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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見小偷闖空門偷婚戒 勒昏小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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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啊~ 所以我的重點是先擺在事件的處理, 這是不管法律如何訂定, 你都要面對的問題. 竊賊是違法之人,法律已不能約束他, 法律對當下的你已沒有保護力, 只能是遲來的正義, 當下的僵局還是要解決. 有沒有堡壘原則, 已經是其次, 能平安退場的人才有機會談法律. 當許多人忘了 是否有能力 這個命題, 只關心防衛後是否無罪, 其實對我來看根本是在演 時光穿越劇, 會先發生的事件跳過不看, 只想爭 判決 是不是自己滿意. 大概很多鄉民 自以為是宮本武藏 一生從無敗績, 打贏本是必然啊, 只要出手就對了 還想甚麼! 沒時間啦! 看了只能搖頭. |
個人以為,當下的處理方式,跟個人的背景、小偷可能的威脅或造成的損失各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
今天你拿走的,只是我的九牛一毛,我何必跟你拼命。今天你要拿走我最珍貴的東西,那即使違犯法律,在所不惜。 法律,統治者當然希望照著他的意思走。法條千千萬,要如何解釋,恐怕是大有空間。我們一方面希望有真相,一方面也不希望有權解釋或判決的人背離社會的價值太多。 如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二審,應該會讓一部分隨時願意挺身而出幫忙他人的人縮手、或是再考慮一下。造成改變社會風氣的效應應該是不小。 其實,在合法的空間下,法官應該要考慮導正一些社會風氣才是。也許是個人的要求太高了! |
引用:
扯遠了。 以本案來說,無論是竊賊或屋主,雙方都沒有凌駕律法的特權, 還是你想要賦予他們凌駕律法的特權? 讓二個人自行去打殺,誰拳頭大、武功好,誰打贏誰就是[對]的? |
引用:
竊賊違法所以法律無保護力, 靠的就是武力自保, 合理嗎? 平安退場才能談法律, 兩邊被迫要硬碰硬, 現在剩下屋主平安退場談法律, 這就是現狀. 以宮本武藏比喻似有不當, 兩邊"決鬥" 是1個月前早就知道可事前準備, 武藏更是老奸巨猾之人 (畢竟他比小次郎年長11歲, 況且對敵經驗無數), 深知"拳怕少壯,棍怕老狼", 武藏處心積慮耍心機就是因為知道硬碰硬沒法獲勝, 所以先以逸待勞讓小次郎枯等, 再以言語刺激讓他失去冷靜, 再配合比小次郎的太刀距離更長的木刀, 當對手失去兩項武器: 冷靜和距離, 自然勝券在握. 問題是這跟這件事有啥關係? 如果武藏和小次郎跟這次屋主竊賊一樣, 在幾秒鐘前才知道要決鬥, 而且距離僅隔一扇門是要怎麼冷靜思考, 誰會獲勝? 比較高的竊賊就像武藏一樣有距離優勢, 屋主的身手就跟小次郎的燕返一樣快而猛, 但是兩邊都沒事先準備的可能性, 故事結局就不同了. 最後請你想一想, 屋主到底有沒有冷靜思考過退路? 有沒有辦法同時帶著懷孕8個月的妻子一起? 是竊賊逼得他沒退路, 還是他逼得竊賊沒退路? |
引用:
若有興趣討論,請見雙方前後文,謝謝。 沒有人要說事急從權等於無視律法,而是對[度]有不同理解, 總不能說急著殺蚊子就丟顆原子彈吧! 竊盜失風,小偷若是動武,是會加重其罪的,這是[度]。 為了防衛生命財產,可以合法使用武力, 但若是因此殺死人,就要視情況來決定是否有罪, 而非[侵入者就是死罪],這也是[度]。 |
引用:
如果執法的結果是強人所難, 那這法制本身就不合理. 就像網友所提的玻璃娃娃案. 如果屋主被判重罪,那麼等於是宣布人民的自衛權以及逮捕現行犯之權利均形同虛設. 我可以猜到法匠一定只會在惡法亦法打轉, 接著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另外當家人受到威脅的時候我的確希望有踐踏法律的特權. 我管法律怎麼樣,先把威脅消滅再說. 如果連這點道理都不明白,那也不必說了. |
引用:
該案最終結果是幫忙的同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但大眾似乎一直只記得二審結果就是了。 |
海軍陸戰隊並非自詡無敵無雙
為海軍收戰果 為陸軍作先鋒 縱使犧牲在所不惜 尤其是搶灘,明知可能會死還是向前 就像「搶救雷恩大兵」所演,1連100人衝鋒,即使死掉90人,還是向前衝 只有死老百姓才以為百戰百勝才能衝 另外,「Band of Brothers」也有提到傘兵 花園作戰被包圍而損失慘重 當檢討戰略時 連長說:「我們本來就應該被包圍。」 「我不是英雄,但很高興與他們共事。」 若是貪生怕死者,請離開,你們不是士兵。 懷孕的人走快都有危險,難道還要叫她跑路? 第一線海陸不會考慮必殺才有所動作, 為了家人 縱使千辛萬苦 斷手斷腳也要義無反顧 (本來可以為了國家、為了榮譽、為了責任...算了,有人還提宮本武藏無敵) 類似這種「若那天下雨就不去」,實在很難對太太開口。 |
有些人就只會冠冕堂皇講一堆道理..
一下子套本案一下子套他案,只挑對自己以及對歹徒有利的段落講, 刻意忽略事件整體, 就本案就是人家只是偷個東西罪不至死呀,忽略死者是有強盜前科, 一下又說每個人都有那能力制服歹徒嗎?但本案明明屋主成功保護自己和妻子, 就跟人本一樣....... 引用:
那是運氣好, 只要發生控告....甚至不必告贏.. 就絕對會發生寒蟬效應! 正常社會人沒有想要被告的。 引用:
一直都是這樣, 因為法匠有權有法無責任.. 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不必負責的!! 甚至...假釋呢!!放行假釋的人要不要負責呀!!!當然也是不必~ |
引用:
你可以選擇[消滅],但之後的[法律責任]就要選擇面對,社會無法賦予你踐踏法律的特權。 而且本案大概還沒偵結,更別說上法庭,下結論實屬太早。 另,玻璃娃娃一案,結果是學校賠償,幫忙的同學無責任,家屬跟學校共同捐款成立了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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