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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diver 2017-05-03 07:47 PM

如果對於涉世未深的小女生,用謊言騙上床,就算法律制裁不了,鄉民的正義還是不會消失的。

aya0091 2017-05-03 07:48 PM

若依當事者說法

被害之後,只好假裝自己愛上加害者以減輕痛苦

但其實沒解決問題,傷害持續存在

另外有一種是被害人會愛上加害者的症候群

叫做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80%99%E7%BE%A4

包含金庸小說也有類似情節,某魔教分子去強擄正派女子

然後正派女子反而愛上魔教分子,替他說話,遭正派唾棄

黑金魚 2017-05-03 07:50 PM

狼師們的無辜如同海公公那一罈奈米屌,我是看不到啦

tifg70920 2017-05-03 08:04 PM

太妍台北演唱會
2017 TAEYEON solo concert "PERSONA”in TAIPEI
三天中的哪一天,三種票價的座位,都可以
有搶到多的票的同學拜託私訊我,我真的會感激你的QQ
走投無路,出此下策,不是搞笑文

有重度憂鬱症太妍演唱會可能是根浮木抽離那個世界,把你拉上岸,如果買到可能不會死,

走投無路,不是搞笑文看起來有點怪

zombie 2017-05-03 08:11 PM

引用:
作者st202
從法律來看
妨害性自主罪(未滿16歲)
妨害家庭這條就算滿16歲也能告(誘拐離家)
而另一方則是通姦
太概就是卡在妨害家庭與通姦 兩敗俱傷 才無採取行動
13歲云云 虛構的可能性大(13歲告不了通姦)
小說不足為信

如果從道德來看
破壞師生倫理 破壞別人家庭 都應該受到譴責


法律的基礎是法哲學,包含倫理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法律會修改。
修改的基礎還是法哲學。
法條只是現在操作的現象,社會大眾如果覺得不適用,是會更改它的。
所以法律是會進步的。
法條如此規定,只是說,我們現在拿他沒皮條。
但不表示,我不能譴責他,不能用合法手段抵制他,使其在這個社會難以立足。

熨鉄人 2017-05-03 08:17 PM

引用:
作者tifg70920
太妍台北演唱會
2017 TAEYEON solo concert "PERSONA”in TAIPEI
三天中的哪一天,三種票價的座位,都可以
有搶到多的票的同學拜託私訊我,我真的會感激你的QQ
走投無路,出此下策,不是搞笑文

有重度憂鬱症太妍演唱會可能是根浮木抽離那個世界,把你拉上岸,如果買到可能不會死,

走投無路,不是搞笑文看起來有點怪


蠻有可能是精神依託的

畢竟會帶給人們正能量 :confused:

ryox22003 2017-05-03 08:24 PM

引用:
作者熨鉄人
蠻有可能是精神依託的

畢竟會帶給人們正能量 :confused:

他老公如果跟她住在一起就可以阻止她自殺了

st202 2017-05-03 08:47 PM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妨害性自主罪 未滿十六歲 沒啥好說
犯了此條 根本沒有後來的事
至於小說虛構的情節13歲 剛好是未滿十四歲最重的…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通姦) 第240條 (誘拐)兩方強碰
徒刑一年以下相對於三年以下
不如拚了 寧願被關一年 也要對方三倍奉還 :laugh: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7-05-03 08:56 PM

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
就不會成為通煎的加害人

兩個是不能並存的關係

撸至深 2017-05-03 08:59 PM

引用:
作者st202
過去 我跟某高中補習班名師「在一起」一段時間
「那個人」已婚 有小孩
鄉民看到這裡可能很想開噓 小三就是犯賤 鮑鮑換包包
但從來不是那樣。
我和「那個人」分開以後
痛苦至極
我很懷疑 如果這是愛情
為什麼我這麼痛苦 「那個人」卻可以安然活下去?

後來才發現 我之後有誰 誰之後又誰

如果「那個人」告訴我 他只是玩玩 想打炮
我當然不會跟他「在一起」

-----------------------
嗯 如果「那個人」告訴她
打算與元配離婚
甚至只有暗示而無明確表示
那就會跟他「在一起」
即使「那個人」已婚 有小孩
是嗎?

訴諸道德 然而道德不會有雙重標準



因為愛情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我催眠
妳自我催眠的再深也不會影響妳愛的人
反而會患得患失,更難讓對方愛上妳
妳無法讓他陷入自我催眠的迴圈就徹徹底底的輸了

深深愛上一個不愛妳的人很慘,離開他更慘
跟他在一起的時候雖然痛苦但也有快樂的時候,一離開所有回憶都變成痛苦,而妳無時無刻都停不住回憶,畢竟那過往種種曾充滿妳心,對一個不愛妳的人放開心房就是這麼慘

但愛情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我催眠
所以一旦發現對方不愛你的時候,就應該果斷脫離
因為"情緒"是加深印象的最好方式
待在對方身邊,情緒起伏越大,就會陷得越深,越痛苦
覺得身處地獄並不是最痛的,天堂與地獄同時存在那種撕裂靈魂的感受才恐怖令人絕望

總之,有類似遭遇的,直接離開不用留戀
待的越久越痛苦
是,只要有一絲希望就不想放棄,但要讓一個嘴上愛來愛去,心中沒有妳的人愛上妳,這成功機率太低太低

小痛階段就該斷,不要等到痛不欲生,活不下去才想離開:think: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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