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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樂福偷竊案[不是轉貼!!!!]發生在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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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證明自己有[偷竊]的犯意和行為,那是檢察官的責任..............偏偏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現行犯的確不用什麼監視器啦,只要有一名現場目擊証人就夠了(要成年人,身心正常),也就是說,剩下的全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家樂福的職員啦!
關於有人看過在警局外做筆錄的嗎?那絕對可以當做呈堂證供。中華民國民法、刑法、民事訟訴法或刑事訟訴法要求的筆錄有諸多要項,唯,未限制警局外做筆錄不算數............... 結論:基本上我們是情理法的國家..又法律不外乎人情.大家可以找找看有無法院實際的判例是45塊以下的偷竊罪,有呀,有定罪的哦,判緩刑定罪的啦,為啥不算啦????????判緩刑不是定罪,那怎樣才叫定罪? 至於, .然後我跟老闆研究怎麼樣比較好.警察就來問我了..那你們公司想怎樣?是要賠償還是要告?我就問了..哦..原來有得談啊?不是"公訴罪"嗎?警:沒啦.這種小案能不辦當然就不辦啊. 之前也有碰到過類似的情形 也是當場抓到 打電話給警察 警察說有沒有監視器拍到啊 ...說沒有 警察說那就是沒有證據 不想管........傻了眼 不知該如何 對方又是成年人 (如果是小孩子 還能聯絡學校或家長)............@@ 只好放生 看著他從容無愧的走出去 ......真是幹死了 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政治時事發言區 > 余政憲 準備下臺了....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10&pagenumber=1 |
問個問題...
原作者那瓶墨水...當時應該是在推車裡... 那~.那瓶墨水在推車中.墨水未遭原作者攜出家x福範圍外. 推車又屬家x福財產.墨水上在家x福財產中. 這樣算是偷竊嗎??? 另.如此事件屬實.家x福的處理方式也挺容易惹人非議. 既已注意到顧客有商品漏結.理應提醒補結.. 但卻以似私刑模式定罪為偷竊...罰款11倍...其舉動可疑呀~.. |
引用:
我是awang!! 1.我個人認為依開版所發之言(如果屬實).那就是給家樂福誆了. 2.有關這一點我可能表達不好.基本上在進行筆錄時.會有好幾種的方式.現行犯是不是能在外我是真不清楚.(雖然這一例極可能就是)但一般被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時還需有錄影存證.例如被扣48小時..這是合法的審訊期間.嫌疑犯可以拒絕交待.為了保護嫌疑犯的權利故而須錄影存證.也就是萬一錄影中有被毆打或怎麼樣的.而出來的結果..法官可以不採用此項筆錄.所以要進行筆錄要有錄影錄音.我是不知道在警局外還有那邊啦?也許電視台可以.可以直播哦.錄音室也可以.可以出專輯哦. 3.我這一點也沒說好.不起訴絕對是沒定罪.不過緩刑是期滿後一樣有前科嗎?一樣要賠錢給家樂福嗎?緩刑要坐牢或易科罰金嗎?又4P兄找的到45元以下偷竊罪判例嗎? |
小弟也可能表達不好,先請各位先進原諒.......
在進行嫌疑犯筆錄時,基本上,就是把嫌疑犯口供用紙筆記錄下來...... 至於, 但一般被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時還需有錄影存證.例如被扣48小時..這是合法的審訊期間.嫌疑犯可以拒絕交待.為了保護嫌疑犯的權利故而須錄影存證.也就是萬一錄影中有被毆打或怎麼樣的.而出來的結果..法官可以不採用此項筆錄.所以要進行筆錄要有錄影錄音.我是不知道在警局外還有那邊啦?也許電視台可以.可以直播哦.錄音室也可以.可以出專輯哦. 上述burlywood COLOR文字,提到的是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強調「保障人權」與「提昇審判效能」,其中強調「保障人權」部份,檢、警、調的偵查技巧更加精緻化並遵守程序正義原則,因應中華民國社會大眾要求保障人權的社會變革趨勢。 