525/19/1vi6j.html |
役男體檢時也按過指紋所以沒差?
那沒按過指紋的是不是就可以拒絕換新身分證呢? 可笑的理由 台灣的個人資料已經被賣到大陸了,現在連指紋也要賣嗎? |
所以外國,沒有什麼印章指紋的,全部都是簽名
指紋只用來辨識,從來不具有"同意"的法律效力... 印章可以偷,指紋也可以偷,但是我絕對不會隨便簽名 若是要指紋建檔,首要就是廢除讓按指紋等同於同意的效力 接著,我認為可以對指紋加密,化為一組字母與數字紀錄在身分證上, 完整的指紋紀錄在警政署的電腦上,並且不對外連線 這樣擁有指紋的只有擁有者,與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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