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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 ~ 想請問肇責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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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的駕駛習慣就是這樣,前面車一停就急著要繞過去,現在講這個也沒用,
有受傷最大,不怕有前科的更大(如流氓), 支線車100分肇責,因為沒有確認橫向車道無來車即通過路口,如果有停再開就比較會沒事,被前車擋住、對方車速太快不是理由,不要死坳。 但是,民事賠償部份,可以主張對方車速太快所以造成自己更大的傷害,坳到損失的50%沒問題, 但是坳下去就可能就很難和解(爽不爽的問題), 要考慮, (1)對方缺錢,多拿錢比較實在,判刑易課罰金也是國庫爽。(一個月等於3萬,以一天1000元計,這種案子就三月上下,不要期待緩刑) (2)前科問題,不再乎前科,這種也不用坐牢,但是易課也是錢,這部分保險公司也不會出,如果給對方治療大家歡喜。 (3)死皮爛打,慢慢打官司,法院判多少保險就得賠多少,但是刑事應該是跑不掉。沒和解判刑會比較重(=等於繳更多錢給國庫),法官也是這樣玩,要你多賠點,反正錢也不是他出,和解也不用寫判決書。 (4)不用替保險公司省錢,有第三人責任險就叫保險公司不要機機歪歪多賠點,不然保險是保好玩得嗎? 調解記得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不然和解保險公司可能會不認帳, 先跟保險公司溝通一下,不要太機歪, 如果對方要求跟保險公司願意出的差額不大,自己出一出就當作學費,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和解就是要撤告(放棄)民刑事,千萬要寫清楚。 最後, 不是每個人都會獅子大開口,還是有理性的人,不要先入為主。 |
我上一篇回應完之後,又多了好幾位網友回應,我就不再一一去引言反駁了,
因為那樣太累了,而且,上面幾位回應的都沒抓到我文中的重點, 也都犯了我上篇文中所提到的問題, 不知是我一是寫太多導致大家沒抓到重點?:stupefy: 還是我表達得不好,導致大家找不到我上篇回應中所強調的重點?:stupefy: |
引用:
引言黃色的部分就表示你認為"只要是幹道,閉著眼睛騎車是對的,只要有支線車和我碰撞,那絕對是對方的錯"! 延伸解釋就是你認為"閉著眼睛在幹道騎車是對的"! 你對路權是這樣解釋和理解的? 況且路權是這件案子的唯一問題所在嗎? 怎麼我上面寫了一大篇說明除了路權以外的問題,幾位回應的還是在顧左右而言他? 還有,上面幾位回應的是憑哪一點來判斷我不懂路權的概念? 你我在這裡對第三人所發生的事情發表看法,這本來就是辯論的一種形式, 難不成你我在這裡辯論就表示我們是在幫第三人打官司? 我有哪一段發言是在教樓主打官司或給建議,你倒是可以引言指出來! 就像我所說的,你根本沒搞懂我上一篇在講甚麼, 看來網路和圖像對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邏輯能力真的造成很大的傷害! :stupefy: |
引用:
我當然看得懂,看你這樣回就知道你根本沒看懂我寫什麼! |
既然大家回的都不是你想要的,那我就先退出了...
坦白說贏了也沒獎品,輸了也影響不了事實... 只是當多數人的想法都與你對立時,也許回頭檢視看看自己堅持的點吧... |
引用:
你這講法怪怪的 如果對方講自己時速 60 應該有超速 初判表上面應該會寫超速 建議把初判表貼上來看看 記得把個人資料消掉 討論再多也比不上一張初判表 |
引用:
因為你講的那麼多,都不影響車禍發生與否 而遵守路權規則,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車禍 你的觀念就是超速罪最大,罪該萬死 只是其他人的想法不同,我認為盲開最危險 |
首先家母經過溝通比較能理解她所犯的錯誤,也希望她多注意些!不過她最近都不開車了(也好啦)
我是從好的方式處理也預防壞的狀況 NSRC 大 初判結果是 我方:疑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停)為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安102-1-2) 對方:疑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安93-1-2) 家母確定筆錄有寫上對方自己說時速60(今天該員警休假明天去拿) 沒寫在初判表上讓我頗為訝異~ 我比較傾向和解方面 我問了比較有經驗的朋友說這種保險人員大都是講73分,但我方是肇事主因且對方家庭並不好過,若真是73,我想對方可能也無法弄牙齒了! 目前我願意是醫藥費(還沒看到全部收據) 植牙(粗估400000) 車子(36000)全賠,但這部分還未跟保險人員談過,也不知道自己得貼多少! aerocat大 "不是每個人都會獅子大開口,還是有理性的人,不要先入為主" 這點我也希望是~但怕萬一走到壞的狀況,還是得收集相關的證據... 因為我方的確主張是對方騎太快才會造成如此大的傷害~ 目前除了影片之外還有他車子大改的照片 砲管 熱熔胎~以及明天要去拿的筆錄等 希望不要走到這步~ 至於交通鑑定部分~我是想看協調會後看處理得如何再說,半年內皆可申請~ 感謝大家了! 再來是自己的感覺 其實這次事件,從車禍當天員警的態度,到後來保險人員都讓我頗不舒服 當天車禍,我發現有監視器,因為該公司需有警察才可以查看,要理不理的態度2-3位員警 在我面前推來推去看誰要去,事故離警局約3分鐘車程!我站在警局約20-30分鐘,若真筆錄 有時速60之陳述...我也不意外為何初判表沒寫上了! 保險人員則是對方要申請強制險時(可以先申請),完全找不到人,對方說也沒回電... 這後來讓對方頗為不爽打電話來說我們這算是保什麼險~ |
引用:
是被迫減速還是主觀認知做此動作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到法規的要求 引用:
你這部分是在倒果為因,你不能以"後來"發生碰撞來判斷開車者"先前"沒有認無車再通過, 這完全是顛倒邏輯了, 開車的先前已經減速觀察"視線內"無來車再加速前進(達到法規要求),既然是視線被遮蔽了(而視線剛好被遮蔽並撞擊的原因就是因為機車超速且路口無減速,機車只要做到路口減速,那麼就不會那麼剛好被轉彎車遮蔽而撞擊,在開車者的角度而言,已經目視無來車了),那就是非戰之罪,難不成你要要求開車的必須確認路上所有車輛的後方都沒有被遮蔽的車輛(等同於把"確認無來車再過"這條無限上綱到要透視所有車輛以確認無被遮蔽的車輛才能過路口)? 我前面說過,法律不可能做到公平正義的涵蓋所有情況,所以法律是有瑕疵的,所以有再討論/修正/特例的需要,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無限上綱)要求人去做做不到的事,如透視, "開車的已經減速到幾乎靜止,"目視"無來車後(禮讓幹道路權優先)再加速通過路口",你不能馬後炮/倒果為因的說他沒確認來車/沒讓幹道路權優先,懂嗎? 引用:
沒人在說汽車駕駛完全無責,而是在說"主要肇事責任的判斷"及"路權被部分人無限上綱"的問題 |
算了,既然你堅持的話,就你說了算好了...
我個人不予置評... 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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