可是呀,「保障嫌疑犯人權」之餘,並未放棄保障被害人的人權.....關於中華民國是否已經採用毒樹毒果理論,詳情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69989 (有點耐性,從頭到尾看完.....) 換句話說,如果實際情況不允許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或者進行筆錄時未同時錄影錄音,此筆錄,法官仍可採信.......舉個實例來說,小弟印象中,去年十二月廿二日高雄檢調單位南北大舉搜索新瑞都開發公司、蘇惠珍住處等,查扣大批帳冊資料,並解送蘇惠珍南下高雄市調處製作筆錄完畢,移送高雄地檢署複訊,承辦檢察官莊榮松偵訊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高雄合議庭法官認為檢調羈押蘇惠珍超過廿四小時,程序違法,裁定釋回。 後來,承辦檢察官莊榮松再度開庭傳喚蘇惠珍,簡單訊問後,蘇惠珍自願到高雄市調處製作筆錄,傍晚並再移送高雄地檢署複訊。然後,檢調留置偵訊超過二十四小時後,蘇惠珍拎著兩大袋資料、衣物及書籍,神情輕鬆的出現在高雄地檢署前對記者發表愉快的演說.........也就是,小弟印象中,去年十二月廿二日蘇惠珍還曉得利用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中強調「保障人權」的部份,偏偏接下來蘇惠珍自信滿滿拎著兩大袋資料,自願留置偵訊超過二十四小時..... 據報載,檢方已掌握蘇惠珍犯罪的證據,有可能起訴她。 蘇惠珍現在悔不當初.... 蘇惠珍的律師拿蘇惠珍當初口供沒輒。..................... 至於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中二大精神主軸,「提昇審判效能」,其中在「自訴強制代理」方面,新制採強化律師代理,今後自訴人因實施交互詰問後,必須讓懂得法律的人(律師)來協助自訴人,讓自訴不要變成濫訴,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I_Love_Fang大大03-21-2003 01:06 PM說:(我問了我的律師,我可以反告他們嗎?他說可以告他們精神賠償,可是他不建議,因為要花時間,要花錢跟他們玩,他們不怕,這就是大企業對小百姓的悲哀。) 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告家樂福「恐嚇取財」罪得要有錄影錄音或証人....家樂福有職員証明I_Love_Fang 大大偷竊,I_Love_Fang大大有錄影錄音或証人反控家樂福嗎?(法院是講証據的地方,不是講公理與正義的地方) 買了一大堆東西....結果少結45元的墨水....或者買了二千多元了,實在找不到任何理由要去貪一百二十元。這不叫作証據....... 不起訴就是不起訴,絕對會留下記錄 緩刑是期滿後一樣有前科,絕對會留下記錄;緩刑一樣要賠錢給家樂福 至於45元以下偷竊罪判例........人家在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至少會引用高院判例為自己辯護毒樹毒果理論,雖然引用的不很適宜,最起碼人家有去搜尋高院判例;小弟相信諸位大大不難去搜尋判例。 |
引用:
我是awang!! 好長@@" 1.我之前查過資料.我國有採用"毒書果實"的理論.當然事有例外.很不幸的若要我講出例外可能還花時間去找.另外..我所提的那個48小時的東東..是我一個很愛跑警察局去被作筆錄的朋友說的.時間是在2001的上半年跟我說的. 2.還記得之前我舉我待的賣場的例子嗎?老闆之所以不願提出告訴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們碰多了.就算是公訴罪..也是要有證人出庭.很顯然他們懶得出庭.當然也樂意做個順水人情.不要以為小百姓玩不過大企業.大企業也不願玩小百姓啊.不信可以跑到微軟門口大喊(當然打電話去也可以..因為我打過):那一個home user在用盜版.他們沒那種美國時間去申請搜索票會同地檢署警務人員.去查一個user的家只為了一套盜版. 再者閣下真的認為..放在推車中的東西只因結帳櫃檯並未結帳能等同於全家樂福員工目睹此人偷竊?當然這是依當事人的描述.你我都不在現場啊.閣下之心可議啊. 3.啊..那我真的搞錯啦.緩刑還是會有記錄哦??還有..緩刑也要賠錢?請問怎麼賠呢?東西事實上沒不見啊!一樣完璧歸趙啊.如果真要賠..那我家不就虧大了?只要偷的人還了他偷走的東西!!原來可以賠的啊.真的虧大啦~ |
小弟可能表達能力不好,講得好長@@,先請各位先進原諒.......
