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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捷運上穿這樣想逼死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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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說? 您看背影就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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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腿開開 :s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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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還有手肘靠桌,紮衣服的方式...臉蛋可能還偏陽剛 :ase |
引用:
公共場所也是有隱私的.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規定, 過去為了平衡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對於記者的拍攝有做規範, 而一般人比照. 在 "公共場所" 可以拍人的包括: 1.有新聞價值的事件. 2.公眾人物. 3.室外的公開表演. (室內演出則由場地所有人規定) 符合這三條之一就可自由拍攝, 否則就必需先徵得對方同意. 對方不知情就是偷拍, 未經同意就是強拍, 都有可能被告, 只是不曉得啥時出了幾個法官檢察官, 做出 "沒拍到內褲就不算偷拍" 的恐龍解釋... :jolin: 反而是前些時候有個倒楣麵包師... :rolleyes: |
引用:
不知法源依據是? |
引用:
印象中是新聞局邀集法界與新聞媒體討論出來的自律條款, 很多資深攝影玩家也是以此做為自我約束, 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底下這些可以參考一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689主要討論的雖是新聞自由 vs 隱私權, 但也包含了公共場所的拍攝行為. ) >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民事判決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 (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 (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 (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也就是說, 未經同意, 不管有沒有發表, 拍攝的當下就已經侵權... ) 昨天半夜新聞台亂亂轉, 想找個沒在報某藝人的台, 恰好看到 "民眾在公共場所有不被拍攝的權利" 這句話... :jolin: |
引用:
老實說...........自律? 未免太沽名釣譽了,捷運站這樣拍,還比一堆號稱正義的色影師客氣多了,每次去看展,一堆色影師貼著人家拍....... 話說回來 我認為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不是說侵權就侵權.........別斷章取義了 如果您說的成立 我去街上繞一圈,所有未經我同意的,拍到我的監視器都侵權了.........我可以要求他們全部刪掉嗎? 即使他們沒有把我的肖像公開? 在路上閒晃,基本上就是已經同意了,當然如果有不舒服,可以進一步去要求,但是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別人有在路上拍照的自由,你怎知別人不是拿你當背景,主題是後面的大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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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遠拍背影 VS 走近了直接從乳溝拍進去.
我個人認為前者無罪, 後者要重罰. 不過, 解釋法律很神奇的, 我無法多說啥. |
引用:
中間跟左邊都不錯. 中間的比較自然不做做. 在一起比較輕鬆 左邊的比較注重儀態. 相對的氣質應該比較好. 純屬就照片討論. 不預設外觀長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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