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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使用到非授權的商品圖被告(已起訴),有網友有什麼好的提議可以解決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77903)

人生開始 2015-05-14 10:45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算是蠻普通的圖.
反而是第一個案子的圖,才是非常用心的圖.
第二個案子的圖,裡面還有模特兒.

這第三個開天價合解金的,連商品圖,都還不是自己拍的,而是原廠的圖(但原廠有給讓渡書),這部份我還要閱卷去查其真實.

蠻普通的圖 可以理解成 普通的商品照 只是單純對著商品拍照 不管換甚麼人來拍都差不多嗎?

如果主戰的話
重要的字號要記住
96台上772

可以透過上面版友介紹的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內容

順便參考這家公司以前是如何舉證著作權存在的 從中找破綻

misman+++ 2015-05-14 11:00 AM

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蠻普通的圖 可以理解成 普通的商品照 只是單純對著商品拍照 不管換甚麼人來拍都差不多嗎?

如果主戰的話
重要的字號要記住
96台上772

可以透過上面版友介紹的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內容

順便參考這家公司以前是如何舉證著作權存在的 從中找破綻


依大大的關鍵字,有找到某事務所的季刊內容....

應該還虎大滿有用的....

T磨人改 2015-05-14 11:13 AM

引用:
作者d61s
只有一種情況沒事,就是著作權在那個網站手上,他自己同意開放給網友使用,
不然侵不侵權你怎麼會知道,最好就是不知道著作權在誰手上的情況下都不要去碰

至於修改的圖算是重製,本來就有保障著作權人不同意你重製,只要他提得出證據,所以怎麼會沒事

上次倒是聽過一個例子是,自己拍市售商品的照片被原圖盜用,但法院認定該照片的角度及情境並非他人無法模仿,也就是原創性不足,所以不起訴......妙吧



恩~~ 了解 ,所以那位老闆就是專這漏洞就是了....., 我看過他們家的圖, 就拉比如建築物主體, 去背, 來規避侵權.....

Valkyrie 2015-05-14 11:16 AM

我是建議你拿前兩個和解條件給法官看
說明不是你不想和解,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或許法官會判易科罰金或緩刑之類的
但要有賭一把的準備 :jolin:

要是我寧願易科罰金或緩刑甚至坐牢
也不要給對方賺

JING FENG 2015-05-14 11:17 AM

引用:
作者MrHermes
民事賠償金額不是可以談? 45 萬太超過, 可以反告他恐嚇勒索嗎?


這個都可以隨對方開的,是沒辦說對方恐嚇勒索.
反正你不合解,就等著揹刑事前科.
對很多剛出社會的,這是很傷的.
必竟有些公司會去查詢員工背景.

所以之前電視的房東案件.
很多學生跟剛出社會的,一被告還是選擇合解給對方錢.
很無奈,但確是社會上大部份的解決方式.
:nonono:

nokia3237088 2015-05-14 11:29 AM

加油 希望虎大 能撐過這一關阿

JING FENG 2015-05-14 11:37 AM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推一下,紀錄一下,因為親戚正在做網路販賣生意


要注意
1.著作權問題
2.稅務問題
3.商品是否可於網路販售問題

一個錯,就會把之前的利潤全部吐回去了.

JING FENG 2015-05-14 11:41 AM

引用:
作者吃飽飽^^
著作權法罰的是刑事有期徒刑,加上你又有營利行為,我看你也只能LP 捏著和解了


刑事的確是有期徒刑.
但在著作權法91條的部份是以下面這條來判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思是可以變成罰金.

不過就是會有前科,告的人,也是因為這一點,所以可以要求高額的賠償金.
也是所謂的以刑逼民.刑事(前科)逼民事(賠償).

enn1000 2015-05-14 11:53 AM

引用:
作者JING FENG
刑事的確是有期徒刑.
但在著作權法91條的部份是以下面這條來判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思是可以變成罰金.

不過就是會有前科,告的人,也是因為這一點,所以可以要求高額的賠償金.
也是所謂的以刑逼民.刑事(前科)逼民事(賠償).


並不是"得易科".
"得併科"意思是說除了關以外.還要被罰金

JING FENG 2015-05-14 11:55 AM

引用:
作者118127
幫虎大推一下人氣 希望平安出脫~~

這種情況可以算著作權蟑螂嗎??


我是認為是.(書狀上我也有寫明,對方明明就是這樣的人)
但就算是.
用了非授權的圖是事實.
檢查官跟法官也只能依事實來判.

PS:這個最有名的應該是有一個拍鳥圖的著作權人,一直告人,要求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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