小弟不大了解樓上大大之前查過什麼資料? .....關於中華民國是否已經採用毒樹毒果理論,詳情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69989 有點耐性,從頭到尾看完.....如果樓上大大之前查過的什麼資料,能夠說中華民國嫌疑犯被扣48小時以上,或者是中華民國嫌疑犯作口供時未錄影存證,或者是中華民國嫌疑犯在警局外作口供,其口供法官決對不可採信......也就是不合法的刑事訴訟過程,程序違法,毒樹所生之果為毒果,其口供法官決對不可採信。若樓上大大之前真能查到此類資料,歡迎至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69989 說說您的見解,因為有回應上述討論主題的大大勾選了Email Notification或訂閱上述討論主題的大大,emails sent to you whenever someone replies,相信他們會很樂意聽聽您的見解。 至於,萬一中華民國嫌疑犯作口供時有被毆打或怎麼樣刑求情事發生,法官可以酌情不採信此份筆錄,但並非發起上述討論主題的大大01-13-2003 06:55 PM說得:﹝蘇建和等盜匪一案,給各位上一個犯案後請記得 『.........找一些警方菜鳥辦案漏洞、強調人權受迫害』即可的12年國民義務教育,台灣法律會還給你一個『人權式的清白,外送冤獄賠償金』,歡迎各界閒雜人等多加利用、多多犯案。﹞ 另外..那個48小時的東東..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沒這項耶。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過程,沒有那種無須任何理由就可合法審訊48小時期間的東東..中華民國90年的上半年還是沒有.................... 竊盜罪大多屬非告訴乃論之情形,原則上要有證人出庭. 關於證人費誰出,詳情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資訊展受騙的問題如何處理?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66660 (有點耐性,從頭到尾看完.....﹞ 小弟並未表示以為小百姓玩不過大企業或者是大企業願玩小百姓啊. 只是,發生在兩位大大身上非告訴乃論之情形,偏偏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小弟依兩位當事人大大的描述,兩位當事人大大放在推車中的東西因過家樂福結帳櫃檯並未結帳,然後家樂福的職員冒出來抓人,兩位當事人大大不恥於家樂福的職員未提醒消費者還有東西放在推車中未結帳,兩位當事人大大曾表示意思如下: arshiun大大03-21-2003 09:51 AM說:﹝結帳時警衛就看到....卻也沒提醒我....一結完帳馬上抓人﹞ I_Love_Fang大大03-21-2003 01:06 PM說:﹝快到地下室拿車時,有一個女的叫住了我, 問我:小姐,這些都是你買的嗎? 我答:對啊。 她說:妳有一個指甲油沒結到帳。 我回:哦,真的嗎?我還主動將六袋的東西一袋一袋打開給她找。 她找了幾袋後,找到了一瓶指甲油。﹞ 當然上述這是依兩位當事人大大的描述,小弟的確不在現場啊 上述兩位當事人大大的描述,並未等同於全家樂福員工目睹兩位當事人大大偷竊,只有極少數家樂福員工目睹兩位當事人大大放在推車中的東西過家樂福結帳櫃檯沒有結到帳,可能兩位當事人大大沒有注意到吧 還有..緩刑也可能要賠錢 東西事實上如果幸運沒不見啊!一樣完璧歸趙 可是刑案被害人仍可能有其他物質或精神損失,自然敗訴的一方要賠的啊﹝刑案被害人光精神損失就很可觀﹞ |
之前我家人也有類似的情況,
我哥哥在逛書店時拿手機起來看時間,看完時間就把手機放回大衣的暗袋(當時是冬天)結果救被店員指說偷竊要求到到隔壁的房間要求搜身,我哥哥當然是不肯因為他並沒有偷竊幹麻要去小房間搜身??店員說要去小房間是顧及到我哥的面子不想讓他丟臉,並且指說要罰1百倍的賠償並簽切結書不然就是要報警讓他有偷竊的前科,當時我哥就很不客氣的說他只是在放手機沒有偷竊幹嘛要簽切結書??我哥話還沒說完對方就開始口出惡言恐嚇並要求到小房間處理(因為店家不想驚動客人),當場我哥就拿起手機要打電話對方見狀就作勢要阻止並說想要""落""人喔??我哥就說我要打給警察說自己被限制行動並且遭到恐嚇暴力取財(指要罰1百倍),店家也請出店長來處理最後的結果是店家道歉並贈送1000元的禮券才了事!! 本來當時我哥不接受店家道歉表明自己是律師說明竊盜罰100倍是違法的行為並無法原依據且且要告店家恐嚇,店家自知理虧道歉並贈送1000元的禮卷當作精神賠償才了事! 在我家的觀念來說如果沒做錯事自己又有理就要據以力爭,不能因為怕事. 怕麻煩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讓自己吃虧,尤其又是有關於自己的名更要去爭取譽!! 對不起小弟的表達能力有點不好文章有點言不及義!! |
大家好
小弟最近接到一封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New Private Message,裡面提到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三番兩次被人威脅.要嘛是電話..要嘛是面對面.(現實生活中..切勿誤會)當然都是口頭上云云... 小弟可能表達能力不好,在此講得好長@@,卻使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看不大懂小弟表達了什麼,先請各位先進原諒,小弟再講仔細一點好了....... (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說小弟的留言表面看來帶著善意,事實上卻不是......哀,如果小弟的留言被視為不懷善意,小弟在此道歉,希望各位先進原諒小弟,小弟表達能力實在太差了.....對不起) 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被人口頭上威脅,自然得搜證,例如錄音呀(假設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偷偷錄音下來,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未經威脅他的人同意就逕自錄音)這個錄音可不可以拿來證明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被人口頭上威脅呢? 當然可以! .....