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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CDVD的諸位網友,現在是要與啟亨公司,正式面對面談判的時候了。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3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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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去的網友需要做功課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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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我寫的那個網站,看完一遍就行了 http://vandenbroucke.myweb.hinet.net/triplex/index.htm 另外,有沒有中南部的人想來的啊 有人願意贊助你們部份車馬費唷, 限兩名 :) ,欲報名從速 如果不滿兩名,則該名仁兄的車馬費全額補助 但伙食費仍要自付啊 :like: |
人在屏東不能親臨會場,不過預祝各位大大爭取到應有的真相以及公道....最好是....聽到他倒啦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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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來推一下這頁 ^^
這種公司 讓台灣沈淪了 不倒怎麼行呢 是吧!! 該是倒的時候了 呵呵 |
推一下,小弟頭腦魯鈍,只能精神上支持 :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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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台中的有補助喔 呵呵 :shy: |
不能去...提供幾點小建議供參考
引用:
3條和16條的部分如涉及毀謗時效是知悉事情發生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失去告訴時效..而且最好附帶民事一起告以取得賠償 沒有保留法律權利這回事 告訴時效有一定的規定 16條類似保留追訴權這類的政治語言最好不要出現 如果是3..確認是毀謗或恐嚇 如果是恐嚇是公訴照理說只要有事實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這一點的認定如果成立..應該直接去報案...所以請站方協助準備好資料是絕對必要的.. (1)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恐嚇」:指將對上述法益加以不法惡害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其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均可,祇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顯然啟亨的人在這裡的做法已經直接通知被害人 (3)只要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恐嚇罪,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就看幾位網友是否覺得有以上害怕的感覺就可以要求檢察官處理..不一定要跟此次會議掛勾 另外V兄建議家中電話有答錄..如果受到騷擾應直接提出報案 當天能錄影錄音就盡量自己作...而且要公開作..把所有證據保全下來 如果萬一要上法庭也能保全所有證據 協調結果出來應盡快決定下一步 法律可以提出告訴的時效有限...這一點很重要.. 希望正義得以伸張..加油 |
這個禮拜考試就考完了,雖然我也很想去
但我住高雄,家裡的人又不可能讓我一個人跑到台北 所以禮拜一就麻煩V大和住北部的各位大大們了 |
曾經受益於PCDVD的各位大大,怎麼能缺席呢!!!
我是台北人,讓澳購廠商消失...上:yeah: 1.vandenbroucke 2.prometheus 3.Are you have love? 4.kirin7070 5.jxxxxxxxe 6.鮪魚仔 +賢伉麗 7.Beagle2 排錯的話,請v大調整,謝謝!:) |
引用:
有,憑客運車票,補助單程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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