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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群法官拿槌子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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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告非我一直以為是檢察官去敲..... :laugh: 不是沒發現而是相信廠商面對法院是弱勢的..... 現在不少法官令人觀感不佳..... :think: :think: |
嗯~~
想起我那30多年前教書的新竹地方法院推事老師 上課的時候總是吹噓寫判例都到2~3點才睡覺 等一年後 同學下課打工,經常看到他去黑道開的卡拉OK喬事情 :flash: |
引用:
得過二次“金質獎”的營造商,基本在施工中的檢驗點,依圖面施工,紙面文書及工程經驗都是“相當豐富”的。 而且依新聞所述,“法院”有請第三方公證起檢驗確認符合規範,而又當事的法官又講“沒有”用槌子敲,文後又提到“敲到”手很酸。 你覺得就營建的專業角度,你會信誰? |
我前面把兩個點寫得很清楚, 其實這事情有過實際經驗的人馬上就懂, 即使只是原文而不是我寫的.
金屬檢測, 什麼成分的酸霧, 多少小時暴露, 結果要有什麼; 聽不懂, 這叫做檢測, 要有數據. 你拿著鎚子敲? 你聽一聽就知道問題? 或許有的人可以, 但這不能成為業界處理的方式吧? 不是沒看過人敲, 而是沒看過人敲了, 然後驗了, 然後不承認驗的結果 XD === 可能這是理科跟文科的不同. 檢測, 是要所有人都看得懂, 也都能依據而判斷出結果的的方式, 才能作為認可. 同樣的檢測過程, 同樣的單位, 同樣的工具, 同樣的標準來分級, 才叫做認證. 文科要敲打牆壁, 還是要敲打人心? 單位: mm, cc, hr... (文組, 是這個單位, 不是部門那個單位) |
引用:
當事人有沒有拿獎,拿什麼獎我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的是: 1. 公務機關中對錢看得很重,我們曾經辦過只是虛報了區區幾十塊錢加班費的公務員貪污。 而一棟法院新大廈,這至少是牽涉到上億元的款項,經手的人員有可能會輕忽到只拿區區槌子就來驗收的情況?? 不需要營建專業,就可以知道要驗收一棟建築物,不可能只拿一根槌子就可以查找出所有的缺漏,這種一旦蓋章付錢,日後出事,承辦人丟了工作不說,很大的機會要去蹲牢房的。 法院之中通常會有相關專業的人員,即使沒有,也可以委外第三方單位來協助,所以說法院只派外行的法官拿著槌子來驗收,你真的相信??? 2. 法院的人員並不是只有法官而已,退萬步而言,即使真的有拿槌子敲牆壁的事,也不會叫法官去做的。 所以新聞報導內容可信性低。 3. 承第1.點,公務機關內要請錢需要層層報核,當初簽約時談好的金額,如果有追加的必要,那麼會擬定追加的契約,重新簽署。 而高達5000萬的款項,這已經不是區區新竹地院可以決定的事了,恐怕要上報到司法院核準才行。 所以如果營造公司確實有與法院談好追加工程,那麼應該有相關的契約才是,拿得出來嗎? 我想恐怕沒辦法,否則不會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時被認定只需補2萬多元。 4. 新聞上幾乎都是公司單方面的說詞,關於法院的說法只有一小段,可以去新竹地院新聞稿欄查閱。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新竹地院新聞稿中表示有相關單位的鑑定報告為證,這顯然與該公司所說只有法官拿槌子乙事不符。該篇新聞稿中也沒有提到有拿槌子敲牆壁乙事,所以到底有沒有這件事,仍然值得懷疑。 所以要相信誰? 我是比較相信法院的說法啦。 |
引用:
1.請問你是否忽略掉文中所提及“法官表示未使用槌子,但後面又表示法官們敲到手很痛 2.雙方對品質有問題,應以第三方公正單位出具報告為準,而當事法院不認,重點是法院還有去找第三方單位,認定無空心牆。你怎麼不提? 3.營造得到金質獎,基本上就表示對方從事公共工程這塊有一定的“水準”,而非隨便找來的公司。 4.我相信是主驗收的問題,拿業餘的做法去要求營造商,結果營造商照做了,但看到經費高達五千多萬,被嚇到所以不敢追認。 至於公共工程委員會說只要二萬多,有從事工程的看到應該會笑笑吧! 我不是當事人,也沒看到相關報告,所以只能以個人看法來猜測。 如果只要“二萬多”就可以解決掉缺失的部分,說實話營造商工地主任都有這個權力自已吃下來。 所以我在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部分應該是沒把灌環氧樹脂的部分算進來吧!因為第三方單位表示並非空心牆,所以“無需改善”,既然不用改善,自然這筆錢就不用算進來。 總改善費用:五千多萬,扣除灌環氧樹脂費用僅需二萬多。 然後法院再拿工程委員會的報告說:你看只要兩萬多就可以解決,你說要五千萬,這不是坑人嗎? 但卻忽略掉是誰要求營造商“多做灌環氧樹脂”的不必要作業。 |
引用:
法官使用槌子是出自營造公司方的說法,在法院的新聞稿中並未證實。 所以我認為法官使用槌子驗收乙事是否事實,存在疑問。 還是你認為營造公司講的都是事實,法院講的都是不可信?? 引用:
一樣,所謂無空心牆乙事出自營造公司方的說法,法院這邊並沒有證實。 法院這邊說法是有鑑定報告,且報告可證營造公司方有瑕疪。 所以問題點,雙方爭執點是否為空心牆?無法證實。 鑑定報告是內容為何?目前也無法證實。 但是有趣的一點是,雙方都承認有一份相關的鑑定報告存在,那麼上面那點,只有法官拿槌子驗收乙事,豈不是可信度更低了?? 引用:
對於這個獎我不了解,也不知道拿這個獎有多少的可憑信性。 但我認為,不是有得獎,就所講的話都百分之百的可以確信。 引用:
我認為一個有經驗的營造公司,在施工前就應該可以預估工程大約花費的金錢。 5000多萬不是小數目,整個新建大廈工程的純獲利恐怕都沒有5000萬,公司方會在沒有與業主重新訂約的情形下就施作??而且還是在請錢最龜毛的公家機關,敢沒有新約就作,這幾乎百分之百是拿不到錢的。 哪家公司的心臟有這麼大顆??? 引用:
我想你可能誤解了這段內容的意思。 這段的意思應該是在主要工程完成後,後續的部份,雙方認定上發生了歧見。 營造公司認為這部份是追加工程,所以法院應該給付後續工程全額款項5000多萬。 法院方認為這部份是給付瑕疪,是補正工程缺失,所以不應額外給付款項。 最後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認定,這後續工程多數為給付瑕疪,法院無需再額外支付款項,僅有約2萬多元部份算是追加工程,因此法院僅需再支付2萬元。 所以不是營造公司只要施作2萬元的工程,而是營造公司後續施作的部份,只能請求2萬元,其他的工程開銷需營造公司自負。 了解嗎? |
引用:
寫判例......, 都到2~3點才睡覺 這比較像是你老師的意思....只是忘了斷句。 |
都討論這麼多頁,怎還有人一直糾結槌子:laugh:
這支是雷神之槌嗎,這麼有實質影響力:confused: |
引用:
1.新聞中有照片為證,證明法院用槌子敲牆來驗收。 2.以新聞稿的資料,目前看來是法院的說法我無法相信。 說沒用槌子,還被拍到敲牆的照片。 說有空心牆,找了第三方公正單位證實無空心牆。 如果如你所言營造廠說謊的話,為何“法院”會去找第三方公正單位? 3.建議你有空看一下公共工程的契約,追加的部分不一定會寫在契約裡,也有的是實做實算,沒看到營造廠請款及施作數量的資料,無法確定,但應該不在原始契約內。 4.如果得到金質獎的營造廠在你眼中都無可信度而言,那在法院裡執法的法官又有何可信度而言? 5.如果是工程瑕疵,為何第三方會認定“非空心牆”,既然非空心牆的話,那就非瑕疵的部分,法院提出要求要無聲音,而營造廠也進行改善了,那法院就應對無瑕疵的“額外”要求付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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