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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4-06 01:00 AM

引用:
作者cmwang
被告抗辯時可以胡說八道而沒有偽證的問題(頂多惹毛法官,沒事變有事罷了:ase),原告提供虛偽不實的證據的話可能會被以偽證罪論處,如果虎大確定對方提供的證據不實的話可以請法官要求對方具結,如果對方拒絕,法官就會排除這部份:ase:ase....

主張跟作證不一樣
公堂之上主張一下有什麼罪呢?

譬如 對造說商品未下架 所以如何如何侵權云云
這是主張 是對造要用證據去證明的

在經法院調查之前 我說你虛偽 你說我不實
本來就是一個必經的過程
除非對造轉證人後 在陳述的過程中去謊稱“我親眼看見”之類的
否則很難認為偽證 (何況 這算重要事項嗎?)
不然 全台灣所有敗訴的原告大概都直接進監獄去了

另外 誣告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無中生有
對造只要咬死自己是意圖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過關了
雖然我們都知道真正的意圖在哪裡
但你要怎麼證明 無怨無仇 會希望J大去坐牢?

著作權法65善用之

公不 2016-04-06 01:00 AM

剛剛想到


對方尚未提供 {訴訟代理人}的相關委任狀等法律資料

是一種法律技巧

這要特別注意小心

abist 2016-04-06 01:04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這件案子最煩的不是原本案子本身.
而是康綺有限公司一直扯謊,來圓其45萬元的賠償金合理化...
然後就一直扯有的沒有的,有趣的是,還因此做了假證據"估價單"出來. :shock:
(真的不知道能不能拍出來讓大家看看,這竟然還當成證據拿出來講)

已經有直接在庭上跟法官說,這9張圖,不可能有45萬的價值,要求鑑價,費用可由我這裡支付,法官有說,會直接依正常的費用的估算.


最開始都是估價單沒錯可是最後就是要有發票
沒那種公司花到45萬了還不拿發票來報開銷
可以要求出示發票當證據,有一定查的到
如果沒發票可以要求把起訴書的估價單和金額刪除
若真是不提供發票供檢視,那就看誰的報價單檢舉國稅局查稅了

cocola 2016-04-06 03:18 AM

引用:
作者P&W
那是有用商標或圖片吧,東西也是你家的,我自己拍照片拿來賣很合理阿∼


有些露天...賣家賣的太便宜.. 被廠商盯所以沒放產品照片
這些自己拍照也會沒事 ??

michaelweng 2016-04-06 05:27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已經有直接在庭上跟法官說,這9張圖,不可能有45萬的價值,要求鑑價,費用可由我這裡支付,法官有說,會直接依正常的費用的估算.


虎哥,你這樣做是想讓法官認為你願意賠但是要少賠嗎??

重點在那判決文已經寫清楚了
固有重製,但為合理使用,無損害權益,毋需以刑法相繩

他們怎麼扯是他們的事
抓住自己的重點爭取無罪即可

michaelweng 2016-04-06 05:37 AM

引用:
作者P&W
應該可以反告誣告吧,聽起來誣告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人家告的是侵害著作權
這重製圖片是事實,並非誣告
至於這個重製行為有沒有侵害到對方權利,油法庭判斷

cmwang 2016-04-06 06:47 A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人家告的是侵害著作權
這重製圖片是事實,並非誣告
至於這個重製行為有沒有侵害到對方權利,油法庭判斷


被告有經銷原告產品的事實,以一般商業慣例使用其商標/圖示應該還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的規範:flash: ),但是原告為了其利益,在庭上否認此事實,如果原告真的具結,被告是可以主張原告誣告或偽證的,如果原告拒絕就此具結,被告就可以主張排除原告的說法,那這個案子自然就告不成了:ase:ase....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4-06 07:12 A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虎哥,你這樣做是想讓法官認為你願意賠但是要少賠嗎??

重點在那判決文已經寫清楚了
固有重製,但為合理使用,無損害權益,毋需以刑法相繩

他們怎麼扯是他們的事
抓住自己的重點爭取無罪即可

+1
引用:
作者cmwang
被告有經銷原告產品的事實,以一般商業慣例使用其商標/圖示應該還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的規範:flash: ),但是原告為了其利益,在庭上否認此事實,如果原告真的具結,被告是可以主張原告誣告或偽證的,如果原告拒絕就此具結,被告就可以主張排除原告的說法,那這個案子自然就告不成了:ase:ase....

本案用到“人”證的地方 應該很少
有無重製 對方應該已經截圖了 一翻兩瞪眼
剩下的是如何去詮釋這樣的事實

合理二字 本來就有認定上的模糊空間
認知不同就說誣告 其實不太容易成立 偽證也沒那麼好告
真要具結就好 不如以後開庭前先測謊
沒通過的就直接敗訴 吃牢飯去了
沒100%的把握 看還有誰敢隨便提告

cmwang 2016-04-06 09:11 A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本案用到“人”證的地方 應該很少
有無重製 對方應該已經截圖了 一翻兩瞪眼
剩下的是如何去詮釋這樣的事實

合理二字 本來就有認定上的模糊空間
認知不同就說誣告 其實不太容易成立 偽證也沒那麼好告
真要具結就好 不如以後開庭前先測謊
沒通過的就直接敗訴 吃牢飯去了
沒100%的把握 看還有誰敢隨便提告


有經銷事實所以使用其圖示/商標算是合理使用,對方卻否認經銷的事實(不然就告不成了:think: ),如果原告正式具結的話,被告主張原告的證詞虛偽不實也只是剛好而已吧:stupefy::stupefy:....

凱旋新境 2016-04-06 09:57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有一個最新的判例已經出來,一樣是被康綺有限公司告的,一樣是未經授權,判決是無罪,民事也直接被取消.

恭喜這位被告

來源取自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字號】 104,智易,96
【裁判日期】 1050323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把這篇判決列印出來開庭時給檢察官
應該就沒事了,裡面講得很清楚是商業習慣的型錄使用
檢察官最希望有這種可以參考的文件
複製貼上就可以結案,可以不用熬夜自己寫 :p

假如對方還有意見
叫對方提出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證明這些產品的營收和獲利損失多少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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