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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身分證=走路許可證??警察是如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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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怕誰阿.......... 樓主已經在大樓內了說 非公共領域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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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冒犯,在美國臨檢手伸口袋 阿sir就掏槍 台灣也要不要學? |
這種小事不要那麼更..我遇過n次可能臉長的太像"吃漢"..我都好好說家就在附近不信請跟我回家..為什麼我會這樣做而不是在那跟他玩法..沒好處的.除非你有後台.相信我好好跟條杯杯說大都沒事就當他是來關心您也不錯...真的有事還是要靠她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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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D
大家心平氣和一下 我認為真的這樣認為當時我被檢察 [態度不好] 這是千真萬確... 我只是想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到底要不要把國民身分證隨身攜帶?]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大部份我是沒帶出門的...照他們邏輯真的就糟糕了... |
引用:
按照法令規定是要帶,只是不帶也不是說一定就犯法什麼的, 只是在眾多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警方認定形跡可疑,沒帶證件又無法提出明確身分說明), 警察就有權力"請"您到警局喝茶....... :laugh: 不過基本上要喝茶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就是了....... :ase 比較奇怪的是,對方有什麼理由"不肯"出示證件呢?上級都有規定要配合民眾要求了.... 莫非是沒帶?亦或者真的是假的.......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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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 警察敢用這種方式亂亂臨檢路人甲, 我就隨便你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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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也不是給你隨便亂開的,先搞清楚美國警察的盤查程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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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怎麼評估這件事情............ 事情鬧大.... 鬧上法院..........就算法院判了警察贏了 沒有完全按照規定作業的警察會不會比較慘? 樓主的損失會是??? |
引用:
憲法的位階比較高吧,另外教授個人也報案『警察未帶證件臨檢』... ------------------------------------------------------------- 淺說執法人員臨檢的個案法律爭議--以警察未帶警察證件的臨檢談起 文 / 陳朝建教授 【台灣法律網】 按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更重要的是要徹底執行,始符合法治國家之具體實踐。 而該號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效力的憲法解釋也指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剛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卻在第四條放寬為「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已明顯牴觸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權威認定。也就是說,目前警察在夜間黑暗處所臨檢,只要穿上警察制服或具有警察制服效果的鼠灰色外套夾克,就算『警察』,就可以臨檢;但如果按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見解,暨警察執行勤務手冊(為內部行政規則,各地縣政府或警察局可另訂「○○○執勤注意事項」等)的規定,實際上警察從事臨檢,還是必須攜帶警察證件,且經當事人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件,警察也有出示證件的法定義務,否則亦可能構成濫用權力而妨害人民自由(因為臨檢影響人民行動自由權甚鉅)。 不幸的是,上開「執法人員未帶警察證件的『臨檢』」,日昨(2003/10/21)就發生在我身上。於是,我對於警察臨檢的不當行為甚或違法情事,記載如下而做異議聲明之陳訴,並供公眾參閱、交換心得。當晚的我是這麼做的,本人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暨台北縣政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縣警交字第04045918號)注意事項第六點之規定,就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員警甲(警號65244)及另一名員警乙(警號65226),於2003/10/21 晚間十點三十分,在未帶警察證件的情況下,即對本人臨檢,並逕行認定本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構成違法舉發在先的失職違法行為予以說明陳訴,爰並為該項違法或不當的舉發行為表示極為不服,敬請警察機關予以錄案處理,並請求台北區監理所裁決本人車輛是否構成「加裝器具」(如加掛燈泡)且足以「不能辨認車牌」予以明察。又本人對於本人未達違規狀態卻受違法待遇的行為(試問警察能夠對車牌拍照且「拍得很清楚」,還算「不能辨認車牌」嗎?這樣還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嗎?),立刻於2003/10/21當晚十點三十分前往光明派出所報案(報案案號10-56),說明上開北縣警交字第04045918號舉發單正本,業已載明警察未帶證件的違法舉發行為(這是我當時要求警察先生必須註明的文字,上面寫著『警察未帶證件臨檢』,我才簽收),併請就警察機關所管權責衡量該等員警違法、失職之行政違失,併案本於權責依法處理,以保障當事人(也就是我)之權利。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21795 |
引用:
這可不一定... 因為釋字535號另一個影響是警察不得任意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搜索 所以這個解釋文只適用於臨檢 而不是適用於巡邏?! 在很多細節上可不是這樣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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