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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 2014-12-23 10:04 AM

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還記得前陣子那個屋主勒斃闖空門的竊賊嗎?當時以過失致死罪交保,然後輿論撻伐,認為屋主無罪,朋友剛好有正在拚司法特考的,他還挺贊同這篇文章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314.htm)說法,畢竟若這案例成為考題,考生寫過失致死的話......會沒分數,明年再見 :flash:


這篇文章中看到一句有問題
"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

屋主的能力絕對可以當場勒斃對方, 但是勒頸後直到對方不動後而鬆開, 嫌犯當場也並未身亡, 而是送醫後至隔天清晨死亡. 這不就是KO對方後停止毆打對方...?

coolcliff01 2014-12-23 10:20 AM

引用:
作者MUS
這篇文章中看到一句有問題
"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

屋主的能力絕對可以當場勒斃對方, 但是勒頸後直到對方不動後而鬆開, 嫌犯當場也並未身亡, 而是送醫後至隔天清晨死亡. 這不就是KO對方後停止毆打對方...?


這又要考量到現在只有屋主一個目擊者(又是加害人),沒人曉得當下是什麼情況......

當然我們也難以量化在那個瞬間,屋主驚慌想保護妻子之下給小偷來一記狠的,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帶「殺意」(有跟沒有在法律上差很多),所以到底算「過失致死」還是「傷害致死」?

法律人的見解似乎是傷害致死啦,畢竟你一個海陸退伍的,或多或少應該知道何者為壓制,何者為傷人;不過檢察官大概也不太想為一個無權無勢的宵小(而且還死了)得罪輿論及媒體 :ase

話說我也不是學法律的,大概轉化一下那篇文章跟我朋友的說法。

weirock 2014-12-23 10:29 AM

引用:
作者gcar2000
現在的法律不斷告訴我們,當個人渣好過當人渣腳下的螻蟻,人渣起碼是人,有人權,受到法律保障,而螻蟻,連哭喊的聲音都不會有人聽見,當然,螻蟻不是人,沒有人權,不受保障,想成為受到保障的人嗎?你知道該怎麼選的。


人犬團體:這是我們的功勞 :flash:

weirock 2014-12-23 10:42 AM

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我覺得更有趣的是:
假設這些對法官喊打喊殺叫罵最大聲的,假設讓他們進法學院,接著考完國考成為法官,又會變得怎麼樣?

現實終究殘酷,仍然是「不會怎麼樣」,法律的冷硬框架就在那邊,「法理情」的思考順序跟「情理法」的思考順序是難以相容的。

還記得前陣子那個屋主勒斃闖空門的竊賊嗎?當時以過失致死罪交保,然後輿論撻伐,認為屋主無罪,朋友剛好有正在拚司法特考的,他還挺贊同這篇文章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314.htm)說法,畢竟若這案例成為考題,考生寫過失致死的話............................

會沒分數,明年再見 :flash:


這文..........嘴砲的成份很高

引用:
重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
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
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擋住門口,
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
屋主是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
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亡等等。


除了對方身高~光目測就能知道對方體重?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用椅子擋門口???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人往往是直覺式選擇最直接的方式

怎麼會拿這種事後思考的理由來說嘴?

而且光用椅子就能擋住門口嗎?

coolcliff01 2014-12-23 10:59 AM

引用:
作者weirock

怎麼會拿這種事後思考的理由來說嘴?

而且光用椅子就能擋住門口嗎?


因為很不幸地,法律就是要「事後」來評價當時的行為,不然以後警察逮到一個殺人現行犯便直接就地處決好不好?也不用先把人扣起來再研究他是精神失常、用藥過量、飲酒過度、對方其實是殺父仇人還是什麼狗血恩怨情仇、或是該現行犯就單純一個想殺人的殺人狂而已?

嘴巴講要實行你、我以及大眾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很簡單啦 :ase

又不是民間故事裡的包青天,打著正義旗幟就能對隨意對犯人又打又殺的(那怕他真的罪大惡極),順便接受百姓歡呼 :flash:

引用:
作者weirock
這文..........嘴砲的成份很高


雖然個人不是很推崇菁英至上啦,但你口中的嘴砲文章起碼是一個有名有姓的有牌律師寫的(雖然是財經專業),你大可寫出一個比他更有法學跟邏輯素養的文章,不然劈頭就指人嘴砲.....這......

四大皆空 2014-12-23 11:22 AM

引用:
作者于謙浪人
「7日最高法院陳男的案件進行最終辯論,
當時陳的辯護律師顧立雄等人就指出,根
據國際人權公約和聯合國決議,有精神障
礙的嫌犯,不應判死刑,甚至還認為這是
「制度殺人」,假釋後沒讓他接受強制治
療,反而讓他到處流竄再次犯案,這不是
制度殺人,是什甚麼?」


請得到顧大律師,是不是背景很硬 :p

 

聽說顧大律師出場費一次要幾十萬,家裡應該很有錢....

