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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太完美了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民國 80 年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有用「舉報」一詞了。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7B77639935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000000^01183080062900^00000000000 ![]() |
民國58年的「國有財產法」也有「舉報」兩字,可能是台灣那時候就被温水煮青蛙迄今。
第 73 條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按財產總值一成以下之獎金。 |
清朝就有的詞。
蕩寇志 https://bit.ly/3pB5KT8 引用:
https://bit.ly/3QGcfA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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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可見清朝的「蕩寇志」,原來清朝影響了民國及中共。
現在有沒有人用?抄一段102年司法院的涉外判決,檢察官、法官都使用了「舉報」。 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一、疑義之經過:聲請人為印尼國籍人,原係因合法來臺工作,後因工作繁重不堪負 荷,又礙於法令限制、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是於 97 年逃離原合法雇主、四處違 法打工致遭逮捕,且自 99 年 2 月 1 日起,遭無限期收容於移民署所屬臺北 收容所,聲請人除不知所涉犯罪名,亦不知為何同遭逮捕之其他友人均已離境, 獨聲請人一人無由返鄉,迄 99 年 5 月 13 日檢察官首次偵訊為止,始知原係 因 97 年逃離原雇主時,遭舉報涉犯竊盜,檢察官並當庭告知由於案件移轉管轄 之故,始耽誤審理之日期,並迅速於隔天(99 年 5 月 14 日)作出不起訴處 分,聲請人始能於遭拘禁約莫 4 個月餘後離境。而日前聲請人認受逮捕拘禁, 並未經法院之審理且准許,進而依據提審法請求法院提審遭駁回,抗告仍遭高等 法院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 1 條、第 8 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均有牴觸我國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第 23 條之疑義。 糟糕了,以後中共用過的字都不能用了,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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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在這個詞彙,跟是否被大量使用,是兩回事,由以下的例子可以發現,
「舉報」一詞在近三十年的臺灣社會,就是不流行使用,畢竟專制/極權的味道就是太濃。 由例子發現都是在專制/極權的世代使用較多。 不過近十年在臺灣社會又流行起來了,也對啦, 因為完全執政的民進黨也開始點滴走向專制/極權的道路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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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大量使用,跟是否被中共給溫水煮青蛙,也是兩回事。 |
是兩回事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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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 [數位中個出法] 怎麼樣 ? 畢竟是服務 [中央] [出動]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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