關於中華民國是否已經採用毒樹毒果理論,小弟再講仔細一點,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未經威脅他的人同意就逕自錄音,是在搜證,是在自保,當然可以!當然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在國外,有些國家採用毒樹毒果理論,檢調人員非法錄音不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小弟建議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如果真要偷偷錄音下來,盡可能偷偷電話錄音;實務上,隨便拿個錄音筆放口袋中偷偷錄音下來,錄音效果很差,有太多背景噪音,盡可能偷偷電話錄音,錄音效果比較好! 被人口頭上威脅,不一定要關於金錢才算犯罪;口頭上威脅他人要殺人,要放火,要下毒,要使用宗教儀式加害等等等等等等,單單口頭上威脅他人就已算犯罪,那怕尚未殺人放火下毒等等等等。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單單口頭上威脅他人就已算犯罪.....只是實務上,到底怎麼樣才算口頭上威脅他人? 罵他人xxx算不算? 臺灣有滿多方言裡的髒話在罵他人xxx,講得人究竟在罵人還是在口頭上威脅他人?這就由法官認定了...... 幫派份子單單口頭上恐嚇善良商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命善良商家繳保護費,單單口頭上威脅善良商家就已算犯罪,那怕尚未殺人放火下毒等等等等。 至於, 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緊急* 因為我女朋友 我被警察約談..幫幫忙..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94921 裡面的大大說什麼女方她家人目的可能在錢......別想太多啦,可能duleo大大因其他事被警察約談..幫幫忙.. 如果,duleo大大真的因他女朋友被警察約談..法律講證據...除非有體內採集****的直接證據,女方的日記或是口述並沒有什麼直接殺傷力.... 就算女方她家人目的在錢,那不是口頭上威脅duleo大大。不是恐嚇取財罪啦! 誇張的是,裡面的大大說什麼除非duleo大大認養他女朋友........:cool: (糟糕呀,中華民國法官有這樣子可能性嗎???? 中華民國法官會肯duleo大大認養他女朋友???? 中華民國法官給老百姓印象真得那麼差歐: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
大家好
小弟又接到一封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New Private Message,還是上回那位大大寄的,裡面提到..要是人家是用兇狠的口吻說:你要是怎麼樣或不怎麼樣.就給你好看或試試看!這樣能算威脅嗎? 被威脅方是可以主觀認定嗎?(應該不是客觀吧) 那下一步.當面臨被威脅時..應該是去警察局報案還是應該去法院按鈴呢?云云... 小弟可能表達能力不好,先請各位先進原諒,小弟再講仔細一點好了....... 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被人口頭上威脅,自然得搜證,例如錄音呀,再來由法官認定錄音內容是否構成恐嚇罪啦!...... 基本上,小弟是反戰者,詳情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政治時事發言區 > 看完林書揚闡述“Oiling the Wheels of War”的感想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94762 如果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能夠透過地方上有力人士,像宗親會之類的地方(臺灣很小,查一查您會發現彼此大多是親戚)或者是商務仲裁協會之類的地方(若因商務而生的口頭上威脅....)比較不會把事情鬧大(得饒人處且饒人 );如果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非常堅持,您可以去地檢署按鈴控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兩種方法任選一種!! 去警察局報案,警察局作完筆錄還是移送地檢署.....(如果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非常怕警察局吃案的話) 如果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非常堅持,首要之務是找律師事務所,幫您聽一聽錄音內容是否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啦!...人家是用兇狠的口吻對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說:你要是怎麼樣或不怎麼樣.就給你好看或試試看!?這要由律師事務所先幫您研判打贏官司的勝算有多少。冒冒然打官司,勞民傷財。 如果, 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遇到的是「債權收買」及「催收應收未收帳款」之債務處理公司人物,此Private Message寄件者債務已經惡意脫產或是沒有財產時,簡單的說,他們就是「要到老」、「要到身後」、「身後再要」。如經過司法程序催收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時,他們會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以便日後即時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甚至其個人擁有之產、債權。如果遇上這些人,他們有完整且合法性的追償動作。他們游走法律邊緣,如果遇上這類人,有得頭疼了...... |
如果家樂福事件是真的,那麼給人的感覺就是,是不是之前盤點之後虧太多了,想找幾個替死鬼補一下帳面,想想恐嚇你商品十倍百倍的金額是否有開發票?(家樂福應該沒這麼蠢,真的去開一張發票),會虧的原因通常不是被偷就是被顧客甚至員工拆包,而破損商品廠商又不給退,損失吃下來之後就是一筆濫帳,而補回濫帳的方法就是找顧客當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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