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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用鄰居未鎖網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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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逆向思考
我可不可以告那些不加密 AP 逸散出來的電波導致我的手機誤連??? |
引用:
電信法第2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confused:....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think:.... 引用: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confused:.... 引用: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行取消加密則表示其同意無條件提供不特定人使用,這樣才不會有入人於罪的問題:think:.... 引用:
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要經過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laugh::laugh:.... |
跑到人家門口用免錢Wifi誇張了點
要也是在自己家裡窗戶邊用強波器去連唄 (誤 ~~) :mad: :mad: |
引用: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
引用:
第2條是民國94年修訂的,才會有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的字眼,而第56條跟使用者是以dial-up上網或WiFi上網無關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網路就是未經授權,以哪種型式接上他人的網路有任何差別嗎:ase:ase.... |
溢出私人空間外的電波應該就不構成竊盜,舉例:用戶排水孔流出去的水,我拿來用也算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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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單純接收溢波當然不算,問題是沒有上傳資料到屋內的WiFi AP的話,被告所要的封包會自動從天而降嗎----這就踩到電信法第56條了:think::think:.... |
我可以理解那些堅持本案有罪的網兄的觀點,
我也很認同在有些國家的人民素質是"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的優良品德, 但是.. 我是覺得啦....所有的無線AP在設定的地方都有設定key.. 自己不設定,搞成公開的被別人連線,再來告別人使用!!我是覺得說不過去。 |
其實我覺得檢察官的想法就是微罪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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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月租費299元, 幾年前就100M下載了....自己AP不設密碼在那靠杯人家盜用...
299元你是要告人家什麼, 你設了密碼再被人家盜用, 上訴還情有可原 299元/30天, 等於一天不到10元租用費.... 為何還要考量侵權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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