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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護孕妻殺賊為何有罪?律師:小偷已喘不過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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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本案疑點還有很多 只是案情特殊 沒有人太追究 例如 屋主自述 死者先揮拳 他低頭閃過 順勢拉起竊賊的腳 把他放倒在淋浴間 然而要形成照片上的相關位置 屋主勢必得要跨過竊賊的身體 特地鑽進狹小的淋浴間 再回頭施以絞技 不是不可能 但總覺得不太合理 |
假如小偷不成變強盜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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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鬼了
其實那有那麼多理由 真正的原因只有一個 殺人法官都不判死刑了 你一個小屁民竟然把小偷給搞死了 不判你刑,難消我心頭之恨 誰叫我權力就是那麼大 可以任意解釋法律 |
引用:
閣下公司是不是在建築物內? 你在公司工作 所以你會定義成所在服務的辦公室是家? 在國外, 要去對方家裡作客 會先告知對方, 這樣就留下了通訊紀錄 也是禮貌 也就是說 對方已經知道或者已經答應 只要是外人(如果你不知道甚麼是外人 甚麼是家人 那我無話可說), 要進入家裡 最好事前電聯, 在以後開庭的時候 有條件證明已經告知前往 如果事前沒有告知 又是夜晚去的, 結果家裡的老爸以為是偷竊犯闖進來 開槍GG了 法庭上 根本無法證明你是要去給朋友驚喜? 還是去偷東西的 這在西方國家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你有事前告知, 也不是按門鈴走大門進去的 開槍的人事無罪的 兄弟姊妹吵架, 房子都不是任何其中一個的 誰有權力趕誰出去? 那?甚麼叫做硬闖? 倘若 兄有地契 證明是其屋主, 就算雙方吵架 但是另一方過去都住在這裡 那也不能叫"非法入侵", 知道甚麼叫做外人? 陌生人? 難不成兄看弟不爽: "我給你一秒鐘離開, 否則當你非法入侵 直接開槍?" 這樣陪審團也是判有罪的 愛吵的 自己到美國旅遊的時候 去找戶人家試試..... 台灣法律 既不讓警察執行公權力 也不讓民眾保護自己 我的感想就是這樣 |
正當防衛沒有問題
只是後來局勢控制住了 老婆也出來拍照了 還要緊緊勒住對方 直至死亡 是不是真的有那麼"不得已"? |
今天要讓幫那死賊仔說話的人閉嘴,
就是除非先生被戳兩刀或是太太受重傷… 否則只要你沒啥外傷制服了這賊仔, 他們眼中的犯罪行為人就是這先生…不是賊仔。 這種心態就和廢屎那幫人一樣…偽善 :jolin: 賊仔這個行業本來就高風險, 以前村裡有人當小偷還偷自己村, 抓到就是打斷腿骨先… 所以不去勸人不要當賊仔… 反來怪人傷害了賊仔… 實在想不透 :confused: |
如果小偷進屋裡就要有被殺的準備,那竊案會不會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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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看不出來有何高明的論述能讓人閉嘴
這不就是那種小偷就是該死...應該抓去遊街再亂石打死後浸豬籠的概念 還有...不是幫小偷說話...是就事論事 台灣社會現弱智到被媒體牽著走(平常不是很愛酸記者) 你看上面多少只看新聞, 甚至只看標題... 就在那邊喊恐龍法官, 還要公佈法官姓名單位的(阿判決書上不是就有..還要你公布...顯示連判決書都沒看過還敢覺得自己很行要肉搜法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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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偷闖空門曾探勘地形 屋主逮個正著遭開槍射傷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083127106.html 我到覺的是以後小偷為了保護自已作案安全,會買把槍來防身 屋主看到小偷想逃跑還追上去想親手制伏小偷的話,就要有挨子彈的心理準備了 |
當個賊仔的法律保障比當個老百姓要還好?
只有千日作賊,哪有千日防賊的… 根本笑話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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