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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第一天班,上班前有跟我說先簽一下定期約(還跟我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
內容大意是:如果3個月內公司覺的我不適合,可以叫我滾蛋 我有簽,因為我也沒差,我只是過渡而已 以上不是重點: 工作內容是:用自動包模機(占板商品),整理貨,都在同一塊區域 裡面有一個我要接他位的同事,22歲高中畢業,來2個星期就覺悟了(之前作過啥我不知道) 他說要去上勞安考證照會很涼(其實我怕他被關,賠錢) 薪資是21500(我忘了問會不會扣便當錢) 早8晚五周休二日,約略4:30開始收:D 4:59關鐵門,走到警位室打卡5點初 我問22歲同事,那開堆高機多少? 他說23000 我很:shock: (我以為會有25 up) 而且不會再升了,21500終身升一次變23000,除非有證照可用 這樣算一算 (便當不算)一天也是1000初 我有勞安結業,基本上要2年回訓 ,但已過期一年半了 還有救嗎?重上? |
引用:
你簽的定期契約,公司可能有違法嫌疑,看你自己要不要追究: 派遣員工,誰說不用資遣費? http://media.career.com.tw/treasury...=352p050&no2=35 雇主要求勞工簽定期契約,必須是雇主能預期工作結束的時間 與勞工是否勝任該項職務沒有關係 另外,勞基法確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舊勞基法有) 但勞雇雙方互相協議試用期,不算違法 |
薪水如果比外勞低,會不會有人想去當兵阿,剛剛看電視,不含加給,最低29k,軍官46k,一個月不知道能存多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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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都對,但最後一句,但書沒寫出來會讓人誤會的 互相協議試用期,僅止於薪資部份(如三個月上手後調薪) 若是在約定試用期內要員工離職,仍然要給資遣費 |
引用:
所謂繼續性工作,是相對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來。實務上,視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果有,視為「有繼續性」之工作。 這樣它就倒了,一定是有繼續性之工作..........哈 我認為本公司較喜歡用已婚男,認為會比較穩定即使是23K 反正周六休假可以去面試 我本想拍下來,但拿的是傳統手機又在辦公室 :) PS:引用該文 即使簽訂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意思,或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依勞基法規定,仍視為不定期契約。這項規定跟勞工的工作權有關,勞工切勿輕易放棄。 |
引用:
一般的派遣員工,不是三家派遣公司輪流簽約嗎?每三個月簽一次 |
引用:
您提到的資遣部份,勞基法有規定,只要具有不定期契約的性質,雇主就必須發給資遣費 我只是針對是否有試用期而言 |
引用:
案例寫得很清楚,自己再多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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