屋頂上的黑貓 2014-12-23 11:49 AM

引用:
作者gcar2000
現在的法律不斷告訴我們,當個人渣好過當人渣腳下的螻蟻,人渣起碼是人,有人權,受到法律保障,而螻蟻,連哭喊的聲音都不會有人聽見,當然,螻蟻不是人,沒有人權,不受保障,想成為受到保障的人嗎?你知道該怎麼選的。


程序法的目的本來就是保護被告的...

weirock 2014-12-23 11:49 AM

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因為很不幸地,法律就是要「事後」來評價當時的行為,不然以後警察逮到一個殺人現行犯便直接就地處決好不好?也不用先把人扣起來再研究他是精神失常、用藥過量、飲酒過度、對方其實是殺父仇人還是什麼狗血恩怨情仇、或是該現行犯就單純一個想殺人的殺人狂而已?

嘴巴講要實行你、我以及大眾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很簡單啦 :ase

又不是民間故事裡的包青天,打著正義旗幟就能對隨意對犯人又打又殺的(那怕他真的罪大惡極),順便接受百姓歡呼 :flash:



雖然個人不是很推崇菁英至上啦,但你口中的嘴砲文章起碼是一個有名有姓的有牌律師寫的(雖然是財經專業),你大可寫出一個比他更有法學跟邏輯素養的文章,不然劈頭就指人嘴砲.....這......


台灣的法學、邏輯越來越有法匠的驅勢~所以罵的人越來越多

光是「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這種事情~事後去判斷根本沒意義

你有習武~就要當別人沒習武嗎?

還是把 入侵者 當作沒帶兇器、沒習武比較安全???

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以高危險的規格對待~才能降低風險

所以美國的警察才有在攔檢時~對方在車內不聽從指示時~就可能開槍的驅勢~這是「自保」

台灣的法匠&嘴砲卻完全相反~都把「犯罪人」當成小綿羊一樣~不會對防衛者造成威脅

然後以這種背景下去考慮

難怪台灣越來越像罪犯的天堂(或者已經是了!?)

coolcliff01 2014-12-23 12:06 PM

引用:
作者屋頂上的黑貓
程序法的目的本來就是保護被告的...


在某些心中燃燒著正義之火的人眼裡,無罪推定跟殺人無罪同義 :ase

引用:
作者weirock
台灣的法學、邏輯越來越有法匠的驅勢~所以罵的人越來越多

光是「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這種事情~事後去判斷根本沒意義

你有習武~就要當別人沒習武嗎?

還是把 入侵者 當作沒帶兇器、沒習武比較安全???

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以高危險的規格對待~才能降低風險

所以美國的警察才有在攔檢時~對方在車內不聽從指示時~就可能開槍的驅勢~這是「自保」

台灣的法匠&嘴砲卻完全相反~都把「犯罪人」當成小綿羊一樣~不會對防衛者造成威脅

然後以這種背景下去考慮

難怪台灣越來越像罪犯的天堂(或者已經是了!?)


話說怎麼正義小超人特愛拿美國來說嘴?好像美國警察路見不平就能合法開無雙似的,也不更新ㄧ下被告到脫褲子的執法過當案例 :ase

講法理情被嫌法匠,換成情理法難道不覺得濫情嗎?

既然這麼信仰正義小超人、包青天式的那種私法正義,麻煩搬去非洲或中東,那邊的部落宗族社會很適合,路見不公不義,看要丟石頭、砍頭還是剁手任君選擇。

weirock 2014-12-23 12:22 PM

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在某些心中燃燒著正義之火的人眼裡,無罪推定跟殺人無罪同義 :ase



話說怎麼正義小超人特愛拿美國來說嘴?好像美國警察路見不平就能合法開無雙似的,也不更新ㄧ下被告到脫褲子的執法過當案例 :ase

講法理情被嫌法匠,換成情理法難道不覺得濫情嗎?

既然這麼信仰正義小超人、包青天式的那種私法正義,麻煩搬去非洲或中東,那邊的部落宗族社會很適合,路見不公不義,看要丟石頭、砍頭還是剁手任君選擇。


美國的作法是保障 被侵害者

台灣的作法是保障 罪犯

美國的作法有被濫用~台灣的也不一樣?

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最基本的能稍微的向美國看齊(但別設計成會被濫用)

是因為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

希望台灣的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就是正義小超人? 這什麼邏輯?

希望保護 罪犯 的才是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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