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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要警告我們做人不要太好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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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在的,就算是四肢鍵全的人要求你幫忙,也不代表不會發生意外而出事,所以這跟殘障不殘障無關。 |
其實這件事跟醫界(雖然是有償工作)的情況很類似
身為醫療人員 不得不有些感慨 踏入醫界秉持的愛心經過現實醫療糾紛的打擊還能剩下多少 實際的情形是 病情並不都是一目瞭然 全世界也沒有包醫不會死的 但是有些病患跟家屬並不會接受這點 所以醫療人員也不得不學會保護自己 以免勞心勞力犧牲睡眠還被告 困難不確定有沒有把握的病患就被四處推了 邱小妹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如果絕大多數的病患及家屬都能知道自己的醫療糾紛官司 是對下一個病患的傷害 而減少對醫師的訴訟 醫師們也會更有擔當 願意盡力去做 那對未來所有的病人才是有益的 |
引用:
這我同事碰過,路倒的阿伯一口咬定幫他的我同事就是撞他的人,還好當時還有其他人看到事發過程.. |
一個社會怪異事件
討論串噴到50頁 網路就是個很方便的地方 :D |
引用:
地院法官:顏父也有責 陳生已受煎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顏家的遭遇值得同情,但陳姓學生發揮同學愛,熱心助人,要他負賠償責任,說不過去!」審理過玻璃娃娃案並駁回顏家求償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張明輝說,這件案子審了很多年,陳姓同學因為受到震撼、驚嚇,自始至終都不敢出庭再回憶此事。 去年四月玻璃娃娃案一審時,張明輝判決陳姓學生不必負賠償責任。當時他調查認為,陳姓學生抱著玻璃娃娃顏旭男摔倒後,如果立刻送醫,應該不至於死,但顏父要校方等他到場自行處理,顏的死亡,其實他父親也有責任。 張明輝說,當天顏旭男摔倒後,學校立刻通知顏的父親,並通知醫院派救護車來,顏父在電話中竟告知學校不要救護車送,他十分鐘就可以到達學校處理,並要學校將救護車遣回,但是顏父過了五十分鐘後才到學校。 他表示,平常負責照顧顏旭男的孫姓學生當天請假,陳姓學生自願幫忙,在顏旭男的同意下,陳姓學生抱顏到地下室,由另一名同學幫忙拿輪椅,由於天雨溼滑,陳抱著顏旭男下樓梯時摔倒,未料發生不幸。 張明輝認為,陳姓學生並不是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的人,對顏沒有照顧的義務,他以平常的方式抱顏下樓梯,摔倒後,立刻抱顏去保健室,整個過程,陳姓學生沒有故意或過失。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巧合湊到一塊」,張明輝說,如果不是下雨,樓梯不會溼滑;如果平日照顧顏的孫姓同學沒有請假,陳姓同學不會去抱顏下樓梯;當天有兩個同學幫忙,陳姓同學正好去抱顏,另一個人拿輪椅,如果要陳姓同學負責,豈不太倒楣? 就法而言,張明輝表示,陳姓學生在抱起顏下樓的一剎那,絕對沒有想到兩人會摔倒,也不會預料到顏會死亡;顏的死亡與陳姓同學抱顏之間,很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張明輝反問,陳姓學生平常雖然沒有照顧顏旭男,但是否就完全不具有照顧的能力?法官應該從更寬廣的角度看事情,逝者已矣,陳姓學生至今仍受良心譴責,實在沒有必要要他就顏的死亡負起賠償責任。 |
引用:
事實上,就算不是"不小心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單純的"交通意外",我也認為陳法官所拿的這兩個例子來和本案玻璃娃娃的事件來做類比,實在不盡恰當。 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就是試問這次玻璃娃娃事件下陳同學的遭遇,為什麼會得到社會這麼大的衝擊與迴響,為什麼輿論會一面倒的支持陳同學而咸認為法官這次判決不當? 不正是因為誠如那篇中時社評講的: "陳同學不是因為他的罪而被罰,而是因為他的愛"嗎? 試問,如此一來陳同學的這個案例,是否真的可以完全適宜的拿去和陳法官的這兩個例子作相比擬?試問陳同學當時背扶顏同學要去上體育課的心情,和各位騎車、開車順便載人一程,或什麼只有四十公斤體重的人要去背一個一百公斤體重的人的心情,真的是完全殊無二致的嗎? 我強調的是陳同學是因為"愛"而受罰,但要說一個人騎車開車讓人搭個順風車也是出自於自己同等的"愛心",這種說法似乎勉強了一點。 我一直在強調一個問題,就是凡事都應該一個個案一個個案來討論,這在法律上更應該是如此。而陳同學的情況卻是因為自己當時天性助人的赤誠,卻只因為一次人力根本不可預知的意外,而遭到法律無情的判決必需賠償巨款。這種情況和"開車順便載人一程,卻出意外"的情形我覺得仍有著相當大的差別,因為程度上仍有著很大的不同,法官在量刑上也應該要一起善加考量才對。 換言之,我們又討論到了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的問題。但請各位不要忘了,我們在這個討論串裡針對這個部分一直都有提到一個重點,就是如果法官在裁判上所做的,都只會做一些單純的邏輯推衍,只重視"法"的層面的探討,而完全忽視了"情"與"理"的重要性時,則很明顯的其判決就絕對不是一個好的判決。 畢竟如果要單作0與1的判斷,那以後審判的工作乾脆就全都交給電腦就好了,這世界上又何需要法官?電腦做0、1的工作可更有效率了,以後若全部改用電腦判案,所有現在存在各法院的積案一定都可以三兩下就清潔溜溜,不是嗎? 