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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確定解約!北市府、遠雄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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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常對行家說 這些公務員都拿著是非黑白當成最高原則阿 要標政府標案 不夠力 就不要進 對這些公務員來說 合意解約 是外星人才會幹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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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約不是用來逃避該執行的訴訟該責任用的 與其討論自己夠不夠力,倒不如好好精研契約才是 我面對過的廠家真的沒幾人會認真看過契約再標 只會標後才認識到不是他想的那樣… 然後又哭爸契約不公,找立委"關切" |
引用:
哈哈 最近有個前一部長在討論台灣的最低價標文化 大概就是描述你們公務標案的招標文化。 公務員沒有能力處理合理性評估標案規格與金額的能力 如果不夠力 或者遇到若妳這種認真的公務員 再老實的包商都很難過 是非對錯就如你所說的那樣絕對 是你判斷 還是仲裁委員會? |
引用:
不急,慢慢拖 :o :o :o |
157比較適合回去當醫生,或回學校教書,醫院,學校環境單純,政治這種社會事,不是從小到大都考第一名的乖寶寶所能應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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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謂合理金額!?合理規格!? 當一個包商年年和我哭爸價格不合理時又年年來標 請問合理不合理? 當我預算拉得高高,競標又殺得低低,結果殺低低的做的還不錯 請問我預算拉高高合理不合理 你若有能力評斷規格不合理,為何不在等標期發函異議或申訴 我想發包機關都會很歡迎修正缺失後重新發包 另外所謂的認真,是盡可能收集資訊做出正確的判斷解決問題 而不是只會刁難 |
引用: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單薄的"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laugh: 卻忽略掉以該案例而言,調解結果並非一定要接受,大可以調解後不接受而繼續打官司的 這就跟前面你所主張的,要嗎裝孫子幫廠商,不然就打100%勝率的官司不相符合不是嗎? http://web.moi.gov.tw/cws/upload/do...41112268520.pdf 這裡更說到了85-1 II 前段:強制機關參予調解 一旦調解有結果而雙方接受(當然可以不接受),那就是合意行為 一整個就列在採購法哩,而且還是半強制進行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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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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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怎麼氣場有點弱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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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又變成不易判斷啦? 事實上在調解出來以後,那結果並非強制接受,大可不接受而改走片面解約 該案例廠商之所以申訴成功,跟成功的範圍根本與合約糾紛使用合意或是片面解約何者有利無關,而是政府機關接受合意後又重複引用合約中法條二次處罰廠商 老實說,我比較擔心說出"真的合約,法律站得住腳,是沒有在搞什麼合意解約的"這樣的人他的法律常識,因為一整個列在採購法裡,還半強制執行的東西居然被他視為"是沒什麼在搞"的東西 :laugh: ;還有一邊引用採購法的第6條說成是"不得有差別待遇,對一人放水等日後同要對所有人一樣放水",一邊又自爆以前幫廠商做文書作業,敢問貴單位是向來如此幫廠商執行文書作業,還是有人要立下先例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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