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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2011-09-20 05:57 AM

引用:
作者hskao
講再多也改變不了"你說的都是猜測"這件事實 :laugh:

但你要怎麼"合理懷疑"樓主都跟我無關.....

只要別扯到我就沒關係 :shy:

不過以你一定要戰個輸贏的個性.....

我想看完這篇只會回些更難聽的話吧? :unbelief:


你講再多也無法否認樓主說話無法被人取信的事實..
就是他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事實...
難道他去告官時, 法官還得去主動查證他是二手商嗎?
如果你連這點觀念都無, 那就沒什麼可說的了...

到這時你還要辯啥?

bar0402 2011-09-20 06:06 AM

引用:
作者my_id
看回的這麼虛就知道在唬濫 :laugh: :laugh: :laugh:
那就趕快帶所謂的女友父母踹來作證啊 :D :D :D
不要到時找個充氣娃娃來啊 :laugh:

你這種叫阿宅嘴砲不叫辯論啦
開辯論會才叫辯論
真人唇槍有理大家鼓掌
無理大家狂噓
躲都躲不掉

在網路可以開分身自吹
在網路可以一直硬凹鬼扯
躲在網路自以為是
你以為你算老幾 :unbelief:


嘴砲無用, 來查證嘛! 懸賞你三萬元如何?
請個律師或徵信社都行, 其實你親自來最好..
若你輸了, 我拿你十分之一, 三千就夠了, 但請你公布你的身份及資料..
向我道歉, 這樣不為過吧? 我輸了, 我一樣公布, 有不公平嗎?
畢竟我給人造成困擾... 請他們吃一頓不為過吧..

至於你還敢叫人家去找你? 你嫩到一點人情世故也無嗎?
這些人不是當事者, 給你查證已經不錯了, 你自己不來要怪誰?
你以為你是法官或檢察官嗎?

如果敢說話卻沒膽求證, 那也不過是某些網路學生級嫩咖而已...
其他就不要多說了..

bar0402 2011-09-20 06:12 AM

引用:
作者hskao
請拿出"證據"證明你以上說的內容是"事實"

現在的立場是"我質疑"你的說法 (與樓主無關喔~)

你不服請拿出"證據"說服大家 ;)

不然我認為你只是在瞎掰喔 :rolleyes:


---------------------------------------------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沒證據就不要亂說話

別人不認同你"猜測"的內容就邏輯上來說也是"合情合理"

-----------------------------------------------

p.s.如果你看了上一篇後肯收手~ 我這篇的質疑就算了 :p


坦白說, 你從頭到尾都沒勝算..
我一向是對付不要臉的人大有興趣, 不用怕你怎樣...

你真可笑, 我又不是當事者, 並無直接利害關係..
就跟這樓裡的各位一樣....
提什麼證據? 有必要嗎?

但重點是我說的話有人願相信, 你說的話卻大家不信, 你就輸了...
討論就是這樣... 我又不打算跟樓主求償, 借問我去找證據幹啥?
倒是樓主必須提出證據, 否則法官或創見是可以不理他的..

這串樓裡, 自己去數一下誰支持者多就夠了, 再痞再嘴砲也無用..
省省吧...

my_id 2011-09-20 06:15 AM

引用:
作者bar0402
嘴砲無用, 來查證嘛! 懸賞你三萬元如何?
請個律師或徵信社都行, 其實你親自來最好..
若你輸了, 我拿你十分之一, 三千就夠了, 但請你公布你的身份及資料..
向我道歉, 這樣不為過吧? 我輸了, 我一樣公布, 有不公平嗎?
畢竟我給人造成困擾... 請他們吃一頓不為過吧..

至於你還敢叫人家去找你? 你嫩到一點人情世故也無嗎?
這些人不是當事者, 給你查證已經不錯了, 你自己不來要怪誰?
你以為你是法官或檢察官嗎?

如果敢說話卻沒膽求證, 那也不過是某些網路學生級嫩咖而已...
其他就不要多說了..


你嫩到一點人情世故也無嗎?
是你自己說要帶出來作證
難不成還要我開車過去接

電話、地址、姓名什麼都沒有
敢說話卻沒膽留, 那也不過是個阿宅嘴砲級而已... :laugh: :laugh: :laugh:

42wood 2011-09-20 07:48 AM

大家真有錢

又有時間打嘴砲

為了別人家的事搞了幾天又幾夜

my_id 2011-09-20 08:24 AM

引用:
作者42wood
大家真有錢

又有時間打嘴砲

為了別人家的事搞了幾天又幾夜


我沒花什麼時間喔 :confused:
近600篇只發了6篇而已
我可不像那個蠢阿宅那麼無聊 :o
網路嘴砲最後還不都被當成垃圾
屁一堆還當自己是正義超人 :laugh: :laugh: :laugh:
真是夠了 :jolin: :jolin: :jolin:

真不知道他要到哪裡去找人 :D
真帶出來更好,順便節錄他的嘴砲給印出來
讓那兩老看看這個蠢阿宅的行為有多幼稚可笑 :laugh: :laugh: :laugh:

hskao 2011-09-20 09:59 AM

引用:
作者bar0402
坦白說, 你從頭到尾都沒勝算..
我一向是對付不要臉的人大有興趣, 不用怕你怎樣...