所謂"能力愈大、責任就愈大",為什麼法官能在社會上有著較為崇高的社會地位?為什麼法官的薪酬會高於一般上班族的平圴水準?又為什麼甚至法官還是我國憲法中明列的、唯一保障工作的"終身職"?有這麼多的優遇給了法官,所以法官是不是更應該在判案時除了先以自己在法理上的專業為依歸外,更應該同時兼顧情與理的層面,而對被告作出最適當的判決與量刑呢? 但最後我們看看二審法官(審判長-溫耀源、受命法官-陳忠行)的判決,在所謂兼顧了"法"、"理"與"情"三方面後的最終判決,竟然還是要判處一個只因身懷大愛的陳同學,因為一次人力根本無法預知的意外,就要其賠償民事責任一百多萬,並一輩子令其深受自己良心的譴責。 一百多萬啊,真的是"好有人情味"的一個判決啊,喔? :jolin: 我相信一如黃金騎士等網友依然會對我上述所言深感不以為然,但我想這次二審法官的判決是否是一個"好的判決",這個社會已經自行作出了其最正確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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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急救的問題,嚴格上來說事件焦點已經被模糊了... 現場必須急救這點無庸置疑,但是挪病床的事情會影響到正在使用加護病房的病患,這就不是可以隨便的事情... 小弟父親本月初車禍導致硬腦膜下出血,按照情形應該還不能離開加護病房,但是院方以有病人要進入為由將家父移往一般病房,第二天就驗出受到感染... 而聽說當初家父入院時也是如此趕另一位病患出加護病房,更離譜的是開刀院區並非急救院區,而且開刀時間距離由現場送到醫院時間整整相隔4小時... 因此,為了急救病人而強制空出床位的做法是否適當?在家父事件之前小弟也不覺得急救醫院的處置有問題,反而是覺得緊急醫療體系有問題... 全台北市沒有一家醫院有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可以使用?如果知道情形如此,小弟會在當時就決定轉院動手術,不會在那花2小時尋找病床...院方也並未告知手術一定要換院區進行,只說哪裡有床就在哪進行,事後才知道腦神經外科一定要換院區...這是醫療糾紛還是醫療疏失? 嚴格說起來是糾紛,院方處理未善盡告知所有訊息的責任,為了賺錢不擇手段... 但是過程中沒有嚴重的疏失,所以就算小弟要告院方延誤治療也沒有多少勝訴的機會。 小弟父親早上約6點到院,小弟接到通知約7點到院,中間的急救已經完成,如果此時的緊急醫療體系有發揮應有的功能,不是該院自行在院內挪病患空出病床,而是整個體系查詢哪裡有腦神經外科加護病房,完成急救後當下就移往手術,結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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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之前那個哥哥說的差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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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覺得這件事情媒體炒太兇了,在資訊未完全揭露的情況下任意批判,甚至很多媒體開始玩二分法,搞的像選舉時逼的大家選邊站一樣,很多義憤填膺的民眾可能連判決書內文、兩造說法都沒有看過吧,這樣急急忙忙罵人,馬上收起自己的良心,是不是太快了一點點?! 政治人物出來聲援的,我覺得全都是作秀,拿死人加高自己的知名度,平常也沒見你們關心過呀 :jolin: 玻璃娃娃協會的人出來聲援陳同學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這件事情在媒體炒作下,造成一般民眾與殘障者之間的對立,不管是不是顏家濫訴,協會都必須蒂一時間出來滅火,不然事態任由媒體主導下去,必定是造成社會更嚴重的疏離。 個人以為,這件事情已經確定要再上訴了,就讓司法去解決吧,現在台灣的社會已經夠冷漠了,不要再去分裂社會大眾的感情,願意幫的請大家還是盡量幫助他人,如果"量力而為"決定縮手,只要自己良心上過意的去,也不會有別人怪您的~~ |
嗯,我非常同情陳同學的處境,也第一次深對法官的裁判及制度感到失望。我相信世界上會有美好的事情發生,是啟於人們的善心、不記酬報,和把別人放在自己之前,而這些都是難能可貴的人格。
陳同學出於好心,不忍讓顏同學因自身的缺陷而限制自己在狹窄封閉的生活中,所以自告奮勇地希望讓他能融入正常人的生活,享受一下外面的風景,讓別人的歡樂也能帶給顏同學正面的希望。或許陳同學並沒有全面地考慮顏同學的特殊情況,但是不應該只是他和學校來承擔後果,顏同學的父母同樣地應該對此事負責。 由於現在身在美國,為了這件事,特別去請問一下身為州立檢控官助理的朋友,他告訴我,在美國,當你去幫助一個人的時候,就得負起責任及後果,不管你的出發點是什麼。這一點我很明白,雖然這代表做得越多,你就越吃虧。 所以,美國許多州為了鼓吹"為善"的思想,立下一條州立法,"善民法",來保護勇於助人的市民。而具有醫護資格的市民,在緊急情況下幫助別人,而卻在急救之後,別人仍然不幸死亡,是不會被起訴(不然誰還要救人?),因為他們是以"善民"的身份盡力而為,本身並沒有義務去救人。可是,如果在不緊急情況下,被醫治的人是他們的病人,就會被起訴。所以,重點在於"義務"。 還有,為什麼很多人明知道下一代有非常大的機會得到遺傳病,還是不停地生﹖難到一個不足以證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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