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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ger 2003-11-13 03:4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iki-yuan
那是侵占遺失物.....
刑法有法條規定,會處罰的.......


普通侵占罪 要有原告的.

我倒是很想知道
原告要怎麼證明 被告撿走了他的東西?

要告別人侵占以前.
先打聽一下 誣告罪的刑罰吧.

除非 有人在鈔票上寫名字 或是抄下鈔票的號碼.
或是 有人看到 有攝影機拍到 鈔票從他的口袋掉出來.

不然 掉在地上(單獨的)鈔票 幾乎就是"無主物" ........誰撿到 就是誰的.
(正確的程序是: 送到警察局........然後 沒有任何人能認領. 時間到了 再拿回來.)

phager 2003-11-13 04:0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的確,要用NT1500拿到ATI9800是不可能,但可叫名人3C賠償簽約金的1~3倍,也就是說除了退錢外,還可主張名人3C要賠NT1500~4500的違約金,這也是名人3C態度後來會那麼軟化的原因,想必是真的有懂法律的人跟他警告過了。

所以趕快賠滑鼠一支了事:rolleyes:


好像不用賠那麼多錢吧..............應該是契約內容的2/10(?)
這個CASE裡面 根本沒有簽約金啊.

一些官方資料.(很多字.有興趣的.........慢慢K)
http://www.esign.org.tw/docu_2_07.asp

在依交易習慣該****作用所及之範圍,
****人後來如與他人締結與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契約時,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雖然不得低於****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但****原則上仍僅是一種「要約誘引」,而非要約 。
惟前述廣告亦有可能不僅是要約誘引,而已是要約,
例如在網路****中提供即時供貨的服務,
讓購買人即可在網路上下載其訂購之商品的情形(影視帶或電腦軟體) 。
蓋在網路世界之虛擬實境中,這種****之散布實際上已非僅是「價目表之寄送」,
而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無異,應「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shady 2003-11-13 05:2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OHGODGOD
好正義阿!!!!!

不知道今天名人變微軟 會不會也是同樣的話勒

微軟win xp 打錯價錢少一個0 賣幾百元~那是也要原諒微軟摟?

要講道德人性~~你先問問你在路上看到錢會不會撿在說吧




小弟認為這樣比.較不恰當

拿HP或是微軟說

他們本身就是製造商.成本他們當然是最能拿捏.

而名人只是代理商或是進口商
東西成本應該不低

就以HP來說.當初印表機標錯價.他還是認賠售出.真的是賠嗎?
我總覺得是賺...
1.新聞大肆報導
2.印表機成本?
3.墨水夾可持續銷售....

只能說HP這招很高:D

微軟的話....我懶的說了: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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