你一直提樓主轉移焦點也沒用.....
(樓主的部分你拿出"證據"戳破我就相信啊~)

------------------------------------------------------

我現在是要你收回針對我的"不實指控" (分身/同夥/二手商...等)

因為你說的這些都不是"事實" (不服請拿出證據)

只是單純在毀謗別人而已.....

-------------------------------------------------------

你要認為我是樓主的分身/同夥 or 二手商是你的自由

但在公開版面寫出來請先拿出"證據" (光指誣賴我的部分)

我的原則就這麼簡單 :shy:

hskao 2011-09-20 10:11 AM

引用:
作者bar0402
我一向是對付「不要臉」的人大有興趣, 不用怕你怎樣...


http://law995.twlady.com.tw/news14.html

評「賣家」不要臉 被訴公然侮辱

吳姓男子上網向王姓賣家買電腦中央處理器(CPU),不滿結標後未主動聯繫及對產品不能提供保證,因而在拍賣網站上留言「只能說你真的很不要臉」,賣家遂提出告訴。

檢方認為吳刊登「不要臉」,公然刊載於網路上,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遂依公然侮辱罪將之起訴。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hskao 2011-09-20 10:13 AM

http://tw.myblog.yahoo.com/elaw-ela...&next=-2&page=1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法律要件與責任(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與損害他人名譽)

首先,在法律實務上,所謂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實務上將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而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言論自由的行使,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甚至生命、身體、自由、依法應分別情形而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的行為已達到使被害人人格貶損,或進而使被害人姓名權甚至名譽等人格權遭受侵害的地步時,則可分別情形依法對加害人提起民事或刑事之告訴的,但應注意個別之法律規定要件:



一、民事責任部分

我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以上法條所稱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又稱為精神慰藉金)。至於損害賠償數額之多寡,因名譽權與有形之財物不同,其計算自有差異。如所受損害,不屬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依上述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主要是考慮下列因素:1.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2.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3.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4.被害人痛苦之程度。而以上具體撫慰金額將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決定。因而符合以上之要件時,則可向法院對加害人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具體措施。



二:刑事責任部分

依我國刑法309條及310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是觸犯公然侮辱罪。另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另外所謂『公然』,是指行為人有讓不特定之第三人共見共聞的故意時,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若加害人只是利用傳送簡訊予被害個人而加以辱罵,因為並不具備刑法公然侮辱之『公然』要件,因此並不可以對其提出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的。但是加害人若是具有『散布』之故意,而同時或陸續向多人傳送傷害被害人名譽之簡訊,並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進而損及被害人名譽時,則有可能成立誹謗罪之可能。這時候被害人可向加害人提出誹謗的刑事告訴,並同時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



另外,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因之對下列情形不予處罰:

(一)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此為兼顧公 共利益及保障個人名譽之例外規定。例如:指摘他人為私生子之事雖為事實,但他人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仍應負誹謗罪責。

(二)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人陳述事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譽受損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導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hskao 2011-09-20 10:17 AM

http://law.twdetect.org.tw/case_17law.php?data_id=3156

一句「不要臉」 換來10天拘役

高雄市莎姓女子去年8月在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門口,辱罵另案控告她的洪姓女子是她所見過「最不要臉的女人」,洪姓女子提出告訴,高雄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將莎姓女子判處拘役1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

判決書指出,洪女因指控莎姓女子妨害家庭,向高雄地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去8月24日上午,旗山簡易庭就這件案子進行言詞辯論,兩造均到場,庭訊時雙方氣氛不佳,但有法官、法警在場,兩人還不至於到開罵的地步。開庭結束後,莎姓女子在旗山簡易庭門口階梯處,對洪女罵道「妳是我見過最不要臉的女人」,洪女憤而提出告訴。

法官說,「不要臉」是對他人道德、人格的負面用詞,足以貶損一個人的社會評價,且發生地點在旗山簡易庭,為不特定人均得自由出入的公共空間,莎女在法庭外罵人「不要臉」,符合公然侮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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