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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andness 2017-05-24 06:17 AM

引用:
作者厝漢
看到吳念真就討厭~~~~~~~~~~~~~~~~ 有一陣子 一堆****都放他的,久久看一次還好 。一直看就覺的很煩
還好吧,沒蔡依林廣告那麼多,反正是名人都有人討厭。因為本土性強又不是純粹藝人的人不多吧。搞不好他價碼比藝人低,可以幫他的廣 告委託廠商省錢 :D

buzzbee 2017-05-24 07:22 AM

董仔看得起你,免費讓你上封面,
不來跪恩便罷,還在那ggyy,
以後不賞飯給你,遲早流落街頭。
這年頭幹董仔比幹皇帝威風啊!

用相片可以不用付錢,
同理,到全聯買東西也可以不用付錢?
董仔,你說句話啊!

dragoncat 2017-05-24 07:37 AM

全聯賣的是食品/民生用品
會進去買的都是看有何優惠
而且顧客以主婦、中老年人居多
那本DM用誰的不都一樣
用球星不是很蠢
有幾個顧客認得出來
可能連認出吳導的也不多吧 :laugh:

Earstorm-5 2017-05-24 07:49 AM

佔人便宜這個行為不可取, 但要特別注意有些人是"一丁點都不肯吃虧型的."
以前同事中有一個大家非必要不會去打交道的人, 因為她"覺得吃虧"那你就慘了.
所以面對這類人就是"遠離他們," 非必要就真的不要去打交道.
親戚中也有這種你喝他一杯NT70的咖啡要回報到NT1000的晚餐才會"等價."
PS. 他們認定的吃虧標準是很獨特的.

不過, 以上說的只是生活感想, 跟主題事件沒有絕對關係, 畢竟不清楚他們的事情.
兩邊背景都很足夠, 自然能夠談出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chk 2017-05-24 08:29 AM

1個附加檔案
舒跑吞下去了....
:flash: :flash: :flash:

全聯這個通路太大了...
舒跑只好吞下去

ben_chien 2017-05-24 09:11 AM

引用:
作者chk
舒跑吞下去了....
:flash: :flash: :flash:

全聯這個通路太大了...
舒跑只好吞下去

舒跑不能得罪通路,不然以後不能鋪貨
舒跑不能得罪代言人,不然以後沒人幫它代言

所以我想大概會從代言人合約這邊修改,就改成我可以當"二房東"這樣 :unbelief:

跳海人 2017-05-24 09:16 AM

引用:
作者pilotjay
所以此次狀況可稱之為"二次代言"?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吳的名子上方.....有個很明顯的一串文........全聯水餃節

所以可以說是2+1次代言???...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McCandness 2017-05-24 09:24 AM

舒跑願意吞,不過全聯那麼大公司,上上下下沒個人有法律常識?如果敢告到法官那裡去,法官可不一定買單。

不過他們還是會想盡辦法私了吧,公司大就是硬道理

smic 2017-05-24 09:30 AM

節錄
公平交易法第第 21 條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站在法律上,
廣(告)不實, 代言人也是有責任的.
吳念真先公開澄清應該是對的.

我手上也有這期全聯DM,
翻到裡面內文整頁近4分之3都是他加肉粽,
只在右下角一小格離子水商品,
真會讓人以為吳念真是代言肉粽.

o360 2017-05-24 09:56 AM

引用:
作者McCandness
舒跑願意吞,不過全聯那麼大公司,上上下下沒個人有法律常識?如果敢告到法官那裡去,法官可不一定買單。

不過他們還是會想盡辦法私了吧,公司大就是硬道理

私了是必然的,但是捅出來的簍子很難收拾,
就像上次徐總裁失言道歉一樣,
形象的建立需要時間,但毀滅只要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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