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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eee 2014-05-17 10:36 PM

不管誰有理,只要先動手,動手的那個人就錯了...
沒錢看病,建議去找些修身養性的方法,打坐,修練等等...

42章經 2014-05-17 10:40 PM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推開的行為是是"制止",我覺得沒什麼不對
抓住頭髮用力瞪+言語暴力這是"恐嚇",基本上是很不對
毆打是"傷害",這是非常不對,即使對方先挑倖也不該動手


你完全錯了

在這個案例中,該台iPAD為店家提供給公眾無償使用,並非樓主私人所有,樓主無權主張自己的單一使用權...

小孩的觀看行為並無肢體上之接觸,樓主僅可口頭告知,或請提供設備的店家處理。然而樓主卻採用了「推開」這種積極警告舉動,已經失當...

承上,小孩對於樓主失當行為的反饋,是提出「你可以用說的,為何推我」這種十分合理的質問,使得樓主後續的反應再次顯得無理...

再者,扯頭髮這種行為,在刑法上作為一種人身傷害罪,是毋庸置疑的。更不用說外加的言語恐嚇行為,這些樓主前文已經自白,連求證都不必就能提吿...

mobius797 2014-05-17 10:45 PM

如果你們真的明白什麼叫做反社會人格
就不會叫他打坐修練了
這就跟叫憂鬱症患者開心起來差不多
這類心理疾患
很多是在有先天因素再加上後天環境造成
先天因素你幫不了
後天環境你幫不起
就這樣
這世界就是有無解的問題
或者代價大到你不會想付
事主是親人很多人都不見得有能力去背這巨大負擔
何況只是個和陌生人差不多的網友

ruinousdeity 2014-05-17 10:47 PM

然後,回到原本的問題,既然樓主有定期回診,那就不要擔心健保有沒有給付的問題,
除非你要指定用某些非健保藥物,不然照你的情況不用擔心增加額外負擔,
至於回診什麼的,通常初診是跟醫師聊你的狀況,不會馬上做處置,
然後幫你排時間去找臨床諮商師做評鑑,報告出來之後再去掛門診醫師才會做處置,
精神科醫師投藥基本上都很阿莎力,該給你的東西一定會盡量開到上限,
只有剛開始一定是要兩個禮拜~一個月回診一次,兩~三個月過去後可以開長期處方簽就沒那麼麻煩,
投藥基本上可以解決外部九成的問題,內部的問題你要盡量配合醫生去調整,這只能靠你自己。

42章經 2014-05-17 10:50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然後,回到原本的問題,既然樓主有定期回診,那就不要擔心健保有沒有給付的問題,
除非你要指定用某些非健保藥物,不然照你的情況不用擔心增加額外負擔,
至於回診什麼的,通常初診是跟醫師聊你的狀況,不會馬上做處置,
然後幫你排時間去找臨床諮商師做評鑑,報告出來之後再去掛門診醫師才會做處置,
精神科醫師投藥基本上都很阿莎力,該給你的東西一定會盡量開到上限,
只有剛開始一定是要兩個禮拜~一個月回診一次,兩~三個月過去後可以開長期處方簽就沒那麼麻煩,
投藥基本上可以解決外部九成的問題,內部的問題你要盡量配合醫生去調整,這只能靠你自己。


完全中肯

我相信這些忠告
六年來樓主可能已經聽了千百回
我也相信
有六年的時間,若有心,木早已成舟,不差我們在這六年後的第一千零一勸,一千零二勸,一千零三勸......

人生開始 2014-05-17 10:51 PM

引用:
作者vircgd
  這是典型的好命人強加自己的觀念在社會邊緣人身上的情形,
朱聞蒼日的身分背景大家應該多少都有點了解,你們個個好命人,
一開口都是大道理,但卻沒考慮朱聞蒼日本身是有精神症狀的人,
這不是是非對錯或法律問題,朱聞蒼日也說了他不在乎且坐過牢,
今天假設某個正常人,為了自己孩子而去把朱聞蒼日的頭皮扯掉,
最後自己去坐牢留前科,朱聞蒼日痊癒後繼續當街友,是誰吃虧?
朱聞蒼日如果有刀,你扯他頭皮他宰了你,是誰吃虧?他一發怒,
宰了你小孩,然後你再宰了他,是誰吃虧?

  這個世界上有太多不能講道理的場合,比如剛好最近才發生,
越南的排華暴動,台商會跟衝進來的越南人群講道理、講法律嗎?
我一直認為大家平時在教小孩時,不要只想著跟小孩講些大道理,
而是要教小孩自保,今天就有個幼童跟別人玩耍結果跌倒撞到頭,
顱內出血導致雙眼半盲,你可以告學校訴諸法律,但傷...

每次回文都有特別算字數嗎 :shock: 想起以前出版業的朋友好像很忌諱這種標點符號賓果 :laugh:

引用:
作者FD3STYPER
樓主自己知道精神狀況有問題, 也就不苛責.

還是一句, 很多人希望樓主不要放棄自己, 既然樓主還會按月去拿糖尿病的長期處方,
我想樓主還有活著的理由.

社會局就是一般公務員, 假日不會上班, 我很希望樓主去派出所尋求協助.

就很簡單告訴警察所有狀況, 表達自己想去精神科門診的意願.

假日還是有社工師輪值的 不過由其他機關轉介的 似乎是可以得到比較多的重視沒錯

引用:
作者42章經
完全中肯

我相信這些忠告
六年來樓主可能已經聽了千百回
我也相信
有六年的時間,若有心,木早已成舟,不差我們在這六年後的第一千零一勸,一千零二勸,一千零三勸......

我比較相信機緣 有時候時機成熟了 就差了一千零四勸這臨門一腳...

GOLDHAN 2014-05-17 10:51 PM

雖然該小屁孩的行為非常熱人厭,但你真的沒必要動手

對心智尚未成熟且並沒有危險攻擊性意圖的小學生

就能讓你產生攻擊性行為時,雖然未造成傷害,但事情發生往往一瞬間

個人認為你對事物的反應其實達到危險行為

帶武器在身上更是不妥當的行為

可以的話找醫生測驗評估看看吧

bird2005 2014-05-17 10:51 PM

朱大

可以上傳你的大頭照嗎

老柏(第四) 2014-05-17 10:53 PM

引用:
作者42章經
你完全錯了

在這個案例中,該台iPAD為店家提供給公眾無償使用,並非樓主私人所有,樓主無權主張自己的單一使用權...

小孩的觀看行為並無肢體上之接觸,樓主僅可口頭告知,或請提供設備的店家處理。然而樓主卻採用了「推開」這種積極警告舉動,已經失當...

承上,小孩對於樓主失當行為的反饋,是提出「你可以用說的,為何推我」這種十分合理的質問,使得樓主後續的反應再次顯得無理...

再者,扯頭髮這種行為,在刑法上作為一種人身傷害罪,是毋庸置疑的。更不用說外加的言語恐嚇行為,這些樓主前文已經自白,連求證都不必就能提吿...

喔,了解了.....
怪不得沒看到傷害行為卻被人說是毆打,多謝點醒

bird2005 2014-05-17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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