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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事情是大綠的一個派系主導在搞的
更讓人失望的是小綠的表現, 雖然小綠沒有積極的作為跟發言 但除了一開始他們家法律出身的且是中研院研究員的黨主席發言支持拉管中閔下來之外 直到最近低調的發言仍舊是支持倒管 黨主席跟前執政黨的恩怨可以這樣延伸到這種地步 只能說這人心眼之小 我一向堅信 人可以有立場 但不能沒是非 搞政治的人沒是非是理所當然 但連以主張公平正義起家的小綠也這樣搞 而且觸及的還是最基礎的民主核心價值的部分 搞政治沒是非 但絕對不能沒有堅守民主 我只能說我手上這張票,除了大綠拿不到,小綠也拿不到了 而且是永遠拿不到 管爺今天有po文,我就不轉了 大綠早就腐臭了 小綠自己看著辦吧 |
挺教育部的朋友們
如果主客易位 國民黨主政下, 找盡理由拔掉綠營的校長 而其餘條件完全不變 你會挺執政黨嗎? 如果不會 那你應該想一想, 你是不是只看立場不看是非 |
如果有人開口就是大綠小綠的,要説他是基於是非不是立場,我也覺得詭異.
至於說綠營是不是在踐踏自己的大學法? 依照大學法第9條,【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 還要説教育部不能管的,我還是老建議,眼科跟精神科自己選一個去報到. 至於卡管該不該,現在爭議點在行政程序法33條也就是涉及遴選委員利益回避的問題. 我想本鍵盤律師都找得到的東西,所謂的小綠主席應該也知道, 但是他此刻立場到底是基於政治利益還是專業在這件事我想鄉民早就自由心證了,多説無益. 若涉及程序瑕疵的問題,借用前頁網友一句話,【無論是否是政治對決還是政治處理,都要守法,不因執政的是誰而有所改變,也不因以前的人錯了就表示現在的可以照舊視法律為無物】 噢,估計這樣講完又會被批訟棍法匠了. :laugh: :think: |
可憐復可悲
言盡於此 |
引用:
千萬別這麼說啊。十年河東,十年河西。永遠都要保持理性,盡可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 |
引用:
原來大學自治只是狗屁一通,教育部一聲令下就可以推翻遴選委會員的決議 那要遴選委會跟組織辦法幹嘛?部長說了算?那大家可以收一收下課了 對外行政程序採事後追認向來有之,不知管某人何處違法? 只因教育部突然改了衡量標準就變違法了? 今天,制度有問題,我們可以檢討制度,可以修法改正 照著法制而來的結果可以一把推翻 也不按行政程序作業,這樣的方式你身為法律人能忍? 講白一點,今天台大誰當校長我不在乎,管某我也不認識 但是看到執政黨用這種可笑無理的方式在玩法弄權就讓人無法接受 今天玩台大,明天呢?難道真要等到廢國號稱帝時再出來嗎? 那時就來不及了 忘記說了,今天把台大校長位子玩掉的不也是綠營自己人嗎? 不先回去檢討戰犯,反倒是回頭推翻不如己意的選舉結果 這就是所謂的民主進步是吧? |
引用:
好吧,我修辭一下 現在這些人在位子上一天 就拿不到我的票 大綠第一代真的是一群理想主義者 敢做敢當令人敬佩 |
引用:
現在的情況就是有人出來檢舉,所以發現有委員未依法利益回避的問題, 以前是盲審盲批,現在開始認真檢視程序了,就算說背後有政治原因, 既然真給他找到了程序問題那還真是對不起了,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就以鄉民常舉的例子,超速被警察攔下來, 跟警察說前面那麽多飆車族不抓,就抓我? 警察也不能說好吧,你沒事了. :rolleyes: :rolleyes: 他真這樣說,他就很有事了. 至於以前的教育部復核是不是在盲審盲批,這個涉及瀆職的問題, 鄉民有意見可以去監察院投訴, 當然也有可能一查發現大家都翻車。 就像之前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卡管才發現大家都中招. (對,依據同樣的立場,吳部長也該接受調查,這不是請辭可以搞定的.) |
引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不適用於大學校長遴選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9212 大律師有興趣可以看一下,也許是台大擴大解釋也說不定 然後,主管機關金管會主委顧大律師對管某人擔任獨董一事亦表示程序上沒有問題 也未違背現行法令,這點我相信你應該也很清楚 至於行政程序問題,如果今天全國行政程序都沒有採"追認"的話,那當然另當別論 但 100 家公司,有 95 家採追認制,今天只因管某就要推翻這種制度,我相信沒人會服 前面就說了,法制有問題,那要檢討的是法制問題,既然照法制產生的結果 教育部是無權,也無依據這樣一把推翻,這裡才是重點 |
若教育部2011年出了一個文給臺大說隨便你們搞,
那就是教育部的問題了, 問題可能是現在的教育部, 也可能是當年的教育部, 也可能兩者都有問題, 噢,還牽涉到當年的法務部背書的問題.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這點原則上沒錯, 若特別法采取窮盡列舉法,那管某人的確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是管不住的. 至於顧主委的言論,如果我們看的是同一段采訪,他可是撇清了這個問題不該問他. 若是法制有問題,那要檢討的是法制問題,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也是原則, 不是今天說明天反正要修法了,今天的案子就不必辦了,等明天新法出來再解套. 若是照法制產生的結果,那教育部是無權(或瀆職) ,若也無依據這樣一把推翻(還是瀆職), 這裡也是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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