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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2025-10-08 07:15 AM

#4997

還幫忙檢舉[紅十字],ID:Adsmt,於七嘴八舌異言堂,散佈政治言論

LDSKINGII 2025-10-08 07:31 AM

柯文哲「我只負責照相、握手」被求刑28年?檢方神回:還有貪污啦
https://www.nownews.com/news/6739688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7日)以證人身分至台北地院出庭,針對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由檢辯進行交互詰問。柯透露,自己當初在眾望基金會本來要當董事,但是遭到周榆修的反對,最終變得像是代言人的角色。至於他在對話中稱木可及眾望基金會是「相關」,柯解釋就是友好的意思,對於檢方不斷跳針詢問怒嗆:「你是中文不懂?你要用哪一點害我?」檢方則回應:「沒有要害你。」

至於木可當初成立的原因就是要解決肖像權的問題,當初肖像權同意書是由李文宗拿給柯文哲簽名,「他(李文宗)是我50年的同學,拿給我沒看就簽了。」

檢察官詢問「橘子」許芷瑜是否有幫忙處理肖像權授權費?遭到柯否認。

至於私人帳戶幾百萬的匯款也是事後看了筆錄後才知道,讓檢方懷疑問:「橘子知道、陳佩琪知道,就你不知道?」 :laugh:

柯解釋,家中的錢都是由陳佩琪在管,到現在也沒機會看每一筆帳,檢方則質疑:「代言人為什麼可以看帳?」柯停頓幾秒後回:「我有捐錢欸!」

而檢方詢問柯當初競選在銷售第三波小物時是募款還是商業行為?

柯解釋,一開始是捐款換小物,但因為捐款要填很多資料,有的支持者單純想買小物就覺得麻煩,導致第二波銷量不佳,也不清楚第三波銷售時文宣上為何會寫「募款小物」

他笑說:「我只負責照相和握手,寫什麼我沒有在看。」柯怒控檢方在濫訴、羅織罪名,「公益侵佔就判我28年?」檢方一聽則回:「那個,其實還有貪污啦!」雙方來回對槓。
——————————————————
檢方是說假老二包含貪污求刑28年,不是說牠有罪,沒有違反廢物引以為傲的無罪推定論啦 :D

但假老二遇到敏感問題不是拒答就是說不知道,8年一事無成亂嗡一通就算

滾蛋了還是什麼都不知道活像個廢物 :laugh:

Hermit Crab 2025-10-08 08:41 AM

引用:
作者Adsmt
好了,已知晚風徐徐看豪宅、檢調搜索銀行保險箱發現冷錢包,是菱傳媒報的,且消息來源很可能就是黃國昌,更有人懷疑檢調搜索銀行保險箱是柯的律師鄭深元洩露給黃國昌的。

你真的不要再抹北檢了啦,看起來內鬼就在你們黨內好嗎! :flash: :D :laugh:

快去追一下是不是昌哥一邊罵北檢,一邊又叫狗仔把檢調消息洩露給某週刊。 :laugh: :laugh: :laugh:


本來説養狗仔是為了爆料監督,
怎麼又變成狗仔記者在賣黑料,
多半還會切割是記者個人行為。

polor 2025-10-08 08:56 AM

#4998



2025-10-08 0909

請問ID: Adsmt ,您於公開場合PCDVD指控以下問題,

1.黃國昌有什麼消息?
2.鄭深元洩漏什麼消息?

Hermit Crab 2025-10-08 09:16 AM

引用:
作者Adsmt
不要又在稻草人戰術,刻意迴避問題,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

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是「哪些是被認為有貪污問題的認定」而已。

根本就不是你說的「只浮報11萬」。浮報的是62.5萬,只是其中11萬被北院認為是貪污。

北檢認定貪污46萬,北院認定11萬,才是兩者的差別。不要又要用民眾黨那種烏賊戰術來混淆視聽好嗎!


不管是浮報62.5萬還是11萬對護航的人來說都是小錢應該微罪不舉啦,
衹要查了就屬於檢察官多管閒事行司法迫害。 :o

就像之前將軍的洗衣機一樣,不過是台七千元洗衣機而已,將軍又不是出不起這個錢。
問題在於法律性質並不是這樣簡單的,就是這個事後補救魚目混珠的措施更是證明犯意。 :o

LDSKINGII 2025-10-08 10:05 AM

對高虹安案,廢物不謹記自己引以為傲的無罪堆定鬼扯論嗎? :D

FreeStorm 2025-10-08 11:19 AM

師父這叫"選擇性拒絕回答",只差沒在地上打滾耍賴了...

(咦? 師父這樣子也可以扯上賴啊,怎麼不滾個二下?...) :D

LDSKINGII 2025-10-08 12:24 PM

昨天還有個詰問是沈的律師問假老二硬碟事,被白賊造謠黨號稱「多重宇宙的硬碟」:shock: :D

事後當然又是放在假老二各個射交平台亂射一通

然後再由張大委員說學逗唱,還剪成短影音由黨這邊來供小草們分享「再次打臉北檢」喜悅 :D
https://www.instagram.com/reel/DPgaaf4CQ-R/

結果又是初四翻車現場,硬碟本來在假老二主臥電腦旁發現,當場假老二沒意見還畫押

經過一年多假老二竟然說看了一年多筆錄沒看到還說是從兒子房間搜出 :laugh:

從硬碟變造破壞到搜到位置都很有戲,那硬碟是多麼討人厭啊?

老柯應該很後悔當初躲在廁所一個多小時怎麼不當場吞掉或(捨不得)丟馬桶沖(不)掉 :D

其實起訴書都寫得很清楚,還錄影錄音存證,這就是不看起訴書的下場 :stupefy:

㈠A1-37行動硬碟之真正性且係被告柯○哲所使用
1. 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之主臥室內所扣押

ぇ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影片檔時間7分33秒,廉政官C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圖2,下同),並對被告柯○哲稱:「這個是你的行動硬碟,那你這個袋子簽一個,(手指A1-37行動硬碟)上面簽一個(如圖3),簽2個地方」。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7分39秒向廉政官B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4)後,於影片檔時間7分40秒至7分42秒檢視該行動硬碟(如圖5、圖6、圖7)後,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3秒問「這個是在哪邊?」,廉政官D於影片檔時間7分46秒答稱:「這個是在那個(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8秒插話稱:「主臥」),主臥(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7分49秒插話稱:「電腦」)電腦那邊」,被告柯○哲聽聞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如圖8)等情,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內容可佐,足認A1-37行動硬碟,係從被告柯○哲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之0號0樓住處主臥室所扣押之物無訛。

え依搜索現場之錄影光碟內容顯示: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秒又將A1-37行動硬碟交付被告柯○哲(如圖13),被告柯○哲於影片檔時間8分2秒拿取A1-37行動硬碟(如圖14)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3秒至8分10秒將該硬碟反覆換面檢視(如圖15、圖16、圖17、圖18、圖19),之後於影片檔時間8分11秒開始在A1-37行動硬碟扣押物標籤上簽名(如圖20),被告柯○哲簽名過程中,廉政官C於影片檔時間8分13秒稱「XXXX(聽不清楚)」,接著於8分16秒又稱:「這是你家的電腦(台語)」內容可佐,此有本署113年11月18日勘驗報告「柒、勘驗結果四、」內容可佐,是A1-37行動硬碟業經被告柯○哲於搜索現場檢視扣押物外觀後,始簽名於扣押物標籤,足認A1-37行動硬碟為被告柯○哲所有。
2. 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被告柯○哲於113年9月10日偵訊時供稱:「(問:む提示扣押物編號A1-37柯○哲行動式硬碟翻拍照片め廉政署於你住處主臥室書桌內查扣一個行動式硬碟,是否為你所有?)下圖寫道2023.02.23備份是我的字,所以應該是我的,但我不曉得。是在我家搜索出來的。」可知被告柯○哲並不否認A1-37行動硬碟係自其住處扣得,且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

FreeStorm 2025-10-08 12:48 PM

對啊,PG不是還在哭北說,檢方問他們的主臥還有誰會進入嗎?...

目的當然就是要確認行動硬碟發現地的情況啊...,不然不就應該要問兒子的房間有誰會入嗎?

啊,蚊折被羈押的日子裡,PG胡說八道的一堆事情,要不要先對一下?... :D

話說,"該行動硬碟上所載「2023.02.23備份」是其親筆所寫",這一句,小草也不敢面對啊...

EXCEL也是當時的備份其中之一的話,那不就代表那個EXCEL並不是唯一的...

話說,師父可以委託國昌的汪汪隊,說不定可以幫師父查出來,EXCEL怎麼這麼快就爆出來。說不